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航空情报知识讲义1(2013) - 图文
?按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生效的航空情报,应当在共同生效日期表中选择适当的生效日期,并在预计生效日期80天前提供原始资料。不按照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生效的航空情报,应当至少在生效日期56天前提供原始资料,但用于拍发航行通告的除外。
?以航行通告发布的航空情报,应当在生效时间24小时以前提供原始资料。临时性的禁区、危险区、限制区以及有关空域限制的,应当在生效日期7天前提供原始资料。不可预见的临时性资料应当立即提供。
各地上报的各种航空情报资料应
以下列方式之一提供:
(一)专人投递;(二)特快专递;(三)传真;
(四)经批准的专用计算机上报软件及网络系统;
(五)电话,限于紧急情况,事后必须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提供通知单。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提供通知单是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唯一依据。
?航空情报原始资料通知单?机场细则
?原始资料上报系统
各有关业务部门向航空情报部门提供的原始资料,应当填写《航空情报原始资料通知单》紧急情况下,可以使用电话,但是事后必须用《航空情报原始资料通知单》予以证实。向同级航空情报部门提供原始资料时,通常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对外提供的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专用技术名词的应当附有英文译稿。
航空情报部门对原始资料的审核
?航空情报部门应当对收到的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及时进行审核,内容包括:?是否来源于职责提供方;?是否按照规定的格式;
?是否正确执行了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是否满足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质量要求;?是否有必要发布一体化航空情报系列资料。提供的航空情报原始资料不符合以上要求的,航空情报部门应当与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提供单位进行协调,直至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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