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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并为他们办理进疆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由派出单位支付,派出单位解决有困难的请同级财政解决。
3、援疆干部和人才,夫妻分居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配偶迁到一方所在地。在疆工作期间,不得将其作为分流或下岗对象,如原单位撤并或破产,由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妥善安排工作;如其配偶下岗或分流,应帮助安排好工作和生活。援疆专业技术干部是教师的,援疆经历可视作其到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学校任教的经历。
4、援疆干部和人才休假探亲按国家规定执行。休假和探亲合并使用,一年一次;在疆期间,其配偶可探亲一次,援疆一年半的1个月,三年多的3个月,五年的5个月。休假、探亲的差旅费由各自单位报销,确有困难,同级财政给予补助。
5、援疆干部和人才每年休假回浙江时安排一次体检,所需费用由派出单位承担。
6、援疆干部和人才所在单位分配解决房改遗留问题专项用房,应优先考虑符合购房条件的援疆干部。对援疆干部的子女,在入学入托等方面要给予照顾。
其他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进疆的干部和人才,凡在疆工作时间一年半以上的,均可享受上述同等待遇。
五、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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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肃组织纪律,凡经组织确定选派援疆的干部和人才,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排,或进疆后擅自返回,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严肃的党纪、政纪等处分。
六、加强对选派工作的领导
为新疆选派干部和人才,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组织好新一轮援疆干部和人才的选派工作意义十分重大。各单位要从党和国家的全局出发,毫不动摇地贯彻中央关于新疆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坚决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精神上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把关,认真抓好工作任务的落实。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0年10月 日
主题词:援疆工作 干部选派 第七批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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