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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监狱短刑犯的改造难点和措施
摘要: 本文所说的短刑犯,是指入监时余刑不足两年的罪犯。短刑犯难以管理,
是监狱管理工作中必须面对并急需解决的难题,特别是在人们法治意识逐渐提高,罪犯维权意识高度膨胀的当今社会。
近年来,随着国家打击犯罪活动的深入,《刑八修正案》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我省短刑犯的数量不断增多,特别是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关于“余刑三个月以上的罪犯应投送到监狱服刑改造”规定的实施,短刑犯在监狱服刑改造的数量大幅攀升,消极改造,混刑度日,致使监狱对短刑犯的管理面临严峻的挑战。根据监狱近年来罪犯违规违纪数据的统计,短刑犯的违纪率明显高于其他刑期的罪犯。
一、监狱短刑犯改造难的情形
短刑犯改造难一方面是由于刑期短,普遍存在混刑度日、消极改造心理,缺乏内在动力;另一方面是由于监狱管理制度及管理措施的缺陷所造成。 (一)心态消极。对于罪犯而言,减刑、假释是他们在服刑期间的最大愿望,也是他们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的原始动力。短刑犯由于其刑期较短,减去判决前看守所的关押时间,剩下服刑争取改造考核成绩的时间较少,又因减刑假释的申报审批时间较长,导致所能获得的减刑机会和减刑幅度非常有限。按照现行减刑、假释政策之规定,根据其认定的悔改表现:如考核成绩无或不够的,则罪犯根本无减刑、假释之希望。因此他们往往会忽视改造的意义,服刑对于他们来讲只是一种被迫服从而已,混刑度日成了他们最原始的想法,日常的改造表现也就可想而知了。
(二)行为抗拒。考核成绩是衡量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好与坏的唯一标准,也是减刑、假释认定悔改表现的硬性条件。当这类罪犯失去减刑、假释的机会后,考核对于他们来说就形同虚设,也就失去激励和牵制他们的改造作用了,从而会导致他们在日常改造中频繁出现抗改行为。如:服刑身份意识差,行为规范差,缺乏罪恶感;在劳动中消极怠工、好逸恶劳,出工不出力;频繁无理取闹,大事不犯、小事不断以及小题大做、小病大养,甚至以自伤、自残等极端行为来逃避改造。他们自认为自己不想好处,不要减刑,警察就拿他没办法,所以在警察面前以“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态度,以装疯卖傻的方法来逃避改造,抗拒改造,严重扰乱了监管改造秩序。
(三)易受唆使。罪犯与罪犯之间存在着“同道哥们”的天然邻近关系,相互之间容易亲近。《监狱法》规定罪犯要分押分管,但由于现实条件的限制,目前许多监狱还未严格落实。短刑犯与长刑犯的混押,不同犯罪类型罪犯因刑期短的集中关押,都会使罪犯间交叉感染,那些所谓的“老兵”(反改造份子)就会给“新兵”(短刑犯)讲“心得”,交流“经验”,告诉他们不需要改造成绩,如何应对警察管理,唆使他们做一些反改造、对抗管理的事情,挑拨他们与警察之间的关系,被唆使和挑拨的短刑犯则会成为他们与警察对抗的“矛”与“盾”,严重阻碍了监狱改造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 管理体制滞后,执法不严,造成处罚失效。目前社会执法环境发生了转变,群众对执法机关的信任度普遍不高。在大环境的影响下,监狱警察的执法理念也由原来的“强制机器”变为现在的“执法服务”,罪犯由原来的强压下的改造变为现在的“有氧活动”。监狱迫于安全稳定和上级考核指标的压力,警察由于顾忌被投诉、被担责,在处理罪犯违法违纪时往往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与罪犯谈妥协,给机会,往往导致处罚不当,使监狱一些常规的惩戒措施失去应有的警示作用。监狱现在提倡“文明管理”,但现有的管理政策滞后、管理方法老套,处罚手段和措施单一,致使惩戒短型犯的警戒效果偏低,也为警察的日常管理带来了束搏。当短刑罪犯服刑在这种改造氛围中,往往就失去改造的自觉性,违规所受的扣分、警告、记过、禁闭等处罚手段就失去了效果,甚至存在出监前也要给监狱“弄点事”、“让你好看”、“反正你要放我出监”的思想。
二、管理短刑犯的有效措施
由于短型犯余刑较短、消极抗拒,改造动力不足等特点,给监狱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短刑犯的改造质量普遍不高,也严重影响监狱的执法形象。监狱应当结合实际,依法、严格、科学管理。
(一) 分押分管,“因人制宜”
监狱应严格依照《监狱法》的规定,调整监狱押犯结构,做好分押分管工作。根据短刑犯的特性,将不同的犯罪人群、犯罪类型、刑期结构,设置监区及分监区。限制各类刑短刑犯的活动区域,以免交叉感染;以不同方法进行管理,提高教育改造的针对性;适宜的安排劳动改造项目,提高刑满释放后的就业机会;衔接社区矫治部门,强化改造质量。
(二) 强化改造各类期间教育的衔接,提高教育的针对性
短刑犯在监狱服刑时间较短,入监教育刚刚完成,有些就进入出监教育期间。罪犯在改造初期和改造末期,是“情绪波动”较大的两个时期,也是问题高发期。监狱应强化短刑犯改造初期和末期的管教。
1.在入监教育期间。监狱应开展罪犯心理测量、心理治疗等矫治活动,调节短刑犯入监初期的忐忑情绪,提高认知能力,消除消极心理;监狱还可以搜集一些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通过自身努力走向成功的典型,编成书或影视资料,供刚入监的短刑犯阅读和收看,消除他们的“改造无用论”思想,激发他们的改造动力。
2.在监区服刑改造中期。监区应坚持入监期间对短刑犯管理强度,不能放松要求,同时营造一个健康向上的改造氛围,丰富业余改造生活,如多搞一些文娱活动、读书活动等,使他们的改造生活既紧张又充实,又能学到知识,得到锻炼;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贴近罪犯释放后就业意向,让短刑犯看到改造希望,对出监就业抱有信心,并理解和接受监狱对他们的改造计划。
3.在改造末期。通过出监教育,使他们在回归社会之前,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掌握正确的人际交往方式,还可以邀请有关部门给短刑犯作形势、就业、安置报告,消除其对前途的迷茫情绪;短刑犯出监前最希望的是能够得到亲人的谅解、支持,监狱还可邀请短刑犯家属来监狱会见、帮教,稳定他们的改造情绪,打消他们的顾虑。
(三) 创新短刑犯管理机制,对罪犯处遇实施动态管理
《罪犯动态处遇管理制度》是高明监狱一监区针对其在押短刑犯约占监区押犯总数的80%的情况下,出台的监区管理办法,是将罪犯处遇按其日常改造表现进行动态分级管理。制度对罪犯奖惩措施进行了细化,将罪犯个人与集体相结合,以提高罪犯集体荣誉感作为核心;以个人、互监组、仓组、管区为考核主体,以周、月为考核期限,以罪犯“三大现场”中实际改造表现为考核要素,将考核结果应用于分级处遇、行政奖惩、活动空间等方面,实现对短刑犯乃至监区全体在押罪犯的动态处遇管理,形成互相监督、互相促进、羞于犯错的良好改造氛围。
1、分级管理:将监区全体罪犯分级管理为从宽管理、普通管理、强化教育、严格管理四个级别:(1)从宽管理:总体改造表现优秀的罪犯,每个管区取前总人数的10%,管区当月实现零违纪扣分的可增加1人,次月实现零违纪扣分的再加1人,依此类推,但总人数不超过15%;管区当月发生两起扣3分、累计扣8分或受集训以上处罚的,取消该管区当月的从宽管理处遇。(2)普通管理:总体改选表现良好,没有违规违纪的罪犯。(3)强化教育:月内累计扣1-3分(不包括一次性扣3分)的罪犯;未履行好互监义务导致互监组成员或同仓罪犯被一次性扣3分以上处罚的罪犯。(4)严格管理:月内一次性扣3分以上(包括3分)或累计扣4分以上(包括4分)的罪犯;未履行好互监义务导致互监组成员或同仓罪犯受警告、记过、禁闭等处罚的罪犯。按相应级别确定对其管理的宽松度,并且成立罪犯动态管理领导小组把握罪犯动态处遇管理的申报和审批、动态处遇管理级别的变更、公示、复议等。
2、罪犯个人的动态处遇:从罪犯个人日常改造的细节方面着手,对购物、会见、通信通讯、学习、吸烟等制定细则,根据罪犯实际改造表现进行动态处遇管理。如对从宽管理罪犯按监狱规定标准购物,并可购两条香烟;普通管理罪犯仅限于购买本人下月必须的生活用品,限购一条香烟;强化教育罪犯限购20元,并不允许购烟,限制期限为扣分数*1,不超过3个月;严格管理罪犯限购20元,不允许购烟,限制期限为4个月,对受警告以上处罚的为6个月。
3、罪犯集体的动态处遇:(1)、留仓管理:以各管区上个月整体的实际改造表现为依据,对看电视、冲凉、管区劳动奖励加菜等留仓集体活动及利益进行动态处遇。如晚上看电视或冲凉时,上个月合计扣分少的管区排在前面、扣分多的管区排在后面进行;对扣分最多的两个管区不予劳动奖励加菜等。 (2)、管区嘉奖比例:由监区根据当月各管区的整体情况,对各管区的嘉奖比例进行细化。例如定好各管区嘉奖基准比例,按累计扣分(内务卫生每扣4分折合违纪扣分1分)情况对各管区进行排名,扣分由少至多的管区嘉奖比例分别进行排名;当月发生两起扣3分、累计扣8分或以上处罚的管区,嘉奖比例下调5%;当月没有违纪扣分的管区,按排名所对应的嘉奖比例再提高1%,依此类推,借此提高罪犯的集体荣誉感。
2010年1月份以来,高明监狱一监区作为独立关押点,试点推行了《罪犯动态处遇管理制度》。通过不断的摸索、完善,初步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在短刑犯的管理教育工作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切实提高了监区罪犯尤其是短刑犯的总体改造质量。如2012年,一监区罪犯刘衍桢,刑期一年六个月,余刑十个月,因刑期原因,无法获得减刑,入监初期身份意识差、抗改抗教,甚至打架,破坏监管秩序,监区按照《罪犯动态处遇管理制度》规定,对其进行严格管理,落实互监组夹控、购物限额为20元,并且不允许购烟、会见时间不超过20分钟、收工后强化学习、取消看电视、通讯等,所在管区的集体活动和嘉奖比例相应受到影响,在感受到监规纪律及同改反感带来的强大心理压力下,其
能够遵守监规守纪,参加劳动,现已正常出监。
(四) 科学完善管理制度,提高改造积极性
目前,我国已步入法制社会,在新的执法环境里,我们要与时俱进,要有更科学、更合理的管理制度来适应当前管理环境。
1、完善减刑假释制度:
减刑作为罪犯改造的最大动力,短刑犯更是望之可急,也是其改造难的根源。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第六条中规定: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该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实施细则(2006)》第十七条规定:被判处五年以下(不含本数)有期徒刑的罪犯,自判决执行之日起服刑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余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罪犯服刑在余刑二分之一以上方可减刑;从以上立法规定可以看出,罪犯在服刑期间只要有认罪悔罪或立功表现,都应有获得减刑或假释的机会,法院或监狱都应该为有认罪悔罪或立功表现的罪犯创造或提供减刑或假释的机会。但是依据我们现在执行的高院减刑假释政策,判决后余刑不足两年的罪犯(多次犯罪的不计),其中余刑在3至6个月,余刑在一年至一年3个月是没有减刑机会的(呈报审批两个月、余刑1个月以上),我们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李犯和刘犯都因盗窃判一年半,判决生效后,李犯余刑11个月,刘犯余刑一年,按照我们现有的执行政策,李犯就有减刑机会,而刘犯因执行期间需满一年以上,却没有减刑机会,直接导致刘犯就法院和监狱的执行政策不满,影响到该犯的改造积极性。如果说余刑在3到6个月,需要服刑期间及获得的改造成绩来认定他是否认罪悔罪,罪犯是可以理解的,但仅仅因判决生效后余刑的长短,而导致有无减刑机会,罪犯是不可能理解的。这对监狱日常管理带来难度,也为罪犯能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顺利回归社会带来障碍。因此笔者建议,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修改为:判决生效后,余刑两年以下有期徒刑罪犯服刑在余刑二分之一以上方可减刑。这就可以避免判决生效后,余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的罪犯没有减刑机会的制度缺陷,还可提高余刑一年以上罪犯减刑幅度,极大提高该部分短刑犯的改造积极性。
还有,目前监狱减刑假释的申报期间为每两个月一批,每年六次,向法院呈报减刑假释名单。对于大多数短刑犯,由于其本身余刑短,获得考核成绩有限,每批两个月的申报和审批时间会影响他的减刑幅度,甚至减刑的机会。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简化减刑假释的申报和审批程序,缩短短刑犯减刑假释的申报时间,将每两个月申报一次调整为当月申报当月裁定,每年十二次。
2、发挥亲情帮教的作用,谨慎适用离监探亲:
虽然短刑犯普遍存在消极改造心态,但是对亲人的思念和牵挂,也是其改造的动力来源,同时短刑犯主观恶性小、脱逃可能性低,笔者认为监狱可以充分发挥亲情帮教的作用,如动态安排会见次数和时间,适当放宽拨打亲情电话的次数、时间、条件等积极措施,以此调动短刑犯的改造积极性。
根据《监狱法》及司法部《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规定》的相关规定,监狱可从严把握离监探亲条件和程序,对符合条件,表现特别优秀的短刑犯准予其暂时离开监狱探望亲属,并动态调节离监探亲时间,从思想和心灵上达到激励的目的,提高改造积极性。
3、工种分类激励:
短刑犯由于刑期较短,在狱内违法犯罪的机率较低,脱逃的可能性较少,监狱可以选择改造积极,表现突出的短刑犯从事狱内零散劳动岗位,也可以从事监狱范围内清洁、绿化、杂役等事务,充分发挥可选择劳动岗位机会的积极性因素,调动部份短刑犯的改造积极性。
4、提高劳动报酬,发挥物质奖励作用:
短刑犯由于刑期较短,参加劳动培训的时间也应该缩少,监狱应当积极引入适合短刑犯劳动的项目,组织短刑犯进行生产劳动,国家也应少提或不提短刑犯劳动补偿费,提高短刑犯的劳动报酬幅度,让部份无机会获得减刑的短刑犯从劳动报酬上得到补偿,以调动其生产劳动的积极性,并从严控制短刑犯个人零花钱的开支。例如顾送款只能用于购买日常生活用品和学习用品,需要购买香烟、食品等非必需品的须从个人劳动报酬中开支。
《监狱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罪犯的行政奖励有表扬、物质奖励和记功。监狱可依据规定,针对不同类型的短刑犯实行不同的行政奖励措施。有刑减的罪犯符合规定的给予表扬(嘉奖)、记功,无刑减的短刑犯符合规定的可给予物质奖励,调动其改造积极性,补偿其无刑可减的心理落差。
(五)、探索社区矫治工作,完善对短刑犯的行刑制度。
社区矫治已在我国实行多年,并取得较好的成效。笔者在此提出的社区矫治是在不影响刑罚执行的前提下,以社区为基础,把符合一定条件的临近刑满释放的短刑犯安置到监狱附近的社区,参加有偿或无偿的社会劳动,由政府机关的有关执法人员和社会帮教力量共同参与对其实施教育改造,完成从“监狱人”到“社会人”的转变。社区矫治既维护了刑罚的严肃性,又帮助短刑犯减少了对社会生活的不适应,使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适应社会,自立于社会,降低重新犯罪率;执行采取“非宽即严”的管理教育理念,罪犯一直积极表现,即可到社区改造,表现不好或在矫治社区违纪则失此待遇.这样有利于促进短刑犯积极改造。因此,社区矫治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的角度,无论是从罪犯个人还是社会的角度,这项探索都有其积极意义。随着行刑制度的发展,社区矫治短刑犯将是一种必然的、积极的选择。
简而言之,监狱管理工作需要的是智慧,而不是蛮干。短刑犯虽然具有难改造的一面,但只要我们把握了短刑犯改造的基本特征,实其腹、暖其体,抓好“两头”,促“中间”,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必能摸索出一条可靠、高效的管理方法和制度,成功管理并转化短刑犯,为日后监狱管理工作所遇到的挑战积累更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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