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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丰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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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22 19:44:47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3.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般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影响消除后,由区政府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较大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影响消除后,由市人民政府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影响消除后,由市人民政府报告省政府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6.后期处置 6.1调查处理

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发生后,区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组建事故调查组,迅速赶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工作,认真听取事发地乡镇及有关部门关于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情况汇报,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并于事故处置结束后15日内写出调查报告,提交区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6.2善后处置

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区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

生态环境恢复的建议,制定补助、补偿、抚慰、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督促事发地乡镇牵头做好受事发区域内群众的疏导安抚工作,区政府积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对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对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应及时发放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清除。

6.3奖励与责任追究 6.3.1奖励

在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

对防止或避免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对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3.2责任追究

在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对直接责任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引发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的。 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拒不执行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盗窃、贪污、挪用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阻碍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对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它行为。

7.附则

7.1预案实施主体

本预案实施主体为广丰区人民政府。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2.1 本预案由区环保局牵头制定和管理,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发布。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组织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专家进行评估,修订完善本预案。

7.2.2区环保局及各乡镇应加强本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2.3区人民政府定期组织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检验预案、磨合机制、锻炼队伍,提高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水平。

7.2.4区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区环保局备案。

7.2.5各乡(镇)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各乡(镇)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广丰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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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3.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般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影响消除后,由区政府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较大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影响消除后,由市人民政府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影响消除后,由市人民政府报告省政府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6.后期处置 6.1调查处理 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发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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