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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J12-78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丘陵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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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建筑物 混凝土、浆砌石建筑物 >50 >20 50~30 20~10 30~20 10~5 20~10 5~3 第18条 坝体施工期临时渡汛的洪水标准,应根据坝体升高而形成的拦洪蓄水库容,一般在表7规定的幅度内分析确定。根据失事后对下游的影响,还可适当提高和降低。

表7 坝体施工期临时渡汛的洪水标准

拦 洪 库 容 (亿m3) 坝型 >1.0 1.0~0.1 洪 水 重 现 期 土坝、堆石坝、干砌石坝 混凝土坝、浆砌石坝 >100 >50 100~50 50~20 50~20 20~10 <0.1

第四章 坝顶安全超高

第19条 非溢流坝(包括挡水围堰)的坝顶,应不低于水库正常运用和非常运用的静水位加波浪的计算高度,以保证水不溢过或溅过坝顶,其安全超高应不小于表8中规定的数值。 第20条 土坝、堆石坝和干砌石坝的防渗体顶部在静水位以上的超高,正常运用情况下,应在表9规定的幅度内选定。防渗体的顶部应不低于非常运用情况下的静水位。

表8 非溢流坝坝顶的安全超高下限值

坝的级别 坝型及运用情况 1 2 3 安全超高 (m) 土坝、正常 堆石坝、干非常 砌石坝 混凝土正常 坝、浆砌石坝 非常 0.5 0.4 0.3 0.2 0.2 0.7 0.5 0.4 0.3 0.3 1.5 1.0 0.7 0.5 0.5 4 5 0.7 0.5 0.4 0.3 0.3 注

1、如坝顶设有稳定、坚固和不透水且与坝的防渗体紧密接合的防浪墙时,则表中安全超高可改为对防浪墙顶的要求,但此时坝顶仍应不低于非常运用时的静水位;

2、波浪高的计算,按有关专业规范确定。

表9 土坝、堆石坝、干砌石坝的防渗体顶部在正常运用情况下静水位以上的超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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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 渗 体 的 结 构 型式 斜墙 心墙 超高(m) 0.8~0.6 0.6~0.3 注 严寒地区防渗体顶部的保护层厚度,按有关专业规范确定。 第五章 抗滑稳定安全系数

第21条 土坝、堆石坝(包括挡水围堰)坝坡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应不小于表10中规定的数值。

表10 土坝、堆石坝坝坡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

坝的级别 荷载组合 1 2 3 安全系数 基本组合 Ⅰ 特殊组合 Ⅱ 1.10 1.05 1.05 1.00 1.00 1.30 1.20 1.25 1.15 1.20 1.10 1.15 1.05 1.15 1.05 4 5 注

1、荷载组合及稳定计算,按有关专业规范确定;

2、特殊组合Ⅱ的安全系数,适用于遭遇地震或对下游坡非常运用洪水时的水位,对上游坡非常运用洪水时的水位再加水位骤降时的情况;

3、特殊组合Ⅰ的安全系数,适用于特殊组合Ⅱ以外的其他情况。

第22条 建于岩基上的混凝土重力式水工建筑物(不包括挡土建筑物),应核算沿建筑物底面与基岩接触面的抗滑稳定。如按摩擦公式计算时,其安全系数应不小于表11中规定的数值。

当基岩内有不利于坝基稳定的缓倾角软弱夹层或断裂面时,应核算可能组合滑裂面的抗滑稳定性。如按摩擦公式计算时,其安全系数根据夹层的性质可较表11规定的数值适当增加。

第23条 建于松软地基上的混凝土重力式水工建筑物的抗滑稳定性,除沿建筑物底面应进行抗滑核算外,还应核算沿地基中最危险滑动面滑动的可能性。在计算中要考虑到地下轮廓、土层性质及孔隙水压力的影响,其安全系数应不小于表10中规定的数值。

表11 岩基上混凝土重力式水工建筑物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

建筑物级别 荷载组合 1 2、3 安全系数 基本组合 1.10 1.10~1.05 1.05 4、5 6

Ⅰ 特 殊 组合 Ⅱ 1.05 1.00 1.05~1.00 1.00 1.00 1.00 注

1、荷载组合、稳定计算、抗滑或抗剪断指标的采用,按有关专业规范确定; 2、特殊组合Ⅱ的安全系数,适用于遭遇地震或可能最大洪水时的情况; 3、特殊组合Ⅰ的安全系数,适用于特殊组合Ⅱ以外的其他情况。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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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区、丘陵区部分) SDJ12-78 (试行)补充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利部能源部

关于颁发《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丘陵区部分)

SDJ 12—78(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水规[1990]35号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丘陵区部分)SDJ 12—78(试行)》自1978年颁发以来,已试行十余年,有些条文需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根据工程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对洪水标准和其他部分条文作了修改和补充。在修改过程中,曾广泛地征求意见,召开会议讨论研究。现批准《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丘陵区部分)SDJ 12—78(试行)补充规定》予以颁发,即日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意见,请随时函告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1990年5月4日

目 次 一、补充规定 二、补充规定说明 一、补 充 规 定

第1条 规模巨大且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特别重要地位的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其等别与设计标准另行确定(本条作为《SDJ 12—78》第4、7条的补充)。 第2条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永久性挡水和泄水建筑物所采用的正常运用洪水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级别,按表1规定确定(本条作为《SDJ 12—78》第12条的修改)。

表1 永久性挡水和泄水建筑物正常运用洪水标准

建筑物级别 洪水重现期(年)

第3条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永久性挡水和泄水建筑物所采用的非常运用洪水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级别和坝型,按表2规定确定(本条替代《SDJ 12—78》第13条)。

第4条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中,水电站厂房的级别根据装机容量大小按《SDJ 12—78》规定确定,其正常运用洪水标准和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按表3确定。

枢纽工程中其他非挡水泄水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参照表3确定。

河床式电站厂房做为挡水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与枢纽永久性闸(坝)的洪水标准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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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建筑物 混凝土、浆砌石建筑物 >50 >20 50~30 20~10 30~20 10~5 20~10 5~3 第18条 坝体施工期临时渡汛的洪水标准,应根据坝体升高而形成的拦洪蓄水库容,一般在表7规定的幅度内分析确定。根据失事后对下游的影响,还可适当提高和降低。 表7 坝体施工期临时渡汛的洪水标准 拦 洪 库 容 (亿m3) 坝型 >1.0 1.0~0.1 洪 水 重 现 期 土坝、堆石坝、干砌石坝 混凝土坝、浆砌石坝 >100 >50 100~50 50~20 50~20 20~10 <0.1 第四章 坝顶安全超高 第19条 非溢流坝(包括挡水围堰)的坝顶,应不低于水库正常运用和非常运用的静水位加波浪的计算高度,以保证水不溢过或溅过坝顶,其安全超高应不小于表8中规定的数值。 第20条 土坝、堆石坝和干砌石坝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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