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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经营的范围:方式
经营的范围:一是只能在本店内零售,不能超本店范围零售经营;二是而且经营卷烟同时同地不得经营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商品
经营的方式:只能是零售,批发、回收等都属于禁止行为
十三、取消经营资格的几种情形
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51号令)第四十五条几种情形:
(1)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2)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3)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4)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5)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7)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8)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主体变更、经营地址变更的法律后果
主体变更地址变更:经营主体、经营地址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的主要内容之一,一旦依法确认,未经发证机关审查批准,任何机关、单位或个人无权予以变更。经营地址发生改变的卷烟零售户,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如持证人拒不重新申领的,发证机关应当取消其经营资格,及时收回原许可证,并予以注销
十五、烟草专卖执法依据
烟草专卖执法依据 1.程序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3号令) 2.实体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准运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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