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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碳排放配额管理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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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6 5:06:00

记系统上缴足额的配额进行履约。控排企业因配额抵押融资等原因被冻结的配额,不能用于清缴履约。

控排企业配额不足以清缴履约的,应提前在竞价平台或交易平台购买补足。控排企业当年度清缴履约后的剩余配额可以在后续年度用于清缴履约或交易。

第十四条 控排企业注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迁出本省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控排企业应在完成关停或者迁出手续前1个月内提交年度碳排放信息报告和核查报告,由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报省发展改革委。

(二)控排企业在完成关停或者迁出手续前,按核定的当年度实际碳排放量清缴配额,省发展改革委收回企业(或生产线、机组、装置等)非正常生产月份(当月开工率不足50%,下同)的免费配额予以注销,剩余配额企业可自主使用或交易。

第十五条 控排企业(或生产线、机组、装置等)在当年度自主停产超过6个月的,经核查核实后,省发展改革委收回企业(或生产线、机组、装置等)非正常生产月份的配额予以注销。

第十六条 控排企业可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或我省审定签发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减碳量抵消实际碳排放。可用于抵消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除了符合《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统一注册登记,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要来自二氧化碳(CO2)、甲烷(CH4)减排项目,即这两种温室气体的减排量应占该项目所有温室气体减排量的50%以上;

(二)非来自水电项目,非来自使用煤、油和天然气(不含煤层气)等化石能源的发电、供热和余能(含余热、余压、余气)利用项目;

(三)非来自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前就已经产生减排量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第十七条 控排企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实际碳排放时,应在每年6月10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抵消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确认符合条件的允许抵消。

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具体抵消操作程序,以及本省审定签发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减碳量具体抵消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未足额清缴配额的控排企业,由省发展改革委责令履行清缴义务;拒不履行清缴义务的按照《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予以处罚。控排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记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及本省的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并通过政府网站和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新建项目企业配额管理

第十九条 新建年排放二氧化碳1万吨以上项目的企业纳入配额管理(以下简称新建项目企业)。

第二十条 新建项目企业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购买有偿配额: (一)新建项目企业提交有偿配额购买申请及相关材料,申请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项目概况;

2. 经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节能评估报告及节能审查意见; 3. 新建项目预计年碳排放量。

(二)企业申请材料按属地原则由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定;省属企业可直接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定。

(三)企业根据核定的新建项目有偿配额购买数,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到竞价平台购买足额的有偿配额。

第二十一条 新建项目企业在项目(或生产线、机组、装置等)竣工验收且投产满12个月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核查机构对企业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正式纳入控排企业管理。

新建项目属于现有控排企业的,控排企业应及时修改碳排放监测计划,新建项目(或生产线、机组、装置等)在竣工验收且投产满12个月后并入原控排企业管理。

第五章 配额交易

第二十二条 参与配额交易的主体为控排企业、新建项目企业、符合规定的投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交易平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交

易机构)应为配额交易建立专业的交易系统,交易系统应与注册登记系统连接,实现数据交换,确保交易信息能及时反映到注册登记系统。

第二十三条 参与配额交易的投资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四)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参与配额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18周岁及以上自然人; (二)通过交易风险评估; (三)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各交易主体的配额持有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控排企业在省发展改革委核定年度实际排放量之前,不得将注册登记系统账户上的当年度免费配额的50%以上转至交易系统账户进行买卖。控排企业清缴履约后剩余的配额可全部转至交易系统账户买卖。

控排企业因注销、关停或迁出本省需要处置注册登记系统账户全部配额的,应按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处理完毕后,对剩余配额可自由处置。

(二)新建项目企业在纳入控排企业管理前,其配额持有量不受限制。

(三)投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的配额持有量不得超过300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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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系统上缴足额的配额进行履约。控排企业因配额抵押融资等原因被冻结的配额,不能用于清缴履约。 控排企业配额不足以清缴履约的,应提前在竞价平台或交易平台购买补足。控排企业当年度清缴履约后的剩余配额可以在后续年度用于清缴履约或交易。 第十四条 控排企业注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迁出本省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控排企业应在完成关停或者迁出手续前1个月内提交年度碳排放信息报告和核查报告,由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报省发展改革委。 (二)控排企业在完成关停或者迁出手续前,按核定的当年度实际碳排放量清缴配额,省发展改革委收回企业(或生产线、机组、装置等)非正常生产月份(当月开工率不足50%,下同)的免费配额予以注销,剩余配额企业可自主使用或交易。 第十五条 控排企业(或生产线、机组、装置等)在当年度自主停产超过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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