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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包方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现场施工和安全生产等对承包方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
3、监理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方委派的甲方代表相同,其签发的指令、确认书等各种函件,其效力与发包方甲方代表相同,除发包方有特别限制,但应书面通知承包方。
第七条 施工准备
一、承包方的施工准备工作
1、承包方应派员参加由发包方组织的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
2、设计施工图纸经会审确定后,承包方即应组织原辅材料采购和构件制作加工。 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制订施工进度计划和材料、构件、施工机械设备进场计划。以上方案和计划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施工准备期限届满前送交发包方。
4、构件已制作,具备发运安装条件时承包方应书面通知发包方,准备进场安装。 二、发包方的施工准备工作:
1、应在施工准备期届满前做好本工程场地内外施工车辆进出道路的修通,接通施工现场施工用水源及电源,满足现场用水用电要求,拆除现场和进出道路的障碍物,保障作业车辆和机械的进出。
2、发包方应在施工准备期届满前完成前述工作,并向承包方发出进场施工的书面通知。
第八条 工程期限及顺延
一、工期组成及实际起止时间按以下计算:
1、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承包方开始预埋件施工。
2、后续钢结构施工以发包方下达通知书后即开始制作、施工。
3、制作及施工准备期为 有效工作日,从承包方收到发包方施工图设计会审通过的通知之日的第 三 天起,至承包方构件制作已具备发运安装条件,向发包方发出进场安装通知日止。
4、施工工期为 有效工作日,从承包方接到发包方书面进场施工通知、现场满足进场施工条件、对基础复测合格交接后的第 3 日起至承包范围内的构件安装完毕。 二、工期顺延
1、进场后,发现工地现场不具备进场施工条件、无法进场施工,工期顺延至具备进场施工条件时。
2、发包方提出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或已完工程的返工或已制作构件重新制作或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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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发包方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确或基础工程不符设计要求导致施工进行困难或暂停,工期顺延至前述障碍消除时。
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按每8小时顺延一天计。
5、因甲方代表签证不及时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自应签未签之日起至影响消除日止,工期顺延;
6、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足额支付工程款的,工期顺延至按约定金额支付时。 7、因雨雪天气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及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停止作业的,工期顺延。
8、非承包方施工的前一工序未完成,导致承包方停工等待的,工期顺延。 9、合同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况。 三、暂停施工
1、甲方代表确有理由认为必须暂停施工时,用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并在停工通知发出后24小时内书面提出处理方案。承包方实施处理方案后,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在收到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复工的决定,逾期则视为同意复工。
2、停工并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则由发包方赔偿承包方损失;责任是第三方时,则发包方对第三方取得追偿权。
第九条 材料供应
一、承包方采购和提供材料
1、承包方应按合同和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采购材料,并应附有质量证明文件。属承包方制作的构件,应提交承包方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的报告。
2、承包方对由其采购、制作和提供的材料、构件的质量负责;构件运至现场应在下面垫上枕木或木料,保护漆面。
3、承包方运送材料、构件到工地后,应通知甲方代表或其代表清点检验。甲方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清点检验,并在送货清单上或检验申请上签字。 二、材料检测检验
1、双方均有权对材料提出检测检验或复验。经检测检验或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费用由提出方承担;不符要求的,费用由材料提供方承担。
2、因检测检验或复验影响施工的,责任属发包方的则工期顺延,责任属承包方的则工期不予顺延。
3、必检项目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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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安全施工
一、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二、在承包方进场施工至交付工程的整个期间,发包方人员除甲方代表和其他指定的工作人员外,未经承包方现场管理人员许可,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否则承包方现场管理人员有权将擅自进入现场人员清出施工现场。
三、承包方在进场施工前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未经教育培训,不得上岗作业。
四、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处理,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
1、工程的构件制作我公司安排在 预付款到帐三天后开始 制作,在材料准备好后,我公司将邀请监理方现场进行质量监管。
2、承包方对钢结构工程的施工安装质量和其所提供的材料、制作的构件质量负责。 3、承包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设计和说明文件和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施工。 4、承包方应建立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或符合其特点的质量保证体系。承包方应按该保证体系运行,有效控制工程质量。
5、承包方在施工中应自觉接受甲方代表的质量监督,随时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的应及时整改,包括修理或返工,直至达到约定标准。 6、承包方代表的检查、检测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施工的费用和损失由承包方承担,检验合格的则由发包方承担,并顺延工期。
7、承包方应按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评定。钢结构工程主构件安装完工时,应通知甲方代表进行中间结构验收。验收合格后进入下一道工序。 8、如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书面报告甲方代表。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由甲方代表报质检部门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发包方、质检部门共同研究决定。
9、自钢结构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起,承包方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质保期按国家法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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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工程验收
一、地脚螺栓工程由承包方复测合格并请发包方验收合格后,承包方开始进场施工。 二、中间验收:钢结构主次构件安装完毕,承包方自评符合设计质量要求后通知发包方组织中间验收。发包方在接通知后二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双方签字确认,验收不符要求的,承包方整改。发包方二日内不组织验收的,工期顺延。
三、最终验收:全部钢结构分部工程完工后,发包方应自收到承包方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之日起 七 日内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分别按以下处理:
1、验收合格的,发包方、承包方签字确认。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日。
2、经验收认为基本符合合同要求,有个别一般性问题需要整改,可在竣工验收证书上签字确认合格,但需在验收记录中注明存在的问题和限定整改的期限。承包人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并经发包方确认,则验收合格日期为在验收证书上签字确认日。
3、验收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方、承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形成验收纪要,明确存在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及期限。承包方在修改期限完成修改后通知发包方再次验收,但实际工期计算至首次提交验收报告日,修改期间应计入承包方的施工时间。
4、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的竣工验收报告或再次验收报告后 五 日内不组织验收或组织验收后 七 日内无书面修改意见的,则视为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发包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尾款。
四、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发包方不得使用。如果使用则视为工程合格,有关质量等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五、承包方负责提供验收合格所需的相关资料和手续。
第十三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一、 工程款由发包方方直接支付给承包方:
1、 合同生效后 三 个工作日内,发包方应支付钢结构(定金)加工材料订购款计 人民币: 元,大写: 整 。
2、 钢结构主、次构件进场安装前三日内发包方开始分期支付钢结构件的材料款计 人民币: 元,大写: 整 。以确保现场安装的钢结构材料供应:
3、 钢结构主、次构件安装完毕达到安装屋面板和墙面板条件 前 三 个工作日内,发
包方支付屋面和墙面板以及门窗落水管的材料款(进度款)计 人民币: 元,大写: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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