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际交流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试点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大教师周转房建设力度。
建设教师周转房是促进义务教育师资均衡配置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将教师周转房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根据义务教育学校建设规划和师资均衡配置的需要,及时规划、落实经费、加快建设。可结合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选择距离学校较近、环境适宜、交通方便的地点,采取改建、新建、租借等多种形式建设教师周转房,并优先保证校际交流教师使用,切实解决校际交流教师的住房问题。
(二)完善教师校际交流激励机制。
进一步改善农村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将长期在农村任教,且有实际困难的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体系。提高农村教师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的比例,对长期在农村任教、表现优秀的教师给予奖励。对积极参与校际交流、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骨干示范作用的教师,在评先评优、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倾斜。具备中、高级职称资格的教师交流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工作,可优先聘任中、高级职务;交流到异校中、高级岗位的教师,其在原学校聘任的中、高级职务的细分等级可以保留。 (三)发挥教师职称评聘导向作用。
实施城镇学校教师农村任(支)教服务期制度,引导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中、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1年或薄弱学校任(支)教3年的经历,其中城镇义务教育学校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2年以上的经历。 (四)消除教师后顾之忧。
切实解决教师交流中工作、生活等困难,因病、孕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不纳入交流。为参与校际交流的教师创设良好的工作平台和条件,激发教师工作热情和业务潜力。交流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的教师,参与“二次交流”时,应优先考虑其交流意愿。参与过校际交流的教师退休时,由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其在当地曾任教的一所学校,为其提供退休管理和服务。
(五)加强教师培训工作。
充分发挥骨干教师、优秀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大力开展校本培训,带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教师提升业务水平。进一步加强农村骨干教师培训,加强农村学校音乐、体育、美术、英语、信息技术、科学等紧缺学科教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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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以农村教师为重点的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着力抓好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在职教师岗位培训和骨干教师研修提高,努力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五、试点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里将成立由教育、人事、编制等部门组成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际交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各地试点工作。各设区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所辖试点县(市、区)试点工作方案制订和实施的指导。各试点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由党政领导负责、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构,统筹规划本地教师校际交流工作,按照试点工作目标、重点内容和进度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试点工作。各试点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研究制订本地教师校际交流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加大政策宣传。
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际交流,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宣传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大意义和优化师资配置的政策,引导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理解、支持教师校际交流工作,为推进试点工作创设良好的环境。要引导教师更新职业观念、服从大局,自觉参与校际交流。教师校际交流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交流方案要向社会和广大教师公开,要加强对教师校际交流工作的监督,切实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维护教师队伍稳定。 (三)完善考核管理。
省、市、县(区)要加强对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际交流试点工作的跟踪管理和督导检查,及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推动试点工作取得实效。省教育厅将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际交流工作纳入“教育强县”、“对县督导”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范围;各设区市和有关试点县(市、区)也要建立评估、反馈机制,不断完善教师校际交流工作,妥善处理教师人事关系“收归县管”与学校实施教师日常管理、教师校际交流与学校办学特色传承的关系,促进教师队伍素质和义务教育质量整体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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