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执法中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一、当事人陈述的收集方式《证据收集与运用》P107页 二、当事人陈述收集的要求《证据收集与运用》P107-108页 三、询问当事人 (一)习惯做法:
现场录像时问乘客:你给没给钱?给了多少钱? 问驾驶员:你收没收钱?收了多少钱?运费是多少?
收不收钱不是核心问题,也不是证据的必备要件。没收钱就不算违法了吗?不是的,国道条第六十三条已经给出了明确答案。
接下面第二大项专门讲非法经营的判定问题。
必备要件是这两个:一、有没有经营行为;二、有没有合法手续。 所以,在现场问当事人的时候,不要老绕着运费是多少这样的问题,当事人是不会轻易回答的。即使他回答收运费了,他依然可以否认自己的回答,说是执法人员故意诱导才说的。如果他否认了,就不能作为证据进行处罚,因为没有其他证据。
询问的重点应该是他有没有经营行为,用聊天的方式,慢慢就把当事人绕晕了。
(二)当事人翻供怎么办?
参考《交通行政执法典型案件评析》第210页。 现场询问笔录具有原始陈述性质,证据效力最高;
最主要的应对措施是:乘客与当事人要分开调查,分别制作询问笔录,以视听资料的方式保存现场询问记录的情况,在调查现场询将证据固定下来。
事后当事人提供乘客是自己的亲朋好友的证据,可以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二)项。
第六类 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行政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由于行政案件涉及许多专业技术管理领域,所以鉴定结论是行政诉讼中运用的极为广泛的一种证据。如卫生监督机构对药品质量的检验证书。
鉴定结论的法律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第七类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对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它是客观事物的书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一种证据形式。勘验笔录常常用于涉及房产、土地、山林、环保管理等方面的行政纠纷。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现场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决定所做的现场情况的笔录。
一、法律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现场笔录制作要求
要详细写明,在现场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当事人承认经营事实,附现场调查录像。
三、勘验笔录
围绕车辆转一圈,记录:
(货车)此车车辆型号是什么,核定载货多少吨,货厢内实际载有多少货物,没有发现合法的经营手续、标志。
(客车)此车车辆型号是什么,核定载客多少人,实际载客多少人,有多少件行李,没有发现合法的经营手续、标志。
在实际执法中,怎样做到合法取证?
现场录像应有哪些内容?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六条 案件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少于两人;(现场录像中应有两名执法人员同时在场、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的镜头:我们是临沂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工作证,我们正在执行公务,现在要对你驾驶的车辆
进行检查,请配合一下我们的检查工作。)
(二)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在现场录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要有告知的话语:请你如实回答我们的问题,如果你回答不实,要负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须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现场录像对乘客等知情人进行取证时,要隔离与驾驶员的距离,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法律责任,请出示身份证明等证件,明确知情人的身份,详细询问乘客上车、谈价等相关细节,乘客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最后要对乘客配合检查工作表现感谢,如果条件允许可以把乘客送到就近的车站等)。
(三)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察检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附件三),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到车上找证据,实质上是一种勘验行为,要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录像中要有这样的话语:我们要对你车辆进行勘验检查,请配合一下)
(四)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时,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附件四),需要妥善保管怕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
(五)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就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意见书》(附件五);
(六)证据可能来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附件六),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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