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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自治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企业引进及准入
(一)简化企业登记审批手续。除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必须核准的外,所有社会投资全部实行备案制。所有项目的登记审批手续严格按程序办理,国家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前置许可的,不得作为企业开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二、土地政策
(二)新上进园区的工业和物流项目土地一律实行招拍挂,土地出让综合价为5万元/亩,但项目投资强度原则上高新技术不低于150万元/亩,一般加工工业不低于130万元/亩,劳动密集型不低于100万元/亩,且1亿元以内的项目在1年内建成投产,1亿元以上的项目在2年内建成投产,项目建设时间从项目正式协议签订之日算起。对固定资产投入超亿元的项目,由财政全额补贴项目业主所交纳的土地综合价5万元/亩;对固定资产投入5000万元—1亿元的,由财政补贴2.5万元/亩;对固定资产投入3000—5000万元的,由财政补贴1.5万元/亩;对固定资产投入1000—3000万元的,由县财政补贴1万元/亩。上述财政补贴待项目投资完成并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审确认后,由县财政从项目交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中逐年返还。同时,对实际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按照项目发展规划预留建设用地,留足发展空间。所提供的土地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让,使用期限30年。企业法人变更时,需报县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凡不能按规定时限建成投产达效的项目取消一切优惠政策。
(三)投资能源、交通、水利、市政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除经营性土地外,可以采取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园区外投资生产经营型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的企业用地,可由国土房管部门确认最低出让价格(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征地补偿费、拆迁费、安置费、青苗补偿费、规划费、土地出让金及其他有关税费之和为基价),并报经县政府审核批准后,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四)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专业市场实行优先供地,由国土房管部门确定最低出让价,并报经县政府审核批准后,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税费优惠
(五)在园区租用标准厂房和标准仓储的非资源性加工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1000万元的企业,免收1年租金;固定资产投资1000—3000万元的企业,免收2年租金;固定资产投资3000—5000万元的企业,免收3年租金;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免收4年租金;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企业,免收5年租金。其中:小坝全民创业园固定资产投资100—300万的企业,免收1年租金;固定资产投资300—500万元的企业,免收2年租金;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免收3年租金。每投资100万元,园区按高新技术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不得超出400平方米,一般加工工业不得超出300平方米的标准提供标准厂房,超额部分租金由投资业主自行承担。
(六)税率及地方留成部分的界定。增值税的分享比例为中央75%、地方25%;企业所得税的分享比例为中央60%、地方40%。新办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产业或企业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其中对投资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五大基础产业的企业执行“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且减半期税率为7.5%。
(七)严格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建设配套费和教育费附加除外)。达到规定投资强度要求的项目,凡国务院、
市政府明确规定上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收取。县内留成部分按规定下限的50%收取,其中亿元以上项目和总部经济企业全部减免。
(八)新办企业用工除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外,免缴其他用工行政性收费。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按国家再就业政策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同时享受国家相关就业再就业补贴。
(九)探矿权人投资勘查并探明具有开采价值的矿产后,可优先依法获得采矿权。在依法勘查区域内探明可供开采矿床的地质勘查费用,在该矿床进入商业开采后,可作为递延资产,税前逐年分期摊销。综合开采回收共、伴生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勘查、开采、冶选低品位、老矿区尾矿矿产资源的,前3年全部返还企业实际缴纳税收中地方财政所得部分。
(十)以兼并、收购、入股等方式改制的公有企业,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情况下,只收取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工本费和契税;土地出让金按“收支两条线”原则先征后返,全额返还地方财政所得部分。兼并、收购公有企业股权,并采取有效措施盘活老、困、衰公有企业的,自兼并、收购之日起3年内由财政返还企业所缴税收中地方财政所得的100%。
(十一)世界500强、国家500强、重庆50强工业和服务业企业、国内外知名品牌以及高新技术产业(报县级相关部门审核,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来酉投资项目实行以“项目带政策”,由县政府按“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另行议定鼓励、激励政策,并责成相关部门做好投资服务,落实优惠政策。
(十二)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
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三)新办工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三年返还政策,其中增值税返还比例为50%、35%、20%;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返还比例为100%、50%、25%。
(十四)入驻总部经济企业年入库税收在20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第一年按入库总额的30%进行奖励扶持,第二年按25%进行奖励扶持,第三年按20%进行奖励扶持,从第四年起每年按总额的15%进行奖励扶持,另外,从第二年起,以上一年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按15%的比例进行奖励扶持;企业所得税第一年按地方留成部分的60%进行奖励扶持,从第二年起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进行奖励扶持;营业税按实际入库数的50%进行奖励;总部经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仅限于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缴纳的薪金个人所得税,按照县级实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个人;其他地方税收(不含教育费附加)前3年按地方所得部分50%进行奖励,从第4年起按地方所得部分的20%进行奖励。
(十五)对新办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专业市场和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非房地产、酒店服务业企业,入库税收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实行三年返还政策,返还比例为100%、50%、30%。
(十六)对在工业园区投资修建厂房产生的建安营业税实行财政全额返还。
四、奖励政策
(十七)新建、改扩建等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非房地产、酒店服务业企业,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时,县政府可安排一定数额贴息补助资金,其中生产项目贴息时间2年,商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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