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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若干基本问题 江平 中国政法大学 终身教授
这一讲, 我主要讲《物权法》的几个基本问题。《物权法》在兵团的实施可能还有特别的情况, 我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讲: 一、如何正确解读《物权法》
我认为, 对《物权法》的理解要避免3 个误区:
(一) “物权”一词是完全崭新的,过去的法律里从来没有“物权”一词,但《物权法》的内容并不是崭新的,《物权法》中的许多内容都是过去已有法律中包含的。可以说,《物权法》有3 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部分是原法律内容中已有的, 特别是土地方面的规定和担保方面的规定。由于我们是在制定《民法典》, 而《物权法》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必然要对其体系化、完整化。这就要把单行法的内容汇总到基本法里。第二部分,《物权法》作为动产与不动产的基本法律, 主要包括所有权部分和用益物权部分, 如土地承包、地役权、宅基地、担保物权等。这些制度在过去不够完善的地方,《物权法》使其更加完善。第三部分,《物权法》还包括一些原来没有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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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内容, 如善意占有制度、占有保护制度、区分所有权等, 这些制度填补了过去的空缺, 使体系完整、内容科学。
(二)《物权法》是一部重要的财产方面的法律, 但并不是惟一的财产方面的法律, 更不能说是中国第一部关于财产方面的法律。民法主要是解决财产方面的法律, 建立国家的根本财产制度, 鼓励人们去创造财富。国家的财产要保护, 私人的财产的也要保护, 由此, 才能使得国家、人民都富强。但是市场里的财产权是由私人财产权组成的。从兵团来看, 也是如此。现代意义上的财产权就是债权、知识产权、无形产权和投资者的产权。在这4 个财产权中, 合同法规定债权, 知识产权规定无形产权, 股权投资者的利益用公司法规定, 物权的规定比较零散。《物权法》是解决物权方面的问题。目前, 中国的知识产权并不发达; 股权、债权也并不涉及所有的人, 但是每个人都拥有物权。因此, 不要把物权理解为所有的财产权, 而仅仅是财产权中最根本、最古老的一种权利。
(三)《物权法》是一部私权的法,是民事权利中根本的权利, 但是比起合同法又有很大区别。合同只关乎签订合同的各方, 不需要登记, 但是《物权法》中民事权利的许多方面却和公权利发生联系, 发生冲突。而《物权法》是《民法典》中民事权利的一部分, 是私法里民事权利的一部分, 但又有相当一部分涉及公权利, 如不动产登记制度、征收征用制度。《物权法》中规定因公共利益可以征收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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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这就是国家权利。《物权法》中规定了有一些物权是要经过行政许可的, 如采矿权、探矿权等。《物权法》中相当一部分内容讲了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如何管理, 需要进一步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财产由《物权法》规定如何保障, 但是不涉及公共权利的管理, 公共权利管理的任务还很艰巨,这不是私权法能够解决的。 二、不动产登记制度
《物权法》是涉及动产和不动产的法律, 任何国家的动产和不动产里最主要的是不动产, 任何国家的不动产中最重要的是土地。在西方国家,土地是私有的, 我们的土地没有私有, 但是也有使用权的问题。不动产的取得非常重要, 这与兵团也息息相关。我们国家确定了不动产登记生效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中第六条规定, 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办理, 第九条第二项专门讲了不动产登记的问题。在我国, 实际财产的取得制度和登记制度关系又是多样化的。所以我们在学习《物权法》的时候, 要懂得财产权、物权取得的方式。第一种方式是登记生效, 这条原则至关重要。这条原则的规定表明, 没有登记就没有财产权。我们国家实行登记生效财产权的, 首先是建筑用地使用权, 任何土地是无偿划拨也好, 还是有偿取得也好, 土地使用权必须登记。其次是房屋所有权, 房屋的所有权必须登记才会生效。还有就是不动产抵押必须登记, 拿房屋使用权来抵押也必须登记。还有一些特别重要的特殊动产被看作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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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船舶、航空器、机动车, 也必须登记。另外还有用动产抵押。动产的抵押要到工商局去登记。第二种是合同生效方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成效时设立。第三种是分配取得的方式, 如宅基地使用权。 三、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制度
在征收、征用问题上最重要的是补偿问题, 在补偿问题上, 使用的是合理补偿。《土地管理法》表述的是“适当补偿”,《城市管理法》表述的是“相应补偿”, 而《物权法》表述的是“合理补偿”。“合理补偿”在这里作为更高的标准出现了。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 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 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这是极其人性化的规定。农村的土地是农民最终社会保障的基础, 如果征收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 所有征收的费用都直接返还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征收个人房屋拆迁的, 第一要给予拆迁补偿费用, 第二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四、用益物权及其流通性
用益物权及其流通性, 是《物权法》另一个重要的方向。我国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流通的。国家所有的土地既不能买卖也不能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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