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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如何转型:一是工会身份的回归 ——回归到其本质属性 二是工会工作思路
——适应市场化对工会的要求 三工会与会员关系
——对会员负责 四是工会运行机制的市场化
——法制化、制度化的方式
五是工会组织制度的变革
——适应上述转变的组织保障
(还有有关中国工会的内容,请关注课本内容)
第九章 雇主和雇主组织(雇主及雇主组织——(自学),概念、性质、功能)
雇主和雇主组织的概念、类型、性质、特征
雇主,是劳动关系中相对于劳动者的劳动力使用者的称谓。英文称Employer,是指一个组织中,使用雇员进行有组织、有目的的活动,且向雇员支付工资报酬的法人或自然人。在市场经济的劳动法律中,雇主通常是指在具体劳动关系中与劳动者相对应的另一方。如果说,劳动关系作为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具体形式,那么,雇主在劳动关系中即是生产资料的代表;
雇主的概念可以界定为:现代劳动关系中代表资方负责管理和处理劳工事务的法人和自然人。、
雇主的作用:(1)集体谈判 (2)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 (3)提供法律服务 (4)培训服务
性质:现代企业制度中雇主是财产所有权的代表 权利义务(功能):(1)组织权:亦称团结权,是雇主为维护其自身利益在法律和实践中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2)劳动指挥权:是雇主所拥有的核心权利。
(3)奖惩权:可以理解为雇主实施劳动指挥权的延伸和补充。
(4)闭厂权:对应于工会所享有的集体争议权,闭厂权是雇主对抗劳动者罢工的唯一具有实效的手段,也可以认为是“雇主的争议权”
义务
劳动者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都构成雇主所应承担的义务的内容。
因此,可以从劳动者所享有的个别劳权和集体劳权的角度来理解雇主的义务:(1)平等雇佣劳动者的义务
(2)提供劳动报酬的义务
(3)保证工人休息休假权的义务 (4)提供社会保险的义务
(5)保证工人安全和健康的义务 (6)提供职业培训的义务 (1)不得控制干涉工会 (2)不得拒绝集体谈判 (3)实行民主参与 雇主组织作用: (1)集体谈判
(2)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 (3)提供法律服务 (4)培训服务
中国的雇主与雇主组织:
在不“用人单位”与“雇主”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中国没有雇主这样的概念
时至今日,在中国的法律文件中尚未正式出现“雇主”这一称谓 中国雇主组织的职能定位和运作方式 具有自己的特色 ——原有的雇主组织(企业家组织)在转型 ——同时出现了大批新型的雇主组织 ——值得关注的是一批非正式雇主组织
总体上,中国的雇主组织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
中国雇主组织的职能定位和运作方式 具有自己的特色 ——原有的雇主组织(企业家组织)在转型 ——同时出现了大批新型的雇主组织 ——值得关注的是一批非正式雇主组织
总体上,中国的雇主组织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 中国雇主组织的主要类型: 一是综合性的全国企业团体
二是象总商会这样不分所有制的企业团体 三是各类行业协会
四是各类非公有制企业的雇主组织
五是各地由雇主自发成立的非正式雇主组织
我国劳动法律对于劳动力使用者用“用人单位”表述同的国家,对雇主的界定各不相同,但雇主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应承担 的义务基本一致。作为代表雇主利益的雇主组织,在各国的表现形式和特征也多 种多样,但其基本作用主要体现在协调劳动关系、参与立法制定、解决劳资纠纷 和提供咨询、培训服务等方面。 在中国,对“雇主”的定位目前仅限于《劳动法》中“用人单位”界定,这 在法律和实践中已带来一些实际问题。而企业组织名目繁多,需要制定有关雇主 组织的法律规定,使雇主组织的成立和活动规范化和法制化。
第十章 政府(政府——劳动关系中的政府及其功能、作用)
政府是一个国家为维护和实现特定的蜷伏,按照区域划分原则组织起来的, 以暴力为后盾的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组织。这里的政府不仅包括广义上的立法、 司法和行政机关,在中国还应该包括党的系统,包括官方的意识形态和文化教育 系统。 所谓劳动行政,是指根据劳动者的意志和能力保障就业,提高劳动条件,依靠合理、安定的劳动关系协调劳动者、企业、国家之间的关系,进而促进经济发 展的国家行政。
政府的角色:西方国家学者的观点: 立法者
市场规制者(或称管理者) 协调者
公共部门的雇主等。
中国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1)规制者(Regulator)(2)监督者(Inspector)(3)损害控制者(Damage Control)(4)调解与仲裁者(Mediator and Arbitrator)
现阶段中国政府的首要作用是:维持和发展市场经济, 并建立和完善符合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各项制度。 其中建立和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是劳动关系学总结劳动行政的主要作用。
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具体作用:包括四个方面—— 劳动政策的制定
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和完善(保障就业) 劳动条件的维持和提高(劳动标准) 劳动关系的协调
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主要作用是:劳动政策的制定, 包括为实现法律规定的具 体的权利、利益的政策和为形成法律在渐进式改革中所制定的政策。另外,政府 (行政)在劳动关系中的作用:还有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和完善(保障就业) 、劳动 条件的维持和提高
(劳动标准)及劳动关系的协调四部分。其中,保障就业(就 业服务)包括职业培训、信息指导(就业信息指导、劳动力市场价格指导、 失业预警检测) 、创造环境、失业补偿。维持和提高劳动条件除通过立法来设立劳 动条件的最低标准并依靠国家强制力量保障其实施外,对劳动合同、企业规章制度、 集体协商等劳动条件的形式机制政府主要是从外部进行机制形成的培育和机 制形成后健全,对劳动条件形成的过程与结果主要是进行监督。政府介入劳动关 系系统内部直接干预劳动关系,主要是通过劳动监察、劳动争议处理和三方协商 机制来实现的。
第十一章 劳动力市场与劳动关系(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调整机制——
有哪些机制,各自的功能)
1.劳动力市场对劳动关系的基础性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劳动力市场中,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的主要特点:劳动力与劳动者不可分享,这一特点决定 了劳动关系运行的核心是劳动者权益问题; 劳动力供求双方各自拥有的所有物不同决定了劳动关系具有双重性,决定各自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决定了劳动者处于弱者地位 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态决定了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力量对比状态。 中国劳动力市场的制度性隔离决定了农民工只能进入不规范劳动关系。 2.劳动关系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 主要体现在劳动关系对劳动力市场供求的影响:企业行为目的影响了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量;企业劳动关系状态影响劳动 者的实际劳动供给量;政府劳动标准规定影响了社会劳动者供给量,影响了企业 对劳动需求量和形式;工会对工资的影响。
第十二章 劳动关系运行的法律规范(劳动法制——作用,劳动法的本质
特征)
劳动法制的作用:1、劳动法是保护法。通过法律调整劳动关系,能够救济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促进社会正义,维持社会稳定。(详细参考P249)
2、劳动法是平衡法。通过集体协商立法,劳动法能平衡双方的谈判能力。(参考P250) 3、劳动法是矛盾协调法。劳动法建立了劳资矛盾解决途径,通过法律调整劳动关系,能够缓解和及时解决劳资矛盾。(参考P250)
劳动法的特征:1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侧重保护劳动者的。有人认为,既然法律追求的是平等,那么作为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处在同等水平予以保护。前面已经分析过,劳动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资本的巨大支配力很容易把劳动者变成它的附属。要保护劳动者,使其获得有尊严的劳动,就必须通过法律的强制来弥补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因此,侧重保护劳动者是劳动法与生俱来的使命。但这并不意味着不保护资本者或经营者的利益,一方面,劳动法的制度设计也是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法也规定了劳动者的许多义务;另一方面,资本者或经营者的利益可以通过其他的法律得到保护,如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等。
2、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劳动法大多属于强制性规范,尤其是劳动基准法,它是国家对用人单位设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不能降低标准,只能在最低标准之上给予劳动者更好的劳动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即使是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任意性规范,也与调整一般民事合同关系的任意性规范不同。例如,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合同自由原则既要受法定劳动基准的限制,还要受集体合同的限制,凡是与法律相冲突或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的条款都无效。从这一特征也可看出,劳动法不属于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理念的私法,而是典型的社会法。
3、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统一。一般而言,实体法和程序法是一种互为依存的关系,有一定的实体法,就有与之对应的程序法,例如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劳动法则不然,其本身既有实体性法律规范,也有程序性法律规范,这是由劳动法的特殊性所决定的。由于劳动争议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也有不同于普通民事纠纷和商事仲裁的特点,因此必须专门做出规定,这就使得劳动法既有实体法的内容又有程序法的内容。
第十三章 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概念,主体、内容、
程序、作用)
概念:
集体:在集体合同制度当中,劳动者一方一定是一个集体(团体、组织) 劳方主体:
——劳方的组织工会 ——劳方选举的代表 从劳动关系调整角度看
——涉及的是集体劳动关系(而非个别劳动关系)
从劳工权益角度看
——属于集体劳权(而非个别劳权) 不同的概念表述: 在国外:
集体谈判、劳资谈判 在我国:
集体协商、平等协商
——法律精神是一致的 共性:
主体:都是劳动关系的双方(组织) 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标准 目的:调整劳动关系 性质:劳动法律制度 集体合同的主题:
劳方:
工会或者职工代表 资方:
——雇主或雇主组织(国际通行)
——我国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或经营者代表组织 集体劳动合同的功能(作用):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功能的区别:
——集体合同调整、规范集体性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集体劳动合同订立程序:
集体合同的订立必须以平等自愿为基础,也就是说,集体合同以工会方与企业方意思表达一致为成立条件
劳动条件、劳动关系中的问题只要经过双方谈判协商,取得一致,便可以签订集体合同;如果未经谈判协商或协商谈判协商不一致,即便签订了集体合同,合同也不能成立。
集体合同制度在劳动关系中的作用:(详细内容不展开) 有助于劳动关系法制化
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发展
有利于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 有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和产业和平
第十四章 工人参与制度(工人参与制度——概念,性质,中国的工人参与
的形式)
工人参与的概念:工人参与是企业或其他组织中的普通员工依据一定的规定与制度,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参与管理与决策的各种行为的总称。(包含的基本要素:1参与的主体是普通员工;2工人参与主要是通过各种形式的参与活动体现出来的,参与是最主要的特点;3工人参与具有明确的合法性和高度的权威性;4工人参与具有层次性和广泛性;5工人参与具有明显的历史性)
职工民主管理权的性质:从劳资关系角度看 ——劳资合作基础上的权力分享与制衡 从管理方角度看
——雇主管理权的一部分让渡 从劳工角度看
——处于被动地位的行为 本质上,劳动者参与是一种不对等的参
中国的职工民主参与的主要形式:1、职工代表大会制度;2、厂务公开制度;3、职工董事和监事制度;4、职工合理化建议活动制度
第十八章 劳动争议及其处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知晓劳动争议
的概念,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企业规章和三方机制没有讲,不作为重点)) 劳动争议的概念:劳动争议
——劳动关系当事人由于对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要求不一致而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有广义、狭义之分
? 广义的劳动争议:指以劳动关系为中心发生的一切争议 ? 包括因劳动合同关系雇主与劳动者之间所发生之争议;或关于劳动者保护及保险,雇主与国家间所起之纷争;以及雇主或雇主团体与劳动者团体间因团体的交涉所产生的纠纷,皆为劳动争议
? 狭义:仅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团体与雇主团体之间发生的争议 ? 韩国《劳动争议调整法》第二条将劳资争议的适用范围界定为“劳资关系当事人对工资、工时、福利、解雇及待遇等工作条件意见不一致,而发生之纷争。”属于狭义的劳动争议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不详尽之处,请看课本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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