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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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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15 12:24:39

(1)道德行为是基于自觉意识而做出的行为,道德行为是自愿、自择的行为,、道德行为不是孤立的个人意志表现,而是与他人意志有着联系的行为。

(2)道德品质是一个综合性的范畴,通常也称为品德或德性。道德品质是一个内在的、相对稳定的道德性情或道德人格的要素。道德品质与道德行为是道德人格内外两个方面的体现。成熟的道德人格具有相对稳定性,这种相对稳定性表现为道德品质的定性化与道德行为的习惯化。道德品质不是人的个体生理特性,而是体现一定社会或某种理论所要求的道德的个人意识和行为总体的特征。

(3)道德行为与道德品质的关系是密切的。在人们的道德生活中,一定的道德行为总是以一定的道德品质为基础的,而人们的道德品质又总是由一系列的道德行为所铸成。一般而言,道德品质与道德行为的关系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道德行为是道德品质的基础,没有一定的道德行为积累,也就不可能形成一定的道德品质。第二,道德品质与道德行为在道德主体那里,是内外统一的。第三,道德主体的道德品质更突出地体现在道德行为的选择之中。

(4)一般而言,善良的道德品质会表现出善的行为,而恶劣的道德品质会表现出恶劣的道德行为。但是,在实际道德生活中,往往存在着矛盾的情况。一个人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也可能出现偶然性的不良的道德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并不能因为道德主体的某个行为,一时的表现就否定了他的整个的道德素养或道德品质。因为一时的表现并不能代表他的整个的人格,他的道德品质的本质。明确这种偶然性的道德行为与道德品质的关系,对于正确进行道德评价具有重要意义。(大纲P563)

13、如何认识道德行为中的知行关系。

(1)“知”的两种涵义。理智与行的关系,也就是知与行的关系。这里的“知”,一是指关于对象、事物、关系的知识。但是还有另一种“知”,这就是作为道德行为的“知”。道德行为的知,主要是社会规范、道德价值的知识。

(2)应当之知与行为。道德的行为就是出于“应当”的行为,所谓出于“应当”,就是按照普遍性的道德原则和规范,指导和约束自己的特殊行为,把普遍性与特殊性统一起来。对应当的认知,是道德行为的主观条件,没有对“应当如何”的认知,对自己应当如何行为无知或半无知,就不可能产生真正自觉的道德行为。但是,有了知,也不一定会产生行。从认知到行为是一个由内到外、由知到行的过程,实现这个转化的中介、动力就是行为者自己的选择。知和行的关系就是志与行的关系。

(3)知行的辨证统一

道德之注重自觉、认知、仅仅是因为它能指导行动。如果有了正确的认知,只是在内心自赏而不实行,那么这种认知再正确,也没有实际意义。道德行为中的知与行,是在行为实践的基础上的统一。

14、论道德品质的形成。

道德品质是一个综合性的范畴,通常也称为品德或德性。道德品质是一个人内在的、相对稳定的道德性情或道德人格的要素。

首先,道德认识是社会的道德要求转化为个人内在品质的首要环节,是整个道德品质形成的基础。一般而言,人们在社会化的过程中,在自己的道德成长过程中,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积累一定的道德知识。

其次,道德品质的形成又不仅是与认识过程有关,而且与道德意志有关。道德主体的道德意志对于道德行为的选择、控制与持续起着关键的作用,它使道德行为坚持不懈,并养成良好的习惯。

再次,道德行为作为道德品质的外部状态,表现为语言和行为习惯。在道德品质的构成中,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道德信念,都是不可缺少的因素,然而,它们都属于意识领域。如果离开了实践,道德品质就失去了存在的客观基础和表现形式。只有在道德实践中,道德品质才能真正形成,并得以巩固下去。道德品质得到巩固、成熟、从而成为人生整体行为的一贯倾向和稳定特征。

15、论道德冲突。

(1)道德主体的内在冲突的特征。所谓道德冲突就是行为主体身上所具有的不同的社会义务、职责、使命之间的冲突,是社会的不同的道德要求在主体身上的矛盾冲突的体现,是不同的道德价值体系的不同要求之间的冲突,这种道德价值冲突把行为主体推向两难境地,强迫人作出非此即彼的道德选择。

任何一个具体的社会道德主体,都扮演着不同的社会道德角色,承担着不同的道德义务。在一定条件下,它总得要牺牲某种它所承担的道德义务和道德责任。

(2)主体内道德冲突的形式。道德冲突表现在个体行为主体身上,有以下几种形式:一,由于社会或他人对同一角色的期待和要求不一致时,所引起的该角色内心的矛盾。二,由于个人改变角色而形成的新旧角色所承担的义务之间的冲突。三,多种责任义务在一个主体身上的冲突。当然,要作出选择,不仅取决于一定的社会条件,而且取决于个人的道德境界。

(3)同一价值体系内的道德冲突。社会价值冲突还表现在一个价值体系内部,不同道德要求之间的冲突。

(4)不同价值体系之间的道德冲突。如对立阶级之间的道德价值冲突。 16、论道德选择中的意志自由。

(1)意志自由从消极意义看,就是先天的不正确性,从积极意义上看就是主体自主自觉的能力,是主体具体的,现实的自由。

(2)意志自由是特殊性普遍性的统一,又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前者指意志是个人的意志,是特殊性;自由代表着意志中的普遍规定性,反映着普遍的规范。道德自由就是主体行为体现着普遍性的成分。

而后者是指:意志作为主体个人的意志,意志活动在扬弃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矛盾,使其目的由主观性变为客观性,把主体内要求变为客观要求而使之统一起来。

(3)意志自由的上述特性充分表现在人在面临道德冲突时,出于责任、义务、和良心而作出自由选择的活动上。

在这种活动中,意志自由首先表现为主体的认识能力。道德生活必然存在着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正确认识这种关系,深刻理解这种利益关系中包含的客观必然性,就为道德选择的自由打下了基础。在这种活动中,意志自由又表现为主体的选择和决定能力,主体不仅能够分辨善恶是非,而且能够以自己的行动来择善与恶。

然而,道德认识只是意志选择的前提,意志是现实中的意志,它是受现实利益影响的,要通过意志自由实现道德自由,使知行统一,还必须提高道德主体自身的道德境界。

17、黑尔的普遍规定主义。

普遍的规定主义用黑尔的话说,就是一种普遍主义(它认为道德判断是普遍的)与规定主义(它认为道德判断在任何典型的情况下都是规定性的)结合。黑尔认为,道德语言是一种特殊的语言,其特殊性就在于它的实际使用功能和意义的差异性,而“道德语言是最重要的用法之一便在于道德教导之中。”这一特征决定道德语言有一种特殊的“规定性”,属于规定性语言一类。道德判断应具有规定性和描述性的双重意义。其主要功能是调节行为,只有当它具有规定性或命令力量时才能履行这一功能。同时,道德判断要完成自身的调节功能,还必须使自身具有普遍化的特征。一种道德判断表达着一种普遍的道德原则,它必须兼备普遍必然性和严格的规定性的双重品格,才能实施其实际的功能。“可普遍化性”即是指在理性(逻辑规则)的基础上可以使道德判断达到普遍化的实现。

18、论道德的社会评价与自我评价及其统一

社会评价与自我表现评价是道德评价的两种形式。作为道德评价的内外两方面,两者是一个辩证统一的关系。

(1)自我评价 指个体或群体对自己行为所作的一种善恶上的自我认识,是依据自身的价值取向,对自身行为所作的道德判断。它的最主要特点,就是行为当事人既是评价的客体,又是评价的主体。由于道德评价是一种价值评价,它总是同评价者的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有着重要关系。道德上自我评价的目的,主要是要正确地认识自己和了解自己的道德品质和道德行为。

由于人们对自己的道德行为的评价,总要受自己的利益、感情等影响。因此,在道德的自我评价中,要使“我”能够站在他人、整体或社会这个立场上,从他人、社会或整体的利益出发,来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客观分析。因而,道德上的自我评价,主要就是主体把自己的某些道德行为同一定的道德原则规范进行对照。

在道德的自我评价中,“良心“扮着特别重要的角色。”良心“是对自己道德行为的自我认识、自我控制、自我调节和自我评价的统一体,“良心”在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评价的过程中,总伴随着一种对自己行为的价值导向。因而,提高“良心:在自我评价中的作用,就可以使人们在善恶选择、行为指向、境遇取舍、自我控制等方面,为人们指明正确的方向。

(2)社会评价主要是指社会舆论和传统习俗等形式。 社会舆论是指在日常生活中,社会和个人总是要对现实生活中的事物、人的行为和品质发表各种议论、看法和意见,表明自己的倾向态度和褒贬情感。社会舆论具有大众化、普遍化的特征,因而,社会舆论对于形成某种社会道德气氛,无形地影响社会成员的言行举止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定社会群体的传统习俗往往揭示出这个社会群体中的人们认为值得尊重的、比较稳定的道德信念和道德态度。对于传统和习俗的遵从,已被人们视为不言而喻的常规,它对人们的行为活动起着有力的约束作用和评价作用。

社会评价是一种外在于于个人的评价力量,对人的行为有着巨大的影响。凡是有人的地方,任何人都要不同程度地受到舆论和传统习俗的支配和制约,都会不同程度地受到它们的约束和激励,同时,作为社会的一个成员,他也会自觉或不自觉的参与各种评价活动中去

(3)社会评价与自我评价的统一关系

①两者是道德评价的不同形式,各具特点,各有所长。社会评价主要是借助于社会舆论和传统习俗的力量,对行为主体者来说,是一种外在的力量;而自我评价主要借助于内心信念或良心的作用,来认识、评价和调节自身的行为,因而是一种内在的力量。因此,强有力的良心较之社会舆论、传统习俗,更具有道德评价的威力。就其可能达到的深度,自我评价可以深入到人的内心深处,考察人的欲望、动机、意图、观念等等,并对此作出评价。诚然,社会评价也能考察和评价人的动机,但却没有内在评价这样直接。在广度方面,自我评价优越于社会评价的地方,就在于当个体独处,无人在场时,也能发生作用。这是社会评价所不能比拟的。

②两者又是一种统一的关系。自我评价的准则和标准不是天生的而是社会的道德原则规范的内化,这种内化正是借助于社会评价的形式得以实现。据此也可认为,个体对自身的内在评价也反映着社会的评价。

19、论道德评价标准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统一。

善与恶是人们进行道德评价时所运用的最基本的范畴。一个行为或事件的道德价值是借助于善恶范畴来表达的,所以善与恶是道德评价的一般标准。分析善恶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统一,也就是分析道德评价的统一问题。

(1)善恶标准的绝对性 善与恶这对范畴所表明的是道德与不道德的分野,或者说,善的即是道德的,恶的即是不道德的。也就是说,善的是合乎道德规范的,而恶的,也就是违反道德规范的。合乎道德规范的行为,也就是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意义的行为,而行为具有普遍性意义,也就是自我的利益合乎道德的要求或超出了自我的利益,从而体现了社会利益或整体利益的要求。从主体的立场来看,凡是有利于自己或社会的行为,都称之善;反之,则称之为恶。因而,善恶是具有一般性内涵的概念。在这一点上是绝对的。

(2)善恶标准的相对性 ①善恶不仅具有一般性的内涵,同时也具有历史性的内涵。善和恶是一对历史范畴,其内涵随着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变化而变化,随着社会中人与人关系的变化而变化。②善恶的相对性还表现为评价善恶的标准的多样性。如阶级标准、生产力标准、历史标准等便有不同的善恶标准。

这种评价标准的相对性并不必然否定确定性的标准。相对性是与绝对性相联系而存在的,具体性总是和一般性相对而言的。两者统一的基础就在于人类社会的生活实践。

20、论历史合理性与道德合理性的关系。

历史合理性与道德合理性是关于社会历史事件评价的历史评价和道德评价的问题。就一般而言,两者是一个相互补充,又相互区别的关系。

(1)从总体上看,两者都是人类认识世界、把握世界的基本方式,是人类的实践精神的体现。两者所依据的,是人类主体的生存与发展的内在需要这一内在价值尺度,通过这样两种评价,使人类的实践活动趋向价值理想态(善或至善)的作用。因此,对于两类评价共同指向的对社会历史领域的评价本身,从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的终极意义上看,应当是一致的,是没有根本冲突的。

(2)就具体的社会历史时期而言,两者却呈现出背反的情况。恩格斯经典地论述了历史合理性与道德合理性的背反,认为:第一,恶是是社会发展的辩证否定环节,从陈旧的、日渐衰亡的社会秩序与道德体系立场上,把社会进步看成是“恶”的。第二,恶是道德生活内部的否定性要素,就它作为恶而言,它既可能与一定时期的被压迫阶级的道德标准不相符合,也与千百年来所形成的人类共同生活的起码准则不相符合。

(3)另一方面,即或以恶为动因的社会进步,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也应当具有善的成分。道德合理性与历史合理性虽然在社会历史领域表现出背反性,但在深层次上却是内在的统一的。所以二者的冲突、差异、矛盾、对抗、背反都是暂时的、局部的、阶段性的,其统一、一致才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21、康德动机论及其评价。

(1)康德的动机论 在西方伦理学史上,康德是最著名的动机论代表。在动机与效果的问题上,他明确主张,对一个行为的评价依据,只能是他的“善良意志”。他认为,一个行为,只要是从善良一直出发的,无论其是否能够达到目的,也不论其是否产生效果,都不能使它的道德价值因之而受到任何影响。康德所说的善良意志,是出于尊重道德规律的一种必然性

(2)对康德动机论的评价 康德强调要把出于责任的“善良意志”作为道德评价的根据,确实看到了道德价值的特殊本质,认识到了道德评价与一般评价的区别,基本上弥补了以往历史上动机论的许多缺陷,把动机论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康德动机论最深刻的地方,就在于他既强调“善良意志”是出于责任的,又强调为实现这种动机的一连串行为。善良意志的因其主观性而导致的不能证实性,是康德的“善良意志”在道德评价上的致命弱点。

康德的动机论,在道德评价上还有另一方面的意义。这就是一切不是从“善良意志”出发的行为,不论其效果如何,都不能认为是善的。康德特别憎恶并反对那些从利己主义出发的把个人幸福作为判断善恶标准的伦理学说。康德并不一般地反对幸福,但他把幸福从属于“善良意志”,并认为,只有从“善良意志”出发和尽了自己的应尽的责任后,人们感到的那种欣慰才是真正的幸福。

22、论动机与效果的辨证统一观。

(1)动机与效果的概念。动机和效果是道德评价的根据。所谓动机,就是指行为主体在同社会和他人的关系中,自觉追求一定目的的自觉愿望或意图。所谓效果,则是指行为主体的个别的或一系列的行动,给社会或他人所带来的实际后果。

(2)动机论和效果论的错误。以康德为代表的动机论者强调,评价行为善恶的根据是或主要是行为的动机,而不管行为的效果如何。以功利主义为代表的效果论者认为只有行为的后果才是评价行为善恶的唯一根据。以上两种说法都把过于复杂的善恶问题简单化,因而是错误的。

(3)在实践基础上动机和效果的辨证统一。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要正确解决道德评价的根据问题,必须了解动机和效果的善恶在行为过程中,是怎样通过复杂曲折的关系,而达到对立统一。对于这个问题,可以从三个互相联系的方面来认识。

首先,在道德行为总体上,动机和效果的善恶是相互贯通或相一致的。任何动机都包含对某一种效果的预测和追求,而任何效果都是受某种动机的支配所造成的。某种动机引出某种后果以后,这种后果又会强化人们原来的动机,或激起人们的新的动机。

其次,动机和效果的统一是充满着复杂差异和矛盾的统一。这就是说,从每一个具体行动,或某一行为过程的某一阶段来看,动机和效果的相互关系,呈现出极其复杂的情形。有动机和效果一致;动机和效果不一致等几种情况。所以,我们在总体上承认动机和效果统一的同时,又应当看到这种统一是包含各种差异和矛盾的。

再次,动机和效果的统一是以实践为基础的曲折过程。动机和效果相统一的这种过程性,是与社会和个人的实践相关联的,或者说,是由社会和个人实践的过程性所引起的。实践是动机和效果由此及彼的桥梁。因而,动机和效果之间任何性质的统一,也必然有一个或长或短的过程。

总之,在动机和效果的相互关系上,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上述基本观点,不仅同一切非马克思主义的“动机论”和“效果论”相区别,同时,也为人们处理道德行为种的动机和效果的关系,提供了科学的理论基础。(答案来源:罗国杰《伦理学教程》P389—391)

23、什么是应用伦理学?

应用伦理学(Applied Ethics)是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兴起的伦理学研究的新领域。有人把应用伦理学定义为分析一些具体的、有争议的道德问题的伦理学分支。有人则把它定义为是研究如何运用普遍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去解决具体道德问题的学问,是一种使伦理智慧通过社会整体的行为规则与行为程序得以实现的智慧,还有人强调应把应用伦理学定义为研究如何运用道德原则规范去分析解决具体的、有争议的道德问题的学问。还有人认为,应用伦理学应当有它自己的学科特性,有自己的基本原则、规范,而不是简单地“应用”某种成熟的理论观点。总的说来,应用伦理学是应对现代科学技术条件下所面临的社会问题,人生问题对伦理学所提出的挑战,它是二次大战后民主社会的社会背景下兴起的新型伦理学的研究类型。应用伦理学的任务在于面对现代科技发展和社会生活的深刻变化涌现的紧迫伦理道德问题,从现存的各自立场出发,通过理论性的话语或交谈,以期达到一种理论的共识或最终无可争辩的基本原则。应用伦理学就是这样一种话语交往平台。应用伦理学主要涉及到整个社会的行为关联,如国际关系伦理、政治伦理、经济伦理、科技伦理、性别伦理、生命伦理、生态伦理等。(《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及指南(哲学学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24、什么是人类中心主义?

人类中心主义是人类最初摆脱因生产力低下而受到大自然困扰后逐渐产生的以自我为中心的观点。根据《韦伯斯特第三次新编国际词典》记载,人类中心主义的概念曾在三个意义上使用:①人是宇宙的中心;②人是一切事物的尺度;③根据人类价值和经验解释或认识世界。人类中心主义是以人的利益和需要为基础的,人类中心主义立场坚持人类是一切价值的焦点,一切价值例证都可归结为对人类价值的贡献,自然界的一切组成部分,充其量只有满足人类利益的工具价值,人类中心主义又可分为强化的人类中心主义和弱化的人类中心主义两种。强化的人类中心主义是以个人感情意愿决定价值,以感性的意愿为价值参照体系,关心人的需要价值,人们能够根据某一客体有人类需要的价值,来评价这种人类偏好的客体,并检验该客体是否能为人们感性的意愿提供满足。他们的利益表明,他们利用自然界,只能采取索取的方式。在其价值体系中,不存在对个人感性的意愿的检查。弱化的人类中心主义其价值的确定取决于理性的意愿的活动结果,理性的意愿有两个要素:一是感性的意愿;二是对感性的意愿过滤的评价体系。这种对感性意愿的评价有两个伦理根据:①选择某种世界观或某种哲学观念并创造一种相应的价值判例,并以此作为评价的基础。②人类的经验是建构价值的基础。因为弱化的人类中心主义,不仅认为感性的意愿有价值,而且也认为用更合理的意向评价和取替感性的意愿的价值形成过程也有价值。无论是强化的人类中心主义,还是弱化的人类中心主义,其共性在于都是人类中心主义的表现形式,都否定把内在价值赋予非人类自然,都只承认自然的工具价值,其差异性在于这种工具在类型上的不同。(叶平著,《回归自然——新世纪的生态伦理》,福建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57-164页)。

25、试述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1)道德和法律都是作为一种人类社会生活的规范对人们的行为起着调节作用,二者是既相互联系,又彼此区别。首先,道德与法律在内容上相互吸收,在各个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的法律体系和道德规范体系,有许多内容是互相通用的。法律规范的实质合理性应从其道德规范的权威性中去寻找。一般来说,凡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也就是道德规范所谴责的。第二,在社会功能上相互补充。在阶级社会里,同一统治阶级的法律和道德,归根到底,都旨在把人们的行为纳入一定的秩序范围。某些行为不能够和不便于进行法律制裁时,便采用道德手段来加以理解。道德不能加以调节,就需要进行法律裁决。第三,在实施过程中相互凭借。法律规范要求人们必须遵守,它的实施是强制性的,而道德规范倡导人们应当遵守,它的实施是不带强制性的。不论哪一个统治阶级,都总是一方面借助本阶级的道德来为他们的法律规范及其实施进行辩护。另一方面,又借助本阶级的法律维护和推行他们的道德规范。

(2)在认识功能上,两者有区别,法律是从被奉为国家统一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愿望出发,来反映社会的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道德并不都是作为统治阶级意志。法律对经济关系的反映必须经过国家机关的批准,道德则可以自发地做出相应的反映。另外,法律主要是确认和维护现存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道德对于现存的社会关系和秩序,既可能表示认可和赞许,也可能表示鄙夷和谴责。道德还往往表现对过去时代的某些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依恋和尊重,以及对未来某种社会秩序的向往和追求。

(3)道德和法律在调节功能上有不同特点:

首先,它们凭借不同的力量来实现,法律所凭借的是有组织的惩罚机关和系统的惩罚措施;道德则诉诸于社会舆论和个人觉悟、良心。其次,二者调节的社会生活范围不一样。法律只能在它所规定的范围内对危及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的行为进行干预。道德不仅要干预法律范围的行为,而且干预法律不能触及到的行为,一切与他人、社会有关的行为。第三,二者对同一行为的态度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法律所要惩罚的行为,道德上既可予以谴责,也可能予以认可或赞许。最后调节的形式上各有特点,法律调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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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德行为是基于自觉意识而做出的行为,道德行为是自愿、自择的行为,、道德行为不是孤立的个人意志表现,而是与他人意志有着联系的行为。 (2)道德品质是一个综合性的范畴,通常也称为品德或德性。道德品质是一个内在的、相对稳定的道德性情或道德人格的要素。道德品质与道德行为是道德人格内外两个方面的体现。成熟的道德人格具有相对稳定性,这种相对稳定性表现为道德品质的定性化与道德行为的习惯化。道德品质不是人的个体生理特性,而是体现一定社会或某种理论所要求的道德的个人意识和行为总体的特征。 (3)道德行为与道德品质的关系是密切的。在人们的道德生活中,一定的道德行为总是以一定的道德品质为基础的,而人们的道德品质又总是由一系列的道德行为所铸成。一般而言,道德品质与道德行为的关系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道德行为是道德品质的基础,没有一定的道德行为积累,也就不可能形成一定的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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