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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委托代理费及溢价方式
1、代理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并同意,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生效
后,甲方同意按项目《福星花园》住房、商业的预计总额:17000000万元人民币的金额度为数据比例,计提支付给乙方费佣金。 2、 溢价方式:
2 %的代理
说明:溢价方式,则除按照代理签订房屋销售合同金额计提约
定比例的佣金之外,代理商《指乙方》还可以分享30%比例的房屋销售溢价,不过,有必要提醒甲方的是,销售溢价部分不能按约定比例计入代理佣金。
(1)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并同意,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生效后,
乙方所销售的福星花园住房项目,若销售额超出合同约定的总销售金额,其超出的总金额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并同意按7比3的比例分成《注:甲方70%,乙方
30%》。
(2)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并同意,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生效后,乙方所销售的福星花园商业项目,若销售额超出合同约定的总销售金额,其超出的总金额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并同意按8比2的比例分成《注:甲方80%,乙方
20%》。
第六条:代理费、溢价结算方式 1、住房代理费结算方式:
(1)住房销售套数满20-25套,甲方须支付乙方的佣金总额数为
6—8万元的佣金代理费。
(2)住房销售套数满26--40套,甲方须支付乙方的佣金总额数为
10—12万元的佣金代理费。《注:除开前一期所结算6—8万元的佣金代理费》。
(3)住房销售套数满41--50套,甲方须支付乙方的佣金总额数为
2—3万元的佣金代理费。《注:除开前一期所结算10—12万元的佣金代理费》。
(4)住房销售套数满54套,甲方须在2015年11月左右支付完
住房部分的合同代理佣金。
2、住房溢价结算方式:
(1)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并同意,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生效后,
乙方所代理的福星花园住房销售项目套数满41—50套之时,若超出5万元以上的销售溢价金额,甲方须按照30%的比例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商业代理费结算方式:
(1)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并同意,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生效后,
商业门面不管是招商引资还是出租还是销售,达到50%之时,甲方须支付乙方的佣金总额数为3--5万元佣金代理费。
(2)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并同意,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生效后,
商业门面不管是招商引资还是出租还是销售,只要达到90%之时,甲方须支付乙方的佣金总额数为3--4万元佣金代理费。剩余佣金费用待出租率或销售达到100%之时,甲方须在合同到期日之前支付完所欠乙方的代理费佣金。
5、特别事项说明:
甲方自行洽谈销售的团购客户及内部员工,甲方熟客购房的部分计入乙方销售进度和销售业绩并依据本合同约定计入乙方代理费,代理费计提比例固定,不纳入跳点范围。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须保证其所提供的物业销售法律文件和资料真实、合法、有
效,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2、在销售期间,因甲方的过错导致乙方损失的,应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所涉及与客户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乙方须提供必要协助; 3、甲方须按本合同的第六条规定按时支付乙方的代理费及溢价佣金。甲方延期支付乙方代理费超过30日,乙方可以提前终止合同。甲方应立即支付已销售部分的代理费。
4、若因甲方原因(如工程停工、施工质量、装修标准变化、无销售许可证、开盘时间及条件变更等),导致乙方不能完成销售计划时,本合同关于对乙方的销售指标另议确定。
5、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承担推广费用,乙方可终止合同。
甲方应立即支付已销售部分的代理费。
6、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因不履行本合同中所规定的任何责任或义务,而使对方造成损失的,须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相应损失; 7、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而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在取得有关部门的不可抗力的认定后不视为违约,但是应当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立即向对方通知,并于七日内向对方出具合法、有效的证明;
8、 如因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乙方需求的合理文件致使乙方不能按期完成工作的,乙方对甲方不负赔偿责任; 9、本合同签署生效后,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
10、双方合作期间出现重大失误,严重损害对方利益及社会形象,受害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一切后果由失误方承担。
11、若乙方负责制定的营销策划方案、建议未经甲方批准就擅自实
施,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向甲方支付由此产生的损失。
12、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名誉、经济损失或引发甲方与第三方严重纠
纷的,在本合同到期之日住房未达到销售预期,商业未达到销售或招商引资及出租预期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12万元的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在甲方应付未付代理费中扣除,不足部分可向乙方继续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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