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碳排放配额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省碳排放配额管理工作,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7号令)、《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省政府第197号令)和我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控排企业和单位(以下简称控排企业)、新建(含扩建、改建,下同)项目企业、符合规定的其他投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其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的分配发放、清缴履约和交易等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省配额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现减排、促进发展。通过实施碳排放配额管理,有效控制全省温室气体排放,促进实现节能降碳约束性指标,推动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综合考虑排放企业行业基准水平和历史碳排放量,公平、合理地分配配额。
(三)免费为主、逐步有偿。配额发放采取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形式,在初期大部分配额以免费发放为主,逐步提高有偿发放的比例。
(四)公平交易、有效监管。配额在省政府确定的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实现公平交易,对交易过程实行有效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是全省配额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会同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建省配额分配评审
委员会、行业配额技术评估小组,并委托行业配额技术评估小组、相关具备资质的社会组织或机构承担有关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配合省主管部门开展配额管理工作,负责对辖区内新建项目企业的有偿配额购买申请进行审核,督促辖区内控排企业的配额清缴履约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建立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系统),对配额的创建、分配、变更、清缴、注销实行统一电子信息化管理。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的信息是确定配额权属的最终依据。配额自登记之日起生效,配额持有者可以依法进行交易、转让、抵押,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收益。
第六条 注册登记系统为省主管部门、控排企业、新建项目企业、投资机构和其他市场参与方等设立具有不同功能的账户。参与方根据省主管部门的相应要求开立账户后,可在注册登记系统中进行配额管理的相关业务操作。
第二章 配额分配发放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行业基准水平、减排潜力和企业历史排放水平,制定本省配额分配实施方案,经省配额分配评审委员会审议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配额分配实施方案应包括控排企业、新建项目企业名单,年度配额总量,免费配额与有偿配额比例,配额分配原则、方法与程序,有偿配额竞价发放数量、发放平台与发放规则等。
第八条 行业配额技术评估小组由行业协会、有关专家和企业代表组成,负责收集、汇总和梳理本行业企业反馈的意见或建议,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行业发展特性, 对本行业配额计算方法、排放因子、基准值、年度下降系数等进行评估,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评估报告。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行业的生产流程、产品特点和数据基础,采用基准线法、历史排放法等方法核定控排企业、新建项目企业配额,企业配额为各生产流程(或机组、产品)的配额之和,计算公式如下:
(一)基准线法
控排企业配额=上年度实际产量×当年度产量修正因子×基准值×当年度下降系数
新建项目企业配额=设计产能×基准值 (二)历史排放法
控排企业配额=历史平均碳排放量×当年度下降系数 新建项目企业配额=预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碳排放折算系数 各行业的产量修正因子、基准值、年度下降系数的具体取值或计算方法,在公布当年度配额分配实施方案时予以明确。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配额分配实施方案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向控排企业发放免费配额。对于按基准线法分配配额的控排企业,省发展改革委在全省完成年度核查工作并核定企业配额后,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对企业免费配额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依据配额分配实施方案组织有偿配额竞价发放。控排企业可自愿到有偿配额竞价发放平台(以下简称竞价平台)购买有偿配额。新建项目企业在转为控排企业管理前,须按第四章规定购买足额的有偿配额。
配额有偿发放所取得的收益,应专项用于促进减碳工作以及相关能力建设。
第十二条 控排企业、新建项目企业对配额分配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发展改革委提请复核,省发展改革委应当组织评议核实后于2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对于因经济形势变化或行业发展等原因造成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省发展改革委应委托行业配额技术评估小组进行分析评估后,制定总体配额调整方案。
第三章 配额清缴履约
第十三条 每年6月20日前,控排企业按照碳排放核查机构核查并经省发展改革委认定的上一自然年度实际碳排放量,通过注册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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