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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
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推进绿色航运发展和船舶节能减排,减少船舶在我国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以下简称“排放控制区”),控制我国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改善我国沿海和沿河区域特别是港口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为全面控制船舶大气污染奠定基础。 二、设立原则
(一)突出国家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点区域。
(二)维护区域港口公平竞争,鼓励核心港区先行先试。 (三)兼顾区域船舶活动密集程度与经济发展水平。 (四)遵守国际法和国内法律法规要求。 三、适用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在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和渔业船舶除外。 四、排放控制区范围
基于以上目标和原则,设立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确定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
区域,具体如下:
(一)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
海域边界:下列A、B、C、D、E、F六点连线以内海域(不含香港、澳门管辖水域)。
A:惠州与汕尾大陆岸线交界点 B:针头岩外延12海里处 C:佳蓬列岛外延12海里处 D:围夹岛外延12海里处 E:大帆石岛外延12海里处 F:江门与阳江大陆岸线交界点
内河水域范围为广州、东莞、惠州、深圳、珠海、中山、佛山、江门、肇庆9个城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内河通航水域。 本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为深圳、广州、珠海港。
图1 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示意图
(二)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
海域边界:下列A、B、C、D、E、F、G、H、I、连线以内海域。
A:南通与盐城大陆岸线交界点 B:外磕脚岛外延12海里处 C:佘山岛外延12海里处 D:海礁外延12海里处 E:东南礁外延12海里处
J十点F:两兄弟屿外延12海里处 G:渔山列岛外延12海里处 H:台州列岛(2)外延12海里处
I: 台州与温州大陆岸线交界点外延12海里处 J:台州与温州大陆岸线交界点
内河水域范围为南京、镇江、扬州、泰州、南通、常州、无锡、苏州、上海、嘉兴、湖州、杭州、绍兴、宁波、舟山、台州16个城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内河通航水域。
本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为上海、宁波-舟山、苏州、南通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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