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南建项目[2004]3号关于加强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
关于加强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
施工图设计管理的通知 南建项目[2004] 3号
各有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针对近年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为维护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的严肃性,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控制和管理,特此通知如下:
一、 项目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如确需修改,参照本通知第二点要求,凡符合条件之一的,必须由建设单位书面报请原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变更设计。
二、项目施工图设计经审查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单项工程设计变更引起投资增减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必须由建设单位事先向市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建设局、市财政局两方组织会签同意后方可变更设计,设计变更完成后,须将变更资料报市建设局审批后方可实施。
(一)工程规模、各专业主要技术指标、平面及纵、横断面等发生设计变更。
(二)主要材料和建材制品改变,如道路结构材料、工程管材、铺装材料、主要苗木品种及规格等。
(三)涉及工程重要结构和部位变更等。 (四)因地质条件变化而引起的设计变更。
三、单项工程设计变更引起投资增减1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关于印发〈南宁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南财预外[2003]141号)规定执行。
本通知所称单项工程是指土方工程、道路工程、桥涵工程、挡土墙工程、排水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交通工程等各专项工程。
四、如遇实施时间紧迫但确需进行设计变更,且所引起投资增减将达10万元以上的土方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建设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建设、财政两部门与项目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现场查看后确定处理措施,经现场签认,可先准许实施,后补设计变更资料报市建设局备案。
五、城市道路景观亮化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景观建设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南府发[2003]27号文相关规定执行,以确保达到经济、实用、美观的要求。
六、如在工程建设或验收过程中,经检查发现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设计变更审批的,市财政局不予核拨变更部分工程款,市建设局可责令停工、限期整改、暂缓验收,并视具体情况对有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录入不良行为档案等处理。如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七、凡经市建设局批准的设计变更,市财政局根据审批意见核拨变更部分工程建设资金。
八、设计变更申报资料包括设计变更申请报告(应明确需变更原因)、相关说明、图纸文件和工程概、预算等。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南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南 宁 市 建 设 局
南 宁 市 财 政 局
二OO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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