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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记录、职业病人等)。
5.5 发现有严重损害作业人员身体健康的生产活动,安全环保科有权责令其停产整改,并报告主管领导。
5.6 凡采用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含有毒、有害项目的实施部门,必须采取对有毒有害的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措施。审批部门负责按公司“三同时”审批制度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5.7 发现生产作业环境中有毒有害因素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时,由安全环保科提出整改技术措施、费用预算、报集团公司审查,列入公司技措渠道,纳入计划实施。 5.8 矿环保部门负责检测情况统计、上报、存档工作。
6 工业卫生保健管理
6.1 对接触有害因素的职工,经卫生部门诊断后,凡不宜做原工种工作的,需由所在单位提出,
经公司领导批准,由办公室办理调岗手续。 6.2 职业病的确定由人力资源科负责,以职工医院会同市、县卫生防疫部门的诊断为准。
6.3 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体检工作,由工会定期组织实施。 6.4 建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体检档案,职业调动,同时移转。 6.5 对新调入有毒有害作业工作的职工,要按规定进行体检,有职业禁忌病的职工,不得从事有毒有害作业。
6.6 对接触粉尘等有害因素的职工,公司每年进行一次职业病检查。
火工品运输、储存、发放使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火工品的管理,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管理从严,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原则,使爆炸物品管理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堵塞漏洞,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青海庆华集团木里煤矿爆破器材库管理
3 管理机构和职责
3.1 矿安全环保科负责火工品的运输、存储、防护、发放的监督管理。 3.2 机械动力科负责炸药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3.3 各作业区负责本单位火工品使用的实物验收、临时保管和消耗控制。
4 运输
4.1 运输火工品必须使用爆破物品运输专用车,爆破物品运输专用车车况必须完好,灯光、制动、警示标志、防静电设施、防火罩、车载灭火器等必须完好。 4.2 运输火工品的车辆要安装警示牌。
4.3 车箱内不准有裸露的能碰撞的金属物体存在。
4.4 汽车行驶速度,在能见度良好时不超过40公里/小时,能见度差时减半。 4.5 行驶在平坦道路上时,车辆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小于50米,上山或下山时不小于300米。
4.6 装载火工品时雷管的装载高度不超过2层。
4.7 火工品运输必须由经过公安部门专门培训、持有押运员证的专人押送。 4.8 运输火工品的车辆应按规定路线行驶, 运送途中禁止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重要建筑设施附近停留。
4.9 禁止炸药和雷管混装、混运。
4.10 与押运火工品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运输车辆。
5 入库验收
5.1 爆破器材入库要严格检查验收,确认质量合格,清点核对规格、数量,准确无误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否则,不予办理入库手续。
5.2 进库后建立台帐,挂设标牌,做到帐、物、卡、资相符。 5.3 入库验收时必须由库房保管员和有关领导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在验收单上签字。
5.4 入库时,要对导爆管、雷管的箱号进行登记建档。
6 储存
6.1 爆破器材应分区分库分品种贮存,分类管理。 6.2 火工品库库存不得超过主管部门核准的标准容量。
6.3 火工品进库后建立台帐,挂设标牌,做到帐、物、卡、资相符。 6.4 爆破器材应码放整齐,稳当,不得倾斜:
6.4.1 爆破器材包装箱下,应垫有大于 0.1 m高度的垫木;
6.4.2 爆破器材的码放,宜有0.6 m以上宽度的安全通道。爆破器材包装箱与墙距离宜大于0.4 m;
6.4.3 爆破器材的码放高度,不宜超过1.6 m; 6.4.4 存放硝化甘油类炸药、各种雷管箱和继爆管的箱(袋),应放置在木质货架上,货架高度不宜超过1.6m,架上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和各种雷管箱不应叠放。 6.6 库房应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杜绝鼠害。 6.7 进入库区不应带烟火及其他引火物。
6.8 进入库区不应穿带钉鞋和易产生静电衣服,不应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开启炸药雷管箱。
6.9 库区不应存放与管理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6.10 炸药库库房门实行双锁双人管理,每人各拿一把钥匙,开库时由两人一起开锁。
6.11 火工品的储存设置上应考虑温度、 湿度、防鼠等环境条件,提高仓储质量,防止火工品受到损坏或变质。 6.12 禁止在货架上迭放雷管。
6.13 对长期储存的火工品出库前要进行复检。 6.14 各类爆破器材的贮存必须遵守下表的规定: 铵梯铵铵铵多乳化水浆导电火导炸药 油松沥孔油炸胶状爆雷雷火炸蜡蜡粒药 炸炸管 管 管 索 爆破器材名称 药 炸炸状药 药 药 药 铵油药 铵梯炸药 + + + + + - + + + - - + 铵油炸药 + + + + + - + + + - - + 铵松蜡炸药 + + + + + - + + + - - + 铵沥蜡炸药 + + + + + - + + + - - + 多孔粒状铵油炸药 + + + + + - + + + - - + 乳化油炸药 - - - - - + - - - - - - 水胶炸药 + + + + + - + + + - - + 浆状炸药 + + + + + - + + + - - + 导爆管 + + + + + - + + + - - + 电雷管 - - - - - - - - - + + - 火雷管 - - - - - - - - - + + - 导火索 + + + + + - + + + - - + 非电导爆系统 - - - - - - - - - - + - 注 ①“+”号表示爆破器材名称类横行的某种器材与竖列的某种爆破器材二者可同室存放。②当室内存放两种以上爆破器材时,其中任何两种爆破器材均应能满足同室存放的要求。
7 安全防护措施
7.1 炸药库应配备安全消防设备、通讯设备、警报装置、防雷装置和微机监控设备,并季度检查一次,保证完好。
非电导爆系统 - - - - - - - - - - + - + 7.2 库区应昼夜设警卫,加强巡逻,无关人员不应进入库区。 7.3 严禁将火源、火种带入火工品库区。
7.4 库房的温度、湿度应按照规定的进行监测。
7.5 火工品库房严禁动火,确需动火时,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动火申报审批手续。 7.6 除炸药库工作人员外,其它任何人、车辆进入炸药库必须进行检查,并要求其出示证件。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7.7 库房及库区应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
8 发放和领用
8.1 火工品的发放遵循“先进后出、循环发放”原则,确保火工品在储存期符合规定要求。
8.2 火工品的领用。火工品领用前,作业区安全员持加盖作业区公章或作业长私章的出库单到主管领导处审批后方可领取。领取时,各作业区必须使用爆破员卡,没有爆破员卡或爆破员卡丢失的作业区,炸药库将不给领取火工品。
8.3 必须按当班需用量领取,并认真填写好领发记录,放于安全可靠地方,单领单放。
8.4 当班领用的火工品,当班消耗。领用火工品时,作业区安全员、押运员、爆破员必须同时在场,相互监督。
8.5 不准一人同时领取两种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领出来的爆破器材按性质不同分别放在专用
爆破箱内分别携带,严禁混发,严禁将炸药、电雷管(导爆管)同车装运。 8.6 凡当日使用不完的火工品,当日必须退回炸药库,办理好退库手续。铵油炸药必须当天消耗完。严禁随意销毁、混堆、混放或私自存放火工品。
8.7 运输火工品的车辆由本作业区的押运员专人负责押运。在装车和运输过程中,严禁司机或押运员携带火源,穿钉子鞋。涉爆人员必须穿防静电衣服。 8.8 火工品在现场必须有专人看管,不得离开。
8.9 安全员和监炮员要认真做好放炮记录,数据准确,余数存库、目清月结,帐目相符。
8.10 严禁将火工品存放宿舍、办公室和其他地方,严禁偷盗、遗失、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借。
8.11 火工品的领取、保管、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帐、卡、物一致的管理制度。做到手续齐全、数目清楚、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8.12 爆破物品如有遗失、被盗和其他事故,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和公安部门报告,并视情追究其责任。
9 不合格火工品管理
8.1 火工品库房人员对入库的火工品进行验收,发现与原技术标准不符时,即为不合格火工品。
8.2 对不合格火工品要在验收记录中进行记载, 并在不合格品堆放场地做出不合格标记,严禁与合格品混合堆放,不合格品要与合格品隔离。
8.3 由领导及有关人员对不合格火工品进行评审,决定不合格火工品的处置。 8.4 经过评审,确认失效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或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都应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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