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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本市防护设备检测行为,促进本市防护设备生产、安装及维护水平的全面提升,根据《关于规范民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号),结合本市民防工程建设及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兼顾设防要求的地下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是指民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检验检测规定及工程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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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技术标准等,对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活动。
第四条 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分为防护设备生产质量检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和防护设备设施性能检测。
第五条 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实行资质认定管理制度。从事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的机构,应取得国家或者本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第六条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本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部门。国家级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资质需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
第七条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是本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上海市民防监督管理处实施。
第八条 检测机构在本市开展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工作前应在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防护设备检测应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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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及强制性技术规范,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相关行业协会可依法制定防护设备检测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开展行业培训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行业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护设备生产质量检测
第十一条 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质量检测是指防护设备产品在安装前进行的质量检测,包括防护设备关键原材料检测、出厂前的产品质量检测。
第十二条 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应按批次对防护设备关键原材料抽检,抽样率不低于。抽检出现不合格项的,该批次原材料不得进入生产环节。检测报告应纳入防护设备产品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 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应在产品出厂前进行自检,实行全数检测,检测结果应当记录完整。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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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填写产品合格证,检测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
防护设备进场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检测机构抽样检测,抽样率不低于。每批次进场防护设备抽样应涵盖所有种类及类别。
第十四条 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质量检测项目按附录一实施。
第三章 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
第十五条 民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是指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的质量检测,包括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自检及建设单位在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前委托检测机构对防护设备安装质量进行的检测。
第十六条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在完成防护设备安装后应全数自检,自检报告应纳入防护设备产品档案资料。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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