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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其他的相关资料。 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分部分项工程费投标报价的依据和原则::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应符合本规范2.0.4的规定,对招标人给定了暂估单价的材料,应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中; 2)分部分项工程费报价的最重要依据之一是该项目的特征描述,投标人应依据分部分项工程费用应依据本规范2.0.4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条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按招标文件中分特征描述确定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当 4.3.4 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出现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综合单价的计算。 目的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不符时,应以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为准;当施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工中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估项目的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依据合同约定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3)投标人在自主决定投标报价时,还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以及相应的风险费用。在施工过程中,当出现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时,综合单价不得变更,工程价款不做调整。 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措施项目费投标报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清单进 行增补。 提出的措施项目清单是根据一般情况确定的,没有考虑不同投标人的“个性”,平和采用的施工方法有所差异,招标人由于各投标人拥有的施工装备、技术水价的原则。 4.3.5 措施项目清单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 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投标人投标时可根据自身编制的投标施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4.1.4条的规定,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措施项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目,并可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进行规范4.1.5条的规定确定。 调整。但应通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 措施项目费的计算包括: 1)措施项目的内容应依据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和投标人投标是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2)措施项目清单费的计价方式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凡可以精确计量的措施清单项目采用综合单价方式报价,其余的措施清单项目采用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方式报价。 3)措施项目清单费的确定原则是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其他项目清单费投标报价的原则: 1)暂列金额必须按照其他项目清单中确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1)暂列金额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2)材料暂估价按招标人 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中确定的金额填写。 3)计日工的费用必须按照其他项目清单列出的项目和估算的数量,由投标人自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 4)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料、机械使用费。 4)总承包服务费由投标人依据招标人在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包专业工程内容和供应材料、设备情况,按照招标人提出协调、配合与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自主确定总承包服务费。 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规费和税金投标报价的计取原则:即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 4.3.7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4.1.8的规定确 定。 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指定的,具有强制性。投标人是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者,他不能改变,只能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 规费和税金的计取标准是依据有关法主确定各项单价并计算和填写人工、材专业工程暂估价必须按照其他项目清单定的金额填写,不得变动。 2)暂估价不得变动和更改。暂估价中的材料必须按照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按招标人在其他项4.3.6 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3)计日工按本条规定了投标人投标总价的计算原则: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当与组成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投标总价应当与工程量清单构成的分部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税金的合计金额相一致,即在进行工程4.3.8 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时,不能进行投标总价优惠(或降价、让利),投标人对招标人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本节共4条,全部为新增条文,对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做了原则性规定,从签订合同起,就将其纳入工程计价规范的内容,保证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法进行。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4 4.4 4.4.1 日内,由承发、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工程量清单工程合同价计价 款的确定 4 4.4 4.4.2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4.4.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工程量清单工程合同价计价 款的确定 4 4.4 4.4.4 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及支付时间; 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式和时间; 6.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工程量清单工程合同价计价 款的确定 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与履行合同、支付款项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4.5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本节共8条,全部为新增条文,规定了工程计量、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以及违约的责任,主要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制定。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本条规定了工程预付款支付和抵扣的原则和方法。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或金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当合同对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没有约定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1.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应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实际工程量清单计价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5 工程计量与价款制度 4.5.1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起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 3.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预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向承包人支付应付预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4.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金额)。 2.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时限: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宜在合4 工程量清单计价 本条规定了工程计量和进度支付的方式。 4.5 工程计量与价款制度 4.5.2 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工程分段划分,付款周期与计量周期一致。 或按月结算的方式,当采用分段结算方式时,应度款的前提和依据。计量和付款周期可采用分段工程量的正确计量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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