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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养老服务社会化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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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4/24 1:52:06

黄石市养老服务社会化实施方案

为了推进我市养老服务社会化工作,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45号)精神,结合我市养老服务社会化试点工作的运行情况,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以保障 “三无”老人、低保老人、高龄老人为重点,以居家养老为主体,以福利机构养老为补充,积极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的多层次、多类型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为老年人提供周到、便捷、高效、体贴的专业化服务,不断提高我市社会化养老服务的整体水平,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实现老有所养的目标。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购买服务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重点保障“三无”老人、低保老人、高龄老人,逐步惠及全体老年人的原则;

(四)坚持专业化居家养老服务与社区志愿者服务、邻里互助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无偿服务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六)坚持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三、服务对象和内容

我市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对象为城区具有黄石户籍的老年人,分为无偿服务、低偿服务和有偿服务。无偿服务的对象为城区中的“三无”老人;低偿服务的对象为城区中的高龄老人、低保老人;有偿服务的对象为有经济来源并需要提供养老服务的老人。

养老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服务、日托服务、心理咨询、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

按照养事不养人、不养机构的原则,改革创新服务方式,实行多元化养老服务模式,真正把政府资助养老服务的有限资金和社会资本最大限度地用于需要服务的老人身上。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培训机构和信息中心的建设,城区国办福利机构作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培训机构,市社区服务中心建立信息中心,整合养老服务信息资源。

四、补助对象及标准

对城区中的“三无”老人、低保老人、高龄老人,政府实行货币化养老服务补助。享受补助的条件、标准如下:

(一)60岁以上分散供养的“三无”老人中生活能够自理的按人均100元/每月、介助(半自理)老人按200元/月、介护(不能自理)老人按3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年满60周岁享受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介护),按人均15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年满90周岁,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5倍低保标准的老人,按1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上述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服务补助只能用于购买养老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药费或购买其他商品,不记入城市低保的收入计算范围。

对自请保姆、入住福利机构且符合上述补助条件和标准的老人,纳入养老服务补助对象范围。补助对象超出补助额度部分的服务费用,由补助对象个人支付。

五、服务补助申请程序、审批程序、拨付方式

(一)申请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老年人或其亲友,可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养老服务站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并分别提交如下材料:

1.60岁以上分散供养的“三无”老人须提交的材料:(1)《黄石市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2)所在社区养老服务站提供的分散供养证明;(3)介助老人和介护老人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60岁及以上享受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介护)老人须提交的材料:(1)《黄石市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2)《黄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3)县级以上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90岁以上老人须提交的材料:(1)《黄石市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经济收入来源的证明。

(二)审批程序

审批按初审、复审、核准的程序进行。

1.初审。社区养老服务站收到材料齐全的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含公示时间)初审,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申请人应予配合。社区养老服务站需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监督。经核实无误后,上报街道办事处养

老服务中心。

2.复审。街道办事处养老服务中心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复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复审意见,报区民政部门。

3.核准。区民政局收到复审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对同意补助的,发给书面核准通知书;对不同意补助的,须书面说明理由。

自请保姆但符合享受养老服务补助的老人,可由本人或亲友每季度向户籍所在社区养老服务站申报认定(需携带保姆相关用工证明);入住福利机构符合享受养老服务补助条件的老人,由所在福利机构每季度向户籍所在社区养老服务站提交确认名单。

(三)拨付方式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由区民政局发给服务记录本和补助资金,根据服务本记录的服务时间和应付金额,由区民政局在补助资金额度内,每季度拨付补助资金给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由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发放到服务对象。

各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及时将本区养老服务补助以及民办福利机构实际床位补助的情况汇总初审后(包括核准各类补贴的人数、标准、补助总额等),报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将应承担的补助资金按季度拨付给各区财政局。

(四)管理监督

社区养老服务站每季度检查一次申请人的养老服务记录,检查服务对象购买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和时间是否符合要求,并将检查情况报街道养老服务中心;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核查汇总,报区民政局作为继续拨付补助资金的依据。

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要对社区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的申请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如发现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应立即停发并追回已骗取的补助资金,同时取消当事人享受补助金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服务机构和服务方式

(一)服务机构

1.国办及各类民办社会福利机构;

2.社区居委会成立的养老服务站;

3.经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4.经民政部门登记的街道社区民间组织;

5.经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的家政服务公司。

鼓励上述服务机构聘用社会工作、老年医学、护理学、心理学、营养学、管理学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区民政局列出本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名册。社区养老服务站应将名册予以公布,供服务对象选择。确认服务机构的具体办法由各区负责制定。

(二)服务方式

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护理、心理咨询、临终关怀、家政等服务的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服务对象在民政部门确认的服务机构中自行选定服务机构。

七、落实政策,加快老年福利机构的发展

(一)经民政部门审批的老年福利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所、敬老院、老年服务中心、康复中心等,不论国办还是民办,都同等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二)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发展养老服务业,逐步实现养老服务业由政府兴办为主向政府与社会力量多元化兴办转变。鼓励和支持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事业。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以老年人为服务对象的老年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康复服务、心理咨询、紧急救援等服务项目,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对符合规划的养老服务项目,有关部门要优先审批。对列入规划的已建养老服务设施,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或改变性质,因国家建设需拆迁占用的,应按照有关拆迁办法给予补偿。

(三)对新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采用划拨方式优先供地;对新建营利性养老服务业建设项目用地,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取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征地(拆迁)补偿的标准可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的最低价确定;敬老院、福利院等项目用地在进行土地登记时免收土地权属调查费,其他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四)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认定的养老服务机构,免交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费除外),免交煤气、水、电增容费和供排水设施使用费;电价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执行,自来水、管道燃气价格按居民用水、用气价格标准执行;申请安装水、电、气管线、管道工程的,有关单位应予优惠或减免相关费用;安装使用数字电视所需费用减半收取;要求地籍测绘服务的,相关机构应按我省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

(五)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公益性的捐赠支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它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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