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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安全项目经理领导下贯彻国家颁布的安全法规及企业制度
的安全规章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制止。
2) 协助安全项目经理开展安全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
完善各类安全设施。
3) 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现违章作业有权制
止,及时改善违章作业并立即上报。
4) 监督检查系统工程师及下包施工人员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器具和消防器材,在安全项目经理策划下定期进行各类器具的穿戴训练。
5) 积极参加安全活动、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规
章制度。
6) 遵守纪律,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并检查督促下包商贯彻力
度,必要时进行一定的指导。
7) 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施工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8) 深入施工现场,掌握安全重点情况,检查各种安全防护措施,
纠正违章指挥,冒险蛮干,执法要以理服人,坚持原则,廉正办事。
9) 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保护用品、器具和防护、消防器
材,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指出并限期整改,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10) 发生伤亡事故要协助保护现场,及时填表上报,认真负责伤
亡事故检查,不隐瞒事故情节,真实的向有关领导汇报情况。 11) 定期组织并召开安全例会,及时将各类违规事项倡导、教育,
并要求违规厂商立即或限期进行整改,并与会后择时至现场进行复查,如要求改善而未改善者视情况向安全项目经理申报缺失情况,并建议相对的惩罚方法。
12) 工安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
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与工安例会上呈报。 13) 工安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14) 了解各包商每日工作内容及地点,对有危险的施工作业(如
动火作业、高架作业、密闭空间、管路作业等)进行重点勘察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人员操作方法,必要时进行一定的指导。
15) 当生产、施工安全发生冲突时,必须服从安全需要。 16) 任何人不得违章指挥作业,安全员是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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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制止违章作业,任何人不得干涉。
17) 对已发生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以达到规定要求,并组织
复查验收,对有不安全行为的人员教育或处罚。
18) 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对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树立从“安
全出发,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做好本职工作,全面杜绝现场缺失和工安事件的发生,并能对施工人员严格要求使相应的不安全率降为最低点。
2. 施工人员办理识别证进场要求
(1) 主旨:
为确保施工人员符合法令规定,始得领取识别证,订定本办法规范。 (2) 适用范围: 本工程。 (3) 适用对象
工程施作之承揽商﹐包括技术指导之人员。 (4) 内 容:
1) 承揽商施工(管理)人员需配戴工作证方可进厂施工。 2) 承揽商施工(管理)人员进厂施工前﹐必须向总包安全卫生协
议组织申请工作证后进厂施工。台籍人员应加附台胞证。 3) 承揽商施工(管理)人员于领取工作证之前﹐需接受公司工安
部半小时安全卫生教育训练,另需缴交有效证件复印件,一寸相片两张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和工本费以制作识别证。 4) 无工作识别证者不得进入工地施工,若有冒用或转借者将按照
工安条理给予罚款,并立即驱离工地。
遗失、损毁时若需补发。
3. 安全技术管理措施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特制定以下制度。
(1) 工作场所的安全
1) 应采取一切适当预防措施保证所有工作场所安全可靠,防止可
能危及工人安全与健康的危险发生。
2) 如属适宜,应提供、保持及标明出入一切工作场所的安全手段。 3) 应采取一切适宜的预防措施,保护在建筑工地和附近的人员免
遭工地可能发生的任何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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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脚手架和梯子
1) 当无法在地面或地面上方或建筑物的一个部分或其它固定结
构上安全操作时,应提供可保持安全可靠的脚手架,或其它符合同样要求的设施。
2) 在进入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的高架工作岗位时,应提供适用作
业的优质梯子,并应对其予以适当固定以防止因疏忽而移动。 3) 一切脚手架和梯子应按照国家法律和条例建造、使用。 4) 脚手架应按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情况和时间由主管人员进行
检查。
(3) 起重机械和升降附属装置
任何起重机械和升降附属装置,包括其组件、附件、锚具和支架,均应:
1) 设计和制造良好,使用优质材料并就其使用目的而言有足够强
度;
2) 安装和使用得当; 3) 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4) 按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期限和情况由专业主管人员检查测
试,并应将检查测试结果记录在案;
5) 按国家法律或条例由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人操作。
6) 除非是按国家法律或条例以载人为目的建造、安装和使用,否
则起重机械不得用于提升、降落或运载人员,但有可能造成人员严重伤亡且起重机械能被安全使用的紧急情况除外。
(4) 固定装置、机械、设备和手用工具
1) 固定装置、机械和设备,包括手动和电动工具应: ◇ 设计和制造良好并尽可能考虑到工程生理学原理; ◇ 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 只能按设计意图使用,除非主管人员对超出原设计目的以外的使用进行了全面评估,并确认此种使用无危险性; ◇ 由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人操作。
2) 如属适宜,应由制造商或雇主以使用者能看懂的方式,提供适
当的安全使用说明。
3) 带有压力的装置和设备,应由主管人员按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
的情况和时间进行检查测试。
(5) 高空作业
1) 如对预防危险属必要,或工程的高度或坡度超过国家法律或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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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规定,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工人、工具或其它物品或材料坠落。
(6) 构架和范本
1) 构架和构件、范本、临时支架和支撑的架设只能在主管人员监
督下进行。
2) 应采取足够的预防措施,防止因结构一时的不坚固或不稳定对
工人造成危险。
3) 范本、临时支架和支撑应按能安全支撑可能置于其上的一切负
荷的要求设计、建造和保养。
(7) 拆除工程
当拆除任何建筑或工程可能对工人或公众造成危险时:
1) 应按照国家法律或条例采取包括清除废弃和残余物在内的适
当的预防措施、方法和程序;
2) 拆除工作只能在主管人员监督下规划和进行。 (8) 照明
在工人可能需要通过的建筑工地的每一工作场所以及任何其它地点均应提供充分和适当的照明,必要时包括手提的照明设施。
1) 一切电器设备与装置均应由主管人员建造、安装与维修,其使
用应毫无危险。
2) 施工前和施工期间应采取适当措施,确定工地地下、地面或地
面以上一切通电的电缆或电器的位置,并防止其对工人造成任何危险。
3) 在建筑工地铺设和维修电缆和电器应遵守全国通用的规则和
标准。
(9) 健康危害
1) 在工人可能接触化学、物理或生物危害至可能危及其健康的程
度时,应采取适当预防措施防止此类接触。 2) 上述第1款提及的预防措施应包括:
◇ 如属可能,以无害或危害较小的物质取代有害物质; ◇ 对机械、设备装置或操作采取技术措施;
◇ 在无法遵照上述(a)项和(b)项时,采取其它有效措施,包括使用个人防护用具和防护服。
3) 在要求工人进入空气中可能存在有毒或有害物质,或含氧不
足,或含有易燃气体的任何地方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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