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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稽核比对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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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14 12:03:20

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操作指南

一、相关政策规定

1、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2、纳税人应自海关缴款书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以下简称《清单》),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3、税务机关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对结果。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数据采集上传

1、纳税人申报抵扣的海关缴款书,必须于上月底前采集上传。例如:8月申报期抵扣的海关缴款书,必须于7月31日前采集上传。

2、自2013年7月21日起,纳税人可通过金天祺网上申报软件采集上传海关缴款书数据。电子申报软件客户端应先升级后方可增加海关缴款书采集上传功能。

3、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应及时采集上传《清单》数据,每月可多次上传。

4、采集《清单》数据时,要确保数据的准确无误,防止因采集错误造成数据比对异常,影响纳税人抵扣。

三、数据比对查询

1、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将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按日与进口增值税入库数据进行稽核比对,稽核比对的结果分为相符、不符、滞留、缺联、重号五种。 相符,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也均相同。

不符,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但比对的相关数据有一项或多项不同。

滞留,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内系统中暂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留待下期继续比对。

缺联,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结束时系统中仍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

重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申请稽核同一份海关缴款书,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与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数

据相同。

2、纳税人采集上传数据后,可通过金天祺网上申报系统及时查询比对结果信息。

四、稽核结果确认

1、税务机关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对结果,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稽核比对结果信息。

2、每月1日,系统自动将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不符、缺联、重号的数据导出,生成稽核结果通知书。

3、滞留票允许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日内,继续稽核比对,纳税人可自行确定生成稽核结果通知书。纳税人在自行确认稽核结果时,要注意:稽核结果确认每月只限一次,确认后的稽核结果即为当月最终稽核结果,非比对相符的发票当月不得抵扣。

4、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日内,稽核系统自动将未确认的数据生成稽核结果通知书。

五、数据核对

1、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首先确认是否属于数据采集错误(海关缴款书号码、填发日期、税款金额任意一项录入错误),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于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将海关缴款书重新采集上传稽核比对(注:对于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不得

重新采集上传),或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2、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3、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六、会计核算

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稽核比对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许抵扣的,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

税额”科目。经核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七、“一窗式”比对

1、自2013年7月1日起,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二“待抵扣进项税额”中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栏。

2、自2013年8月1日起,海关缴款书“一窗式”比对项目调整为:核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二第5栏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核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缴款书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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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操作指南 一、相关政策规定 1、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2、纳税人应自海关缴款书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以下简称《清单》),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3、税务机关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对结果。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数据采集上传 1、纳税人申报抵扣的海关缴款书,必须于上月底前采集上传。例如:8月申报期抵扣的海关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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