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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审计报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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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14 2:09:59

⑴签约双方的名称; ⑵委托目的;

⑶审计范围;应明确所审会计报表的名称及其反映的日期或期间 ⑷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⑸签约双方的义务;

委托人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包括: ① 及时提供审计人员所要求的全部资料; ② 为审计人员的审计提供必要的条件及合作 ③ 按照约定条件即使足额支付审计费用。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包括: ① 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② 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⑹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审计报告使用不当而造成的后果,与审计人员无关。 ⑺审计收费;

⑻违约责任; ⑼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初步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 初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目的在于判断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否作为在实质性测试的时候进行抽样的基础,并对那些准备信赖的内部控制决定其测试的时间、性质、范围。 (四)确定重要性 重要性,是指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错报或漏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序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在审计过程中,需要运用重要性原则的情形有:一是在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计划阶段)。在运用审计程序以检查会计报表的错报或漏报时所允许的误差范围;二在实施阶段,根据重要性判断是否需要进一步审查;三是评价审计结果时,重要性被看作是某一错报或漏报或汇总的错报或漏报,是否影响到会计报表

使用者判断和决策的标志。 自考教材对重要性介绍非常简略,但是考试时候经常涉及超纲内容,而且与审计报告的

关系非常密切,这里进行必要拓展。 重要性,是指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错报或漏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注意:1、重要性概念是针对会计报表使用决策而言的;2、重要性的判断离不开特定的环境;3、重要性与可容忍误差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帐户层

次的重要性水平就是实质性测试的可容忍误差。 1、一般要求:对重要性的评估是注册会计师的一种专业判断。在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及评价审计结果时,注册会计师必须运用重要性原则。其运用的一般要求可从以

下方面理解: ①对重要性的评估需要运用专业判断。 ②重要性原则的两个目的: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当运用重要性原则。在审计过程

中运用重要性原则是基于这样的考虑:一是为了提高审计效率。二是为了保证审计质量。 ③运用重要性原则的两个阶段:注册会计师应运用重要性原则的情形。一是在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需要运用重要性原则。二是在评价审计结果时,注

册会计师需要运用重要性原则。 2、确定重要性水平的两个方面的考虑:金额和性质的考虑。注册会计师在运用重要性原则时,应当考虑错报或漏报的金额和性质。这也就是说,重要性具有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的特征。一般来说,金额大的错报或漏报比金额小的错报或漏报更重要。但在许多情况下,某

项错报或漏报从量的方面看并不重要,从其性质方面考虑,却可能是重要的。 例如:①涉及舞弊与违法行为的错报或漏报。 ②可能引起履行合同义务的错报或漏报。 ③影响收益趋势的错报或漏报。 ④不期望出现的错报或漏报。 3、两个层次重要性的考虑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会计报层次和相关账户、交易层次的重要性。这就意味着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必须从两个层次来考虑重要性:①会计报表层次;确定方法:固定比率法和

变动比率法。②账户和交易层次。确定方法:分配方法和不分配方法。 4、重要性与审计风险之间的关系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险之间存在的反向关系,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①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险之间的关系。②重要性与审计

风险之间成反向关系。③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确定重 要性水平。 重要性是影响审计证据充分性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重要性水平与审计证据之间成反

向关系(审计证据、审计风险、审计重要性两两反向) (一)会计报表层次重要性水平的确定 1、方法:固定比率法、变动比率法两种 2、判断基础: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 3、选取:同一期间的报表,取重要性水平最低的作为会计报表层次的重要性水平。 (二)账户或交易层次的重要性水平 注册会计师在制定账户或交易的审计程序前,可将会计报表层次的重要性水平分配至各账户或各类交易,也可单独确定各账户或各类交易的重要性水平。对于账户或交易层次的重要性水平,既可以采用分配的方法,也可以不采用分配的方法。在实务中,很多注册会计师选择资产负债表账户作为分配的基础,各账户分得的重要性称为可容忍误差。对于易出错的项目,可确定较高的重要性水平;对于重要项目或不期望出现错误的项目,从严制定重要性水平。

评价审计结果时对重要性的考虑 (一)注册会计师评价审计结果时所运用的重要性水平,可能与编制审计计划时所确定的重要性水平初步判断数不同,如前者大大低于后者,注册会计师应当重新评估所执行的审计程序是否充分。 (二)注册会计师在评价审计结果时,应当汇总已发现但尚未调整的错报或漏报,以考虑其金额与性质是否对会计报表的反映产生重大影响。注册会计师在汇总尚未调整的错报或漏报时,应当包括已发现的和推断的错报或漏报,并考虑期后事项和或有事项是否已进行适

当处理。篇四: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 ——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 (2010年11月1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以及作为财务报表审计结果所出

具的审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 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或者增加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时, 审计

报 告的格式和内容如何受到影响。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3号——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的特殊考虑》,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对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审计的特殊考虑。 第四条 本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保持审计报告的一致性。在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了审计工作的情况下, 注册会计师保持审计报告的一致性, 将有助于使用者更容易识别已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业务,从而增强审计报告的可信性,同时有助

于使用者理解以及识别发生的异常情况。 第二章 定 义 第五条 本准则所称财务报表,是指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包括相关附注。 相关附注通常包括重要会计政策概要和其他解释性信息。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决定了财务

报表的形式和内容, 以及整套财务报表的构成。 第六条 通用目的财务报表,是指按照通用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 第七条 通用目的编制基础,是指旨在满足广大财务报表使用者共同的财务信息需求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第八条 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

财 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第九条 无保留意见,是指当注册会计师认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

告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时发表的审计意见。 第十条 标准审计报告,是指不含有说明段、强调事项段、其他事项段或其他任何修饰性用语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包含其他报告责任段, 但不含有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也被视为标准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非标准审计报告,是指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

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三章 目 标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在评价根据审计证据得出的结论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 (二)通过书面报告的形式清楚地表达审计意见,说明其形成基础。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节 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

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形成审计意见。 第十四条 为了形成审计意见,针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得出结论,确定是否已就此获取合理保证。在得出结论时,注册会计

师应当考虑下列方面: (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

对措施》的规定,是否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的

规定,未更正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是否构成重大错报; (三)本准则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要求作出的评价。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

础编制。在评价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会计实务的质量,包括表明管理层的判

断可能出现偏向的迹象。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依据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特别评价下列内容: (一)财务报表是否充分披露了选择和运用的重要会计政策; (二) 选择和运用的会计政策是否符合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并适合于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

(三)管理层作出的会计估计是否合理; (四)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是否具有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和可理解性; (五)财务报表是否作出充分披露,使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能够理解重大交易和事项对

财务报表所传递的信息的影响; (六)财务报表使用的术语(包括每一财务报表的标题)是否适当。 第十七条 按照本准则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的评价还应当包括财务报表是否

实现公允反映。在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实现公允反映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内容: (一)财务报表的整体列报、结构和内容是否合理; (二)财务报表(包括相关附注)是否公允地反映了相关交易和事项。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财务报表是否恰当提及或说明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第二节 审计意见的形式 第十九条 如果认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

反映,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保留意见。 第二十条 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一)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财务报表整体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 (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 第二十一条 如果财务报表没有实现公允反映,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该事项与管理层讨论, 并视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和该事项得到解决的情况,决定是否有必要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的规定在审计报告中 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第三节 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引言段; (四)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 (五)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 (六)审计意见段;

(七)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八)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和盖章; (九)报告日期。 第二十四条 审计报告应当具有标题,统一规范为“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审计报告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的要求载明收件人。 第二十六条 审计报告的引言段应当包括下列方面: (一)指出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说明财务报表已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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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签约双方的名称; ⑵委托目的; ⑶审计范围;应明确所审会计报表的名称及其反映的日期或期间 ⑷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⑸签约双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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