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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重点笔记-司考(整理版)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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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14 8:50:56

@大艺哥MAX 二:民法体系

6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A物权法效果

①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易主)

②第三人善意取得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的,所有权人须承受该他物权负担。(设权)

③重点,由于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故第三人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的,该动产上原有之抵押权或者质权消灭。 例外,若第三人于善意取得所有权时知道该动产上存在抵押权或者质权,抵押权与质权不消灭。仅适用动产。 B所有权人对无权处分人的债权请求权 追认。物权变动有效,不发生善意取得,

基于买卖合同取得物权(继受取得)

模式:无权处分(合同有效,物权效力待定) 不追认。物权变动无效,发生善意取得

取得物权,原权利人向无权处分人主张

权利(原始取得)

例题:乙欠甲500W,屡经催讨,乙一直拖延,甲不胜其烦,将债权以400W出让给丙,甲再次将债权以450的价格出让丁,并对乙方进行通知。告知其债权已经转让给丁,此后乙已经经过了债务危机遂对丁进行了清偿。数日后丙向乙主张债务清偿未果,问丁能否善意取得该债权?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理论基础:1,货币占有即所有。2.债权不发生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物权法理论,债权非物。 解题步骤:1,2个债权让与,仅第一个生效。(丙是债权人,乙是债务人)2,乙因受到通知对丁清偿,清偿有效。(乙退出游戏)3,丁不当得利,向丙返还500W。(丙退出)4,丁向甲主张450W违约责任。(结束)

第六章 占有

1含义:占有=占有事实+占有意思。A这里的占有是事实行为,而非所有权中的占有权,所以合法非法占有均保护。2占有≠持有:主人请客,客人对餐具不是占有

直接占有、间接占有:A是否直接控制。直接占有是直接的事实上的控制和管理,间接占有是通过一定法律关系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从而占有。(是否间隔)

B注意,占有辅助人:基于雇佣、学徒、总分公司等类似关系而受指示直接控制财物。占有辅助人不占有,雇主为直接占有人。(雇员是雇主双手的延伸。)

自主占有、他主占有:是否有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不考虑真正权属。

2占有分类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A是否基于物权、债权、亲权的占有。注意:基于地役权、抵押权的占有不是有权占有,因为二者都不要求转移占有

B无权占有特例:拾得遗失物(构成无因管理的除外)、小偷对脏物的占有、无效买卖买受人占有、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

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是否知道自己是无权占有(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一定注意这个前提,有权占有不区分善意恶意,其次这不是生活中善恶)

返还原物:(合法、非法、有权、无权)占有人主张,东西在谁手里就向谁主张(不能有“不,就是你拿来我的东西,我就跟你要”的思想),在原物存在的时候主张

3占有的保护 限制:自侵占发生之日1年内主张。注意两点1.自侵占发生之日。2.不主张就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245条)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占有人(注意同上)主张,对妨害人主张,在妨害、危险存在的情况下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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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艺哥MAX 二:民法体系

赔偿损失:占有人(注意同上)主张,向妨害人、损害财物人主张,在返还原物请求权时限过、原物不存在、妨害危险消灭或造成损失的情况主张

4无权占有人与返 还请求权人的关系

(前提是无权占有)善意比恶意多了一个权利,少了两个义务 善意占有(包括直接、间接)善意占有肯定自主占有 恶意占有(包括直接、间接)恶意占有可以他主占有或自主占有 返还原物、孳息,有必要费用请求权 不承担赔偿责任 返还赔偿金、保险金、补偿金,不足不补 返还原物、孳息,无必要费用请求权 承担赔偿责任 返还赔偿金、保险金、补偿金,不足补足 占有

34条与245条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区别(附占有综合体) 34:物权人(不含抵押权人)行使+对无权占有人行使(现时占有)245:占有人(直接间接有权无权占有都包括)行使+对侵占人及其占1侵占人及其占有瑕疵承继人包括:侵占人的继承人、抢 有瑕疵承继人行使(现时占有)+时限1年(占有保护返还原物请求权) 劫人、恶意买受人。+无时间限制(物权返还原物请求权) (不含无偿受赠人)——侵占物即 例:A的(物权人或占有人)手机借给B(合法占有,现未占有)后,被C盗窃(对AB非法占有,现未占有)后,又被D抢劫(对ABC有瑕疵的占有物,继承、抢盗、恶意买受物时同时取得非法占有,现间接占有人),D事后把手机交给F保管(对ABC非法占有,对D合法占有),F把手机交给职员E(占有辅助人)存放。 瑕疵。(即占有人可以隔位主张权利了,与12年不同。) A——B主张违约/侵权责任(√)主张原物返还(×原物不再B处) 2是否有权占有,要对权利人和占有人而言。 A——C主张侵权责任(√)主张原物返还(×原物不再C处) A——D主张侵权责任(√)主张原物返还(√物在哪里就找谁要是指谁占有找谁,D间接占有) 5:34条与245条 3物权人也可能是占有人。所以两个权利可以竞合。 A——E主张侵权责任(×)主张原物返还(√E直接无权占有,对A是无权占有) A——F主张侵权责任(×)主张原物返还(×F占有辅助人不占有,仅需还给E) 总结:物权人对合同相对人主张违约或侵权(合同期限内或物不被相对人占有不能主张原物返还);物权人对所有非法占有人都可主张侵权责任。(物被谁占有就可以向其主张原物返还)

B——C主张侵权责任(√)主张原物返还(×原物不再C处) B——D主张侵权责任(√)主张原物返还(√物在哪里就找谁要是指谁占有找谁,D间接占有) B——E主张侵权责任(×)主张原物返还(√E直接无权占有,对A是无权占有)

B——F主张侵权责任(×)主张原物返还(×F占有辅助人不占有,仅需还给E) C——D主张返还原物或侵权 ——E主张返还原物,不得主张侵权 ——F不得主张 注意:1A主张没有时间限制,BC主张有时间限制 2.任何人都不得对占有辅助人主张原物返还或侵权责任。

第七章 不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制度

专有权:单元空间(转让专有权,对其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1构成 共有权:地基、电梯、管线、走廊、房顶等公摊面积。 管理权:业主自治的权利。委托给物业。 ①绿地、道路、公用设施原则上业主共有但属公共道路、绿地除外或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除外。(道路不可约定归个人,绿地可) 2特定部分归属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则上业主共有,但业主专有、城镇公共道路绿地除外。

③停车场、车库、车位:建筑区划内规划的依约定,占业主共有道路修建的归业主共有。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表决权:一般事项:选举、选聘——面积和人数>过半数(不咋花钱的)

3业主管理权: 特殊事项:筹集使用维修资金、改建重建——面积和人数>2/3(花大钱的) 选择权:业主可以自行管理、也可委托物业公司管理。业主有权单方解除与物业的合同。 18

返还责任 因使用损害赔偿 三金返还(当物毁损时——物上请求权) @大艺哥MAX 二:民法体系

同意权:住房商用全体一致同意。

撤销权:业主大会(委员会)决定对业主有约束力,受害业主可以1年内起诉申请撤销。 知情权:资金筹集利用、会议记录、收益情况、共有部分处分情况处分情况

七 物业请求权:对于对专有权、共有权的侵害,业主大会不能做原告,只能业主起诉。(垃圾、噪音、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 4物业服务合同:1前期物业合同有效:业主入驻前开发商或物业大会选定的物业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对业主有约束力。 2转包合同与免责条款无效:物业公司对全部物业服务一并转包无效;免除自己责任,排除他人权利,加重他人责任的无效。 3业主连带责任:约定物业使用人缴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连带。约定业主缴费,物业使用人无连带责任。 前提:不动产+确有需要(相互提供便利容忍)

内容:用书排水:尊重水的自然流向。

领地使用:通行、管线通过、营建利用。(土地上见高架桥,土地下建隧道、飞机在上空飞过都是) 风光关系:通风、采光、日照。 2相邻关系 侵害保护:1.开掘危险、建筑物危险。(不会造成不被容忍的危险或危害) 2.不可量物侵入。

行使方式:必要才能行使、行使须有限度、使用不能有偿、侵害承担责任。

与地役权的区别:地役权是约定的、有偿的、有合同关系的。相邻关系是法定的、无偿的、没有合同关系的。 地役权是满足高需求的。相邻关系是满足必要需求的。

第八章 用益物权

物权变动模式——生效合同+物权公示:登记时设立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债权形式主义) 建筑物所有权的推定:推定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因为是推定,推定不可替代证据,所以相反证据证明除外。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与房地一体主义(买地等于买房,买房等于买地。)

期限: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国务院批准可以延长。 物权变动模式:合同生效时设立。设立时不登记也对抗。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债权意思主义) 转让、互换是登记对抗

三、宅基地使用权(不考)

1概念:需役地——供役地 19

@大艺哥MAX 二:民法体系

用益物权 2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区别:前文已述。收费的、签合同的是地役权。

3物权变动模式——登记对抗。无需登记就可设立,不登记不对抗善意第三人。(对抗指主张、约束。主张约束只针对义务人,所有有以下结论) 三种情况:权利人变,不影响地役权。(义务向谁履行都一样——债权让与同此)

四、地役权 义务人变,不登记不对抗。(权利不是向谁主张都一样的——债务承担同此)

权利人、义务人均变,不登记不对抗。(实质就是权利人变了不影响,义务人变了登记才对抗) 结论:需役地转让(权利人变),地役权不影响。供役地转让(义务人变),不登记不对抗善意第三人。 4地役权特征:1从属性,不得单独转让或单独抵押。

2与其让用益物权的关系:地役权在先,用益物权在后,地役权仍然有效。用益物权在先,地役权在后,需经用益物权人同意。 3不可分性:需役地、供役地的部分转让不影响地役权的效力。 4逾期不付款,催告2次才能解除地役权合同。

记错题:A为了欣赏风景与B约定B不得在自己土地上建房子,A给B一次性支付4万。2年后,A把房子装让给C,B把地转让给D。 A。AB约定的是相邻关系(错,地役权) B。C可以禁止D建高楼。且无须对D补偿。(错,不知道是否登记) C。若D 建高楼,C只能要求A承担违约责任。(错)——此项做错,解析是题中未说明AC是否就地役权约定,就视为未约定。 D。AB之间约定因为各自出卖而失去效力(错)

第九章 担保物权

含义: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作为担保物,在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出现约定的情形,债权人就担保物的优先于担保人之普通债权人)受偿的他物权。

①从属性:成立从属(以主债务债权合同成立为前提);转移从属(法定约定除外);效力从属(主债无效,担保无效)

1担保物权的含义、特征 消灭从属(主债权债务全部消灭的,担保物权消灭)

特征 ②物上代位性: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履行期未届满可以提存)

③不可分性:1担保物部分灭失的,剩余部分仍然担保全部债权;担保物被分割的,分割后的各个部分仍各担保全部债权。

2主债权部分消灭的,债权人仍对担保物的全部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部分转让或者分割的,各债权人就其分得或受让的债权仍对担保物的全部享有优先受偿权。 3物保设定后,担保物增值,抵押人、质押人无权请求减少担保物;担保物的价值因不可归责于抵押人、质押人的原因减少的,担保人无义务提供补充担保。 债权转让,担保物权随同转移。(约定除外)向谁承担担保责任都一样,权利人变化不影响。

2债务转让与物保责任的承担 债务转让,A第三人提供物保,未经第三人书面同意,转让部分或全部,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不是为谁担保都是担保,因为债务人偿还能力对其有影响) B债务人提供物保,则债务转让时,抵押权或质权仍随同转移。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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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艺哥MAX 二:民法体系 6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A物权法效果 ①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易主) ②第三人善意取得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的,所有权人须承受该他物权负担。(设权) ③重点,由于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故第三人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的,该动产上原有之抵押权或者质权消灭。 例外,若第三人于善意取得所有权时知道该动产上存在抵押权或者质权,抵押权与质权不消灭。仅适用动产。 B所有权人对无权处分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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