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全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指南(试 - 行)
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 11号)和《关于深化“以奖促治”工作促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 59号)及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与示范省份省级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内容,编制示范工作实施方案,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备案,由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组织备案审查。各示范省应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对实施方案的审查意见及时完成修改工作,并按照备案后的实施方案开展相关工作。 4.2示范县实施计划
示范项目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辖区农村突出环境问题,研究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实施计划应充分考虑当地气候、地形、人口、经济水平等条件,并要与当地村镇建设规划、新农村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充分衔接,避免因土地利用类型变化、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因素对项目实施产生重大影响。示范县实施计划要报省级财政和环保部门备案,作为示范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考核验收的重要依据。 5.组织实施与监管
5.1组织实施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组织编制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建立连片整治项目库,建立稳定的技术支撑队伍,对申报项目可行性进行把关、指导项目实施和考核验收。保障项目实施和考核评价所需要的监测、监管能力和监测经费,督促项目所在县乡政府保障治理设施长效运营。
各地市人民政府要积极筹划和筛选项目,组织辖区内有关县及时上报符合条件的项目,对辖区内的连片整治项目建设实施指导和监管。
县级人民政府是连片整治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以及已建成项目的运行维护工作。要通过与连片整治村庄所在乡镇签订责任书等形式,明确连片整治任务和要求,确保集中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要整合各类涉农资金,实施整村推进。组织有关乡镇协商确定集中治理设施的建设选址、规模、运行费用来源等。
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择优选择项目施工单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项目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涉及多个乡镇的连片整治项目,则应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各乡镇,联合开展项目招投标和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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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片整治村庄要充分利用村务公开、“一事一议”等制度,引导和组织好群众通过投工投劳等形式,参与项目建设和设施运行管理。
5.2监督管理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按照《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9] 48号)、《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 165号)等有关要求执行。
示范项目所在省、市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督查考核制度,定期开展现场督查和调度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6.考核验收 6.1考核验收内容
考核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情况、项目治理成效、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和项目公示与群众参与情况。具体包括: (1)项目建设情况。一是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按期完成;二是工程建设质量合格,达到工程建设相关标准,有完备的工程质量验收材料。 (2)项目选用治理技术情况。根据《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20号)、《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74-2010)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和《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名录》中所列技术优先进行选择和应用。
(3)项目治理成效。项目治理成效按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环境成效评估办法(试行)》(环办[2010] 136号)的要求执行。 (4)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一是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符合《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省级有关规定要求;二是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三是执行县级财政报账制,报账程序规范,会计档案完整;四是资金拨付及时,无截留、挤占和挪用现象;五是地方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足额到位。
(5)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一是明确了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主体,确保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二是落实了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或工程建成后的运行费用,确保环境综合整治的持续效果;三是制定了工程维修、养护、运行等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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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项目公示与群众参与情况。项目所在村庄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公示,当地群众了解有关情况,保障了当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6.2考核验收程序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的考核验收,由省级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行县级自验、市级复核、省级验收。环境保护部会同财政部进行抽查,根据各地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抽查情况进行考核。
项目完成后申请省级验收,应提供的材料包括:县级人民政府申请验收报告;市级复核报告;项目自验报告;项目实施方案;工程质量验收材料;财务决算报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说明;其他证明材料,包括县级及县级以上环境监测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等。 6.3考核评价
省级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本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进行考核评价并制定奖惩措施。对于项目考核评价结果较好的县(市、区)给予通报表扬,在下一年度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考虑;对考核评价结果较差的县(市、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依据有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7.设施运行维护
探索建立村民自治与政府支持相结合的示范项目治污设施运行和管理机制。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选取以下四种模式对农村污染治理设施进行维护:一是县(市)人民政府按市场化要求,组建或委托具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专业公司统一负责治污设施的运行维护;二是县(市)环保部门和有关乡镇培训专职管理人员统一负责辖区内治污设施的运行维护;三是污水处理设施委托乡镇污水处理厂代为管理;四是受益村庄负责治污设施的运行维护,县(市)环保部门和有关乡镇加强技术指导,经常性地对运行维护管理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并定期对运行维护情况进行检查。 8.成效评估
各省级政府要按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环境成效评估办法(试行)》(环办[2010] 136号)的有关规定,组织连片整治项目环境成效评估工作,并将评估报告上报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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