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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际交流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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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14 10:22:39

福建省教育厅文件

闽教人?2011?48号

关于印发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际交流试点工作

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公务员局(人事局)、编办,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台江区、闽侯县、海沧区、长泰县、鲤城区、三元区、永安市、荔城区、光泽县、上杭县、福安市等县(市、区)教育局、人事局、编办: 现将《关于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际交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际交流,是促进师资均衡配置、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去年,我省“教师人事关系收归县管,实施教师校际交流工作”被确定为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组织,不断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以县为主管理,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际交流,力争在体制机制上取得创新和突破,推进试点工作取得实效,为全省其他县(市、区)推进义务教育师资均衡配置提供典型示范和经验。

福 建 省 教 育 厅 福 建 省 公 务 员 局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关于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际交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9年以来,我省在台江区等11个县(市、区)开展“教师人事关系收归县管,实施教师校际交流工作”试点。去年,我省被确定为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项目“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际交流”试点省份。为进一步推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实施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际交流,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和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为核心,着力构建科学规范的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际交流制度,优化配置教师资源,提升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促进城乡教育协调发展。

实施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际交流应遵循以下原则:

——科学合理。遵循义务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创新教师管理模式,动员社会各方支持,有序推进城乡、校际教师合理流动。

——公开规范。规范教师校际交流的程序和办法,公开操作,严肃纪律,加强监督,防止腐败现象产生。

——积极稳妥。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教师校际交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把握工作重点和进度,循序渐进。

——以人为本。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加大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消除教师后顾之忧,引导教师积极支持、主动参与校际交流。

——促进发展。保持和发扬学校办学特色和优势,发挥骨干教师引领作用,避免“削峰填谷”,整体提升义务教育质量。 二、工作目标

2011~2012年,继续在台江区、闽侯县、海沧区、长泰县、鲤城区、三元区、永安市、荔城区、光泽县、上杭县和福安市等11个县(市、区)开展教师人事关系收归县管、实施教师校际交流试点,以骨干教师、超编教师为重点,调整、优化教师配置,使教师数量、学科结构基本满足学校教育教学需要,缩小骨干教师在城乡之间、校际之间分布差距,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初步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师资均衡配置。

在试点基础上,2013年在全省推行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际交流,力争2017年全省基本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师资均衡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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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试点工作重点内容

(一)落实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人事关系“收归县管”。

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将县域内教师人事关系收归县管, 统一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待遇制度、编制标准、岗位结构比例、招考聘用、考核办法、退休教师管理和服务,逐步缩小县域内城乡之间、校际之间师资配置差距,为统筹配置师资、实施教师校际交流奠定基础。县级教育、人事、编制部门按照闽政文?2008?344号文确定的职责分工实施教师管理,县级人事部门对县域内中小学教职工人事管理实施宏观管理、指导和监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工作,负责教师资源配置,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招考聘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

1.统一教师工资待遇制度。完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财政统发机制,统一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制度和政策,统一县域内教师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待遇;落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政策,确保农村学校教师补贴的发放,确保县域内农村教师工资待遇不低于城镇教师。

2.统一教师编制标准。县镇、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提高到城市学校水平,落实规模小的学校(教学点)的编制最低保障数。县域内教职工编制可以互补余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编制总量内,按照班额、生源等,具体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3.统一学校岗位结构比例。在闽委办[2008]7号文规定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幅度内,统一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中、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学校岗位设置方案按规定报教育、人事行政部门核准。首次进行岗位设置时,现有人员结构比例超出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的,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以后通过教师校际交流、自然减员等方式,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4.统一教师招考聘用。全面推行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实行“国标、省考、县聘、校用”的教师职业准入和管理制度。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每学年初以学校(教学点)为单位核定本辖区内所属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并负责本辖区内所属中小学新进教师的用编审批。

5.统一教师考核办法。完善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考核机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校及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制定教师考核实施意见,统一考核程序和办法,指导学校规范开展教师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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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统一退休教师管理和服务。落实退休教师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退休教师的管理和服务,学校负责退休教师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开展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际交流。

各地要根据当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需要和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要求,坚持教师队伍结构调整与学校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教师调整补充与培训提高相结合,在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含领导职数及人员结构比例)内,组织教师由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城镇学校向农村学校、超编学校向缺编学校合理流动,优化师资配置,提高师资配置效益。

1.交流范围。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际交流原则上在本县(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进行。教师校际交流应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先实行分片区交流,以县域内优质学校为龙头,分别联合周边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形成若干个片区,在片区内进行教师校际交流。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教师校际交流工作机制,加快教师周转房建设,逐步扩大教师校际交流范围。 2.交流对象。在同一所学校工作满一定年限的教师列为应交流对象,每年交流人数原则上为应交流对象的10%左右;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两届(每届一般3~5年)的校长原则上也要进行交流。各地应重点引导优秀校长、骨干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超编学校教师向缺编学校流动。

在同一所学校工作不满6年的教师和任职不满一届的校长,以及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原则上不参与交流。为保护学校办学特色,学校传统项目、特色课程的领衔教师,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不参与校际交流。 3. 交流形式。各地要坚持组织选派与教师个人志愿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教师校际交流工作。

一是指导性交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方案,将应交流教师指标落实到学校,实施城镇学校与农村学校、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教师交流。

二是岗位竞聘交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部分中、高级教师岗位,统一组织县域内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岗位竞聘,促进教师校际交流。

三是校际协作交流。建立对口帮扶关系的城镇学校和农村学校、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进行教师协作交流,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是个人申请交流。符合校际交流条件的在职教师,可自愿申请到异校任教,经学校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交流。

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它教师校际交流形式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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