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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案例
案例摘要
一、案件基本事实 案由: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当事人
原告李勇,男,196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W市高山县汉水镇川清村3组。
被告龙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W市高山县汉水镇。 基本案情
W市高山县汉水镇地处龙江、御江两江交汇处。龙江上游有A电站,御江上游有C电站,交汇处御江下游有B电站。
1992年,李勇等数十家农户在邻近两江交汇处的高山县汉水镇御江红石沟河段建立网箱养鱼场从事渔业养殖。1994年4月中旬,龙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迁址高山县汉水镇两江交汇处下游御江边,公司排污口位于网箱鱼养殖区与B电站之间,主要污染物为硫化物。
1995年6月25日、1996年9月14日李勇所养殖鱼类发生大面积死亡。高山县环保等部门进行检测和调查,并作出监测结果。经查,1995年6月25日与1996年9月14日,A、B电站均正常发电。2006年7月23日,李勇网箱养鱼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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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发生大面积死鱼,但其未将死鱼送有关部门检查化验。2007年8月12日,李勇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二、案件证据材料 原告证据:
(一)关于死鱼的数量、计价标准
1、2007年6月25日,高山县汉水镇川清村委会与高山县汉水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证明李勇所养鱼类在1995年6月25日、1996年9月14日发生死亡属实。
2、高山县汉水镇水产员张三在1995年和1996年分别两次对御江高山县汉水镇河段网箱养鱼死亡情况进行统计,载明:1995年6月25日至7月5日,李勇养殖鱼类死亡情况为鲤鱼300斤、草鱼296斤、草鱼苗种55斤;1996年9月14日李勇养殖鱼类死亡情况为鲤鱼1 800斤、草鱼1 250斤。
高山县汉水镇川清村村民李四在2006年8月23日对高山县汉水镇河段网箱养鱼死亡情况进行统计,载明:2006年7月23日至8月22日李勇死鱼情况为叉尾鮰2 850斤、清波3 650斤、草鱼2 200斤。
3、2002年11月30日,高山县渔政管理站出具《关于1995年-1996年6月-9月份水产品市场价格情况》,记载了当时水产品市场价格情况:鲤鱼12元/公斤,草鱼13元/公斤,南方大口鲶65元/公斤,花白鲢11元/公斤,武昌鱼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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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公斤。2007年8月10日,高山县水产技术推广站出具《关于2006年7-8月份水产品市场价格情况》,记载了当时水产品市场价格情况:草鱼13元/公斤,叉尾鮰13元/公斤,清波50元/公斤。
4、农业部渔发[1996]14号“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水产品损失额=当地市场价格*损失费。养殖种类亲本和原种的死亡损失价格,计算时根据其重要程度按高于一般商品价格的50-500%计算,具体价格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确定。
(二)关于龙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超标排放污水,造成污染的有关证据
5、地图
6、2002年5月29日,村民王五在御江汉水镇河段自采水样送W市农业环境保护检测站检验,该站的化验报告载明:其硫化物分别为0.32、0.33。
7、村名王五、马六的证言,证明1996年-2006年期间,龙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一直向御江汉水镇河段排放污水。
8、2005年10月27日具有资质的H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意见书
9、县环境监测站执法检查记录:龙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排污口现场检查发现有大量废水排放两江,大量废渣堆放江边向江里渗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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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县环保局、县政府对李勇等人复函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李勇等人投诉龙翔公司在江边堆放废渣污染环境,县环保局责令公司整改及罚款。
11、2006年,有关政府部门对龙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停产治理。因该公司未能按期完成整改,2007年高山县政府对其生产线实施了关闭。
12、2006年11月,W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向W市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调查笔录,主要内容是:李勇等养殖的网箱鱼在短时间爆发性死亡,天然鱼类也出现大量死亡的情况属实,对龙翔公司排污口现场检查发现大量污水排放江中,大量废渣堆放江边向江里渗透的情况属实。
13、1995年6月25日高山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分析报告复印件:“吴新强船边硫为1.2毫克。”其他内容与龙翔公司提供的报告原件一致。
14、1997年11月18日,农业部渔业环境监察中心X监测站依据网箱养殖户李勇等人提供的1995年6月25日、1995年6月27日、1995年6月30日、1996年9月15日高山县环境监测站分析报告复印件、高山县渔政管理站1995年7月16日组织有关部门领导科技人员分析论证结果的补充汇报材料、A电站1995年6月17日-30日运行情况等材料复印件、死鱼情况录像资料,作出“我站关于高山县汉水镇网箱养殖鱼大量死亡的分析意见。”该意见载明:我站认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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