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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公告2008年第38号--关于台湾海峡两岸间海
上直航实施事项的公告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08年第38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08.12.10 【实施日期】2008.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08年第38号)
根据《海峡两岸海运协议》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海峡两岸海上客货直接运输的实施事项公告如下: 一、管理模式
两岸间航运业务实行特殊管理,交通运输部对经营两岸间航运业务的航运公司和营运船舶实施行政许可。 二、航运公司
在两岸注册的两岸资本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航运公司,经许可后,方可从事两岸间海上直接运输业务。 1 / 2
三、营运船舶
从事两岸间海上直接运输业务,须使用两岸资本并在两岸登记的船舶。直航船舶在进出直航港口期间,应符合《海峡两岸海运协议》关于船舶识别的约定。 四、直航港口
海峡两岸直航港口名单见附件,今后将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增加直航港口。 五、申请程序
在大陆注册的航运公司申请经营两岸间航运业务,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报送申请文件,同时将申请文件抄报公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其他航运公司应当委托其在大陆的船舶代理人,向交通运输部报送申请文件。 六、申请文件
申请经营两岸间航运业务的航运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须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司旗标识彩色图案; (三)公司安全管理符合证明(DOC证书)复印件; (四)船舶资料(包括: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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