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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在乙方处,乙方负责档案资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7.2乙方应当负责对委托资产的维护和管理,并在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举证期间、诉讼时效、上诉期、申请执行期、申请再审期、申请查封、续封及破产债权申报期等法定及法院指定期间内及时主张权利或提出申请,维护甲方的权利。乙方应确保委托资产项下相关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及担保权益、动产监管权益、查封冻结权益等)的合法及持续有效性。
在诉讼中,甲方授予乙方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民事权利,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接受债务人的履行款或物,同意诉讼过程中的鉴定结果或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等权利。
7.3乙方在委托期间,应当密切关注债务人和保证人的经营和财产状况,对于委托期间内债务人和保证人发生的有可能对委托资产项目的回收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和情况,乙方应当向甲方及时反映。该等事项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抽逃资金、放弃到期债权及恶意抵押等逃废债情况;
(2)对外投资、合资合作、承包、兼并、分立、重组改制、申请破产等重大经营变动情况;
(3)债务人(包括主债务人及从债务人)涉诉情况。
(4)其他可能对委托资产项目的回收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和情况。 7.4在甲方授权同意的委托范围内,乙方可以自行决定采取诉讼执行、重组、债务和解、债权转让、以物抵债及拍卖等一切合法、合规方式对委托项下的资产进行处置和清收,并予以变现。乙方有权根据委托资产处置及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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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的需要,聘请律师、顾问等机构和人员代理、协助本协议项下委托事项的办理。
委托期间内,乙方如有任何回收资金都应按约定划入乙方所设立的专门账户;乙方如回收的是其他非现金类资产,则应当对此类资产进行处置并变现或置于乙方控制之下。
7.5乙方在受托处置过程中应严格遵循法律、行政法规。
乙方在受托处置过程中应避免出现或发生危害甲方权益的行为或事件,造成甲方承担经济或法律责任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对乙方的监督
8.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受托事务进行监督,并在必要时对乙方的管理、处置行为进行检查。
第九条 业务费用
乙方委托清收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费、申请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交易税费、律师费、公告费等业务费用由委托资产承担,如乙方先行垫付的,乙方有权自行从委托资产收回款项中直接扣减。
第十条 保密义务
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及一切得知本协议并与之相关的人员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有关本协议及其附件的任何信息和资料,除非本协议成为公开文件或司法行政当局有要求。此外,双方对本协议项下委托资产的具体情况应予以保密,但为完成委托事项而必须披露的除外。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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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相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1.2乙方应当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履行受托人的职责,在委托期间不得放弃债权或怠于行使权利。
11.3委托管理期限内,乙方对债权文件保管不善损害甲方利益的,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二条 免责条款
乙方采取非法、违规及其他非正常方式进行处置、清收,给第三人造成损害或导致其他法律后果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清收人员个人行为产生的所有纠纷,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3.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13.2对于甲方和乙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通知和送达
14.1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填写的注册地址为本协议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可按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专人送达、挂号信件、特快专递或传真等有效方式进行通知和送达。
(1)以专人递送的,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视为送达;
(2)特快专递或挂号信方式发出的,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未签收的,以寄出日后的第5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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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出方收到传真发出确认回执时视为送达。 (4)同时采用上述几种方式的,以其中最早达到对方者为准。 14.2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其他事项
16.1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内,因国家政策的改变对本协议相关条款产生限制,甲乙双方应协商变更本协议的相关条款。
16.2就本协议的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书相关条款与本协议发生冲突以补充协议为准。
16.3本协议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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