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四川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
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和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做好干部专题培训的统筹工作。专题培训要严格执行《四川省领导干部专题培训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高针对性、实效性、统筹性,不得举办无实质内容的各类培训班。 专题培训班应当主要依托干部院校、行业培训机构、高等学校基地和具有良好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积极推行干部专题培训项目比选招标制度,择优选择承训机构。不得租用四星级及以上宾馆,不得在风景名胜区举办培训,不得向学员发放消费品和纪念品,不得借实地考察、现场教学等名义搞变相旅游。开班和总结仪式要简约俭朴,鼓励开展网络培训、提供电子版学习资料。
境外培训要严格遵守各项外事纪律,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境)团组人数、天数、线路、经费计划和经费开支标准实施培训,不得组织集体购物等与培训主题无关的任何活动。
干部在学习期间,不准用公款相互宴请和互赠礼品,所在单位不得以看望名义搞慰问、宴请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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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庆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同一行政区域内每年举办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不超过两次。
经批准的节庆、论坛、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所需经费由举办单位纳入本单位综合预算安排,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者个人转嫁费用。严格执行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礼金、礼品、贵重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不得借机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活动所取得的财政资金以外的其他合法收入,统一纳入本单位财务管理,不得坐收坐支。为举办活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三十四条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凡未按程序报经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表彰项目一律不得开展。市(州)及以下单位一律不得设置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经批准开展的表彰项目要严格控制表彰规模,不得擅自提高表彰规格、扩大表彰范围或者缩短表彰周期。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或者个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五条严格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所有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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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严格把握审批权限履行程序,从严审核项目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三十六条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相关政策。办公用房建设必须体现庄重、朴素、实用、安全、节能的原则,建设规模、单位综合造价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简洁朴素。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三十七条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资金来源和管理方式。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加快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
第三十八条加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监督检查。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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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使用单位不得随意干涉。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前,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资金来源进行全面检查。审计部门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纳入经济责任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及其他相关审计工作的重点内容,切实加强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党政机关租赁办公用房,应当履行审批手续,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使用标准。党政机关租赁办公用房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
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金收入应当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应当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管理。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规划,报经同级政府审批后实施。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报经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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