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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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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13 22:55:44

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违法生产的食品小作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经营的食品摊贩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部门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废弃物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废弃物回流入食品加工、经营等环节,情节严重的,由登记部门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被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被吊销食品摊贩登记卡的,其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小作坊或者食品摊贩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登记卡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或者食品摊贩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部门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登记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时违反规定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者接到相关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后,不及时处理、报告、查处,或者推诿的;

(四)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时违法收取费用,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1]

意义和亮点 编辑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已于2015年7月31日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一是贯彻上位法的需要。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国家食品安全法要求省级人大常委会要制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我省一直在研究制定这个条例,经过广泛调研,去年的三月份省政府将条例草案议案提请常委会审议。期间适逢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对食品安全法进行修订,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后,省人大常委会根据新的食品安全法,对条例草案作了修改完善,并提请进一步审议,并于19次常委会高票表决通过。二是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需要。据统计,我省有食品小作坊2万多家,从业人员20万人;各类食品摊贩近30万家,从业人员60多万人,消费人群广泛。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分布广泛,因其数量多、规模小、经营散,生产条件简陋,销售范围广,容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监管任务重,难度大。为了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有必要制定规范我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方面的法规,来加强监督管理,促进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健康发展。

(二)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一是填补了立法和监管措施空白。由于食品小作坊、小摊贩的特殊性,目前法律法规对小作坊、小摊贩的规范还比较薄弱,实践中推行的一些监管措施也缺少相应的法律保障。条例的制定出台,填补了立法上的空白,使我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于法有据,相关的监管措施有了法律依据。二是对食品安全监管改革成果的固定和提升。条例全面总结了我省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以及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试点工作的成功经验,并将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和监管成功经验。三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食品安全,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法律制度保障。当前我省食品安全的总体状况得到了很大改善,但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信心,也影响了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条例的颁布施行,完善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强化了监管手段,提高执法能力,落实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责任,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着力解决当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食品安全。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重点和亮点

条例分六章共六十一条,系统规范了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食品摊贩经营、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条例重点突出,特色鲜明,针对性强,主要的内容有:

(一)明确了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规定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主体,进一步理顺监管关系。为了明确监管责任和监管职责,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相关工作。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

同时,为了理顺有关部门的监管关系,分清监管职能,同时便利群众办事,条例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证准入管理,其达到规定的生产条件后,应当到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对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卡管理,食品摊贩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登记卡后,即可从事经营,无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并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登记的食品摊贩信息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便于协作监管,形成监管合力。

(二)对流动性食品摊贩进行疏导性监管。条例对流动性食品摊贩规定了疏导性监管措施,将流动食品摊贩逐步引导进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划定或者临时指定区域内经营,通过食品摊贩登记卡的形式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落实政府对食品摊贩的管理和服务职责。对现实中没有进入指定或者划定区域内的食品摊贩的管理,由负责城市管理的部门依照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三)加强了政府的服务职责,引导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入集中加工区经营,促进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健康发展;同时通过集中监管,更加有效地保障食品安全。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奖励、资金资助、场地租金优惠等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统一规划建设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实行集中管理。

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摊贩划定、临时指定区域建设,完善配套设施,引导食品摊贩逐步进入商品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简化办证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食品摊贩提供便利服务。

(四)明确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经营责任和要求。条例明确了申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条件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要求。此外,条例还规定,禁止小作坊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等食用油,主要是考虑到当前我省有些地区的土榨花生油因花生原料不合格等原因,导致榨出的花生油含有比较高的对人体有害的黄曲霉素而设置的禁止性规定,主要是为了督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日常监管,重点明示要求这类食品小作坊保障食品安全。为平衡好严格监管与保障经营自由、鼓励创新的关系,条例规定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即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设定了相应的制定公布程序和动态调整制度,规定“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禁止加工的食品目录进行调

整”。在禁止生产加工目录以外的食品,食品小作坊都可以生产。这项规定,既保障了食品安全,又兼顾保障了经营自由。

条例还规定了申请食品摊贩登记卡的条件和要求;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食品摊贩经营区域、规划设置和摊位数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受理登记申请的安排程序,要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对摊位进行安排,并向社会公布;明确了食品摊贩禁止经营的食品以及食品摊贩经营中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责任。

(五)建立了证卡明示公示、进货(原材料)、销售台账等食品溯源制度,通过消费者来引导市场良性发展,建立食品安全健康消费环境。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有包装和标签,并对标签的内容作了列举,对生产的散装食品,在容器和外包装上需要清晰标明的内容也作了列举。要求食品摊贩要在其摊位明显位置张挂食品摊贩登记卡。通过这些规定,让消费者放心消费安全可靠的食品,通过消费者的市场理性选择行为,发挥市场自动调节功能,促进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健康发展。

(六)加强政府及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强化日常监督。条例规定了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了综合治理、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抽样检验、培训指导、社会监督、“黑名单”信用记录和诚信分类管理制度、奖励制度、信息共享等制度,细化了日常监管的具体措施,着力防控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七)明确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考虑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设置了较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处罚幅度也较大,为与上位法从严监管精神相一致,条例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无证无照经营、违反生产经营规范、禁止性规定和从业资格准入限制,以及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也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适当提高了违法成本,从严监管,严格追责。[2]

解读 编辑

8月4日,南方日报记者从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同步施行。

有专家指出,食品小作坊和小摊贩对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满足群众食品消费需求、方便群众生活、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同时,由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承载着历史文化,其食品属性也决定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在日常生活中的必然存在。

但另一方面,食品小作坊和摊贩由于目前的生产经营条件所限,整体的食品安全控制能力较差,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废弃食用油脂、制售劣质食品等现象也时有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突出,有必要通过制定相应的规范和加强监管来保障食品安全控制。

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外提供的数据显示,2014年广东省有食品小作坊2万多家,从业人员20万人;各类食品摊贩近30万户,从业人员60多万人。食品小作坊和摊贩具有规模小、分布散、卫生条件参差不齐、业态复杂的特点,使得监管难度较大。

由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涉及环保、卫生、工商、城管、食品药品监管等多个部门,各部门之间职责分工不够明晰,让小作坊和摊贩的食品安全隐患一直以来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自2011年5月启动至2015年7月31日审议通过,历时4年,是我省首个开展网络听证的地方性法规,填补了我省食品小作坊

和食品摊贩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空白。而《条例》的出台,也在法律上明确了监管主体,为后续执法提供了依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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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违法生产的食品小作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经营的食品摊贩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部门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废弃物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废弃物回流入食品加工、经营等环节,情节严重的,由登记部门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被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被吊销食品摊贩登记卡的,其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小作坊或者食品摊贩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登记卡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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