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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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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23 22:45:31

营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营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

设委员会

营发改收费[2011]74号

关于印发《营口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城建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现将《营口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

营口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营口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大石桥市、盖州市除外)具有物业服务资质的企业物

业服务收费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日常管理与服务、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向业主收取

的费用。

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相适应的原

则。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

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物业管理处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具体负责物业服务指导监督

和管理工作。

老边区、鲅鱼圈区和熊岳镇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物业服务收费定价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对象不同,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

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政府指导价,实行等级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物业服务基本要求、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维护、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管理和文化建设等服务内容,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指导标准(详见《营口

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指导标准》),分别为: (一)一级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91元-1.10元(含); (二)二级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71元-0.90元(含); (三)三级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1元-0.70元(含); (四)四级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31元-0.50元(含); (五)五级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0.30元。 超过一级指导标准的为豪华级,由物业服务企业将服务内容上报辖区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经审定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具体收费标准,并签定物业服务合同,报辖区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

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住宅小区业主在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社区)的指导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等级指导标准商定具

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定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条 非住宅(含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

调节价。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

服务,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约定。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与通过招投标方式聘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商定,报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没有实行招投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收取前期物业服务费两个月前到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申报表,由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指导标准,审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期限为一年。并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

证》。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售房场所的醒目位置明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

准。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签定物业服务合同,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7天后,到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填报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经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辖区

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审查合格后发放《收费许可证》。 重新签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和《收费许可证》变更

或换发手续,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办理备案,领取《收费许可证》时,应提供

以下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三)物业服务资质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四)物业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或购房合同样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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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营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营发改收费[2011]74号 关于印发《营口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城建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现将《营口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 营口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营口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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