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碳排放配额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所有交易主体应同时在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完成开户登记。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受理控排企业、新建项目企业和境外注册机构的交易开户申请,委托交易机构受理投资机构及个人投资者的交易开户申请。
交易机构应建立交易风险评估制度,并定期将交易情况和投资机构及个人投资者的交易开户申请审核结果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立配额交易市场调节机制,维护市场稳定,并对交易机构的业务进行监督。交易机构应定期对交易规则进行评估和完善,制订后的交易规则应报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探索配额抵押融资等金融服务,企业配额抵押融资行为应在注册登记系统予以确认。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交易机构做好企业配额权属查询、抵押登记等相关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所规定期限如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则以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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