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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传媒与司法关系沟通机制的完善
在吸收和借鉴国际上一些先进实践经验外,港澳台地区在司法与传媒关系处理上也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尤其是香港,香港是一个司法独立、新闻自由的社会,香港极为重视新闻自由,媒体触觉深广,媒体的表达自由权与司法独立审判权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香港在司法方面,除了终审权外,基本保留了原有制度,依循英美法系。因而,香港传媒与司法之间的平衡策略与经验,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和启发性。????
5.2.1从司法方面缓和传媒与司法的冲突
如何使传媒与司法二者既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又相互协调的发展,从而达到一种理想状态呢?笔者认为,这还需要在很多方面做出努力: 1.提高对媒体监督的认识,端正对媒体报道的态度。
首先,媒体监督是人民群众言论自由的需要。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不可侵犯性。传媒是人民群众发表言论的主要工具和渠道,因此,公民对于司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完全可以借助媒体表达出来。其次,媒体监督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司法活动是国家权力运行的一个重要环节,公众对此有权知情,而媒体报道是公众知情的重要途径。最后,媒体监督是防止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司法公正的实现并非轻而易举,他需要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传媒的监督是对滥用司法权的一种有力制约,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正是出于以上考虑,司法机关应该对媒体的监督有一个正确的态度。 2.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自觉接受媒体监督。
要进一步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完善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的制度和机制,最大程度上减少任何组织、团体、个人对司法机关的干涉。例如要把案件审理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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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广宜、张艳红. 香港媒体与司法之间的关系论析 《徐州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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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证据以及如何形成判决等通过媒体报道,呈现在公众面前,让公众看到法院是依据这些证据做出判决的,以增强司法的透明度,提高裁判的公信力。对于媒体与公众的误解,也要善于利用媒体澄清事实,表明观点,求得媒体与社会的理解与支持。
3.完善新闻发言人的制度,加强与媒体的沟通联系。
为了消除媒体大众对于司法的成见与误解,法院应该完善和推广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通报各类重大案件的审理情况,对群众疑惑的一些问题要详细的说明解释。要切实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与合作,积极探索两者建立良性互动关系的有效途径,通过沟通和协调,取得媒体对于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对于媒体的报道,法院应该采取一种积极的态度,对于工作中的失误和缺陷,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4.司法权力适度宽容传媒报道中的瑕疵
从新闻专业主义角度出发,传媒应该时刻把握中立、客观的态度,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报道庭审活动,最大限度再现庭审活动的真实情形;但是在选择、删节过程中,传媒难免会出现曲解、误读现象,导致受众对庭审的真实情形无法准确把握,甚至出现损害法院形象、侵损诉讼当事人权利的情形。对于传媒报道中存在的这些瑕疵乃至偏差,司法机关的规制行为应当符合比例原则,不能超越必要限度。
5、司法部门对传媒予以规制时要适度
司法活动所蕴含的丰富内容,对传媒具有永恒的吸引力,而当前传媒通常以吸引眼球作为报道的重要原则,这难免造成某些报道与事实有出入,甚至对法院、诉讼当事人产生了负面影响,在此情形下,法院或者依据自身的司法权力,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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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诉讼当事人的申请,对传媒予以相应的规制非常必要,但规制举措必须考虑符合鼓励公民行使监督权、促进传媒代替公民开展舆论监督的终极目标,而非从
[14]实践上限制传媒实施舆论监督的权利。
5.2.2从传媒角度考虑传媒应坚持原则
1、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进行客观报道,开展公正评论。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客观是监督的基础,公正是监督的出发点与归宿。进行客观报道就是要求对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客观事实作如实的描述与反映,不对事件本身的是非、对错、好坏加以评论。
2、坚持尊重司法特性和规律的原则。司法的被动性、中立性、形式性、交涉性、终极性等特性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而实现司法公正又是传媒监督的目的,二者是根本一致的,传媒监督损害了司法的特性,就会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这与传媒监督的目的相悖。因此,传媒要尊重司法的特性与规律,从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的立场出发,以客观、均衡、公正的态度报道与评论司法活动,要把握好界限,做好社会监督者的本职工作。
3、坚持行业自律原则。有权利就有相应的义务,权利的滥用只能导致权利的丧失。传媒在享有新闻自由权利的同时,应担负起对社会的责任,加强自我约束,规范自己的行为, 考虑到舆论导向和社会可承受的能力,使监督限制在法律与理性许可的范围之内。
5.2.3制定完善的新闻传播法
传媒与司法发生冲突的一个制度性原因,就是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一部对媒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的新闻法。由于无法可依,对于媒体和法院的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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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司法传媒互动路径构建——以相对合理主义为视角的考察 庹继光1 李缨2(1. 四川师范大学 文学院2.西南石油大学 成人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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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违法行为无法裁定,使得各自的行为无法受到约束,制定《新闻传播法》的呼声在法学界和新闻学界越来越高。
用法律手段来固化二者的关系厂使传媒与司法的运作空间有法律保障,避免现实操作中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同时明确司法与传媒在面对法治新闻时的各自权利与义务,即使二者之间出现了摩擦也容易借助法律来处理纠纷,做到有法可依。未来的《新闻传播法》不只是约束传媒活动使之更加规范的法律,也将是保障传媒监督司法的法律依据。允许传媒在一定程度上介入司法活动是避免司法专横和腐败的有效手段。在凡是公开审理的案件都允许媒体报道的同时,必须建立一套双方共同遵守的规则。
此外,要使两者的关系越来越走向正常化,法学界与新闻界应加强交流,增进沟通,社会各界应广泛参与,营造正常的舆论氛围。同时,还应充分利用与港澳台同根同源的优势,吸收借鉴港澳台的一些有益的实践经验,通过互相交流讨论达成共识,积极为两岸四地社会的法制化和民主化做出自己积极的贡献。
6 结语
从世界各国媒体与司法关系的发展趋势和现实情况来看,在言论自由环境并不理想的中国大陆,通过禁止或者限制媒体报道来防止司法不公,对我国政治文明建设是弊大于利的。与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一样,我国没有进行陪审团审判,专业的法官可以冷静地防止媒体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司法和媒体的关系,在没有陪审团的国家,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复杂”。
总之,在寻求传媒与司法契合与平衡的过程中,两者需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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