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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置敞开式外廊的建筑,开向该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可按表增加 5m。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比规定值增加25%。 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未封闭的楼梯间的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表的规定减少2m。
(2)跃廊式住宅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可按其 1.50倍水平投影计算。
06.为了在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安全的疏散人员,在建筑防火设计时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安全出口。每座建筑或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每个防火分区相邻 2个安全出口或每个房间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并应有明显标志。
07.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的公共建筑,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1)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 ㎡ 且人数不超过50 人的单层建筑或多层建 筑的首层。
(2)除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等外, 符合表规定的2、3 层建筑。
公共建筑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 每层最大建筑面耐火等最多层积 级 数 (㎡) 一、二级 3层 200 三级 四级
(3)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当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且顶层局部升高层数不超过2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时,该局部高出部位可设置一部与下部主体建筑 楼梯间直接连通的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设置一个直通主体建筑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该上人屋 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要求。如图所示。
(4)相邻两个防火分区(除地下室外),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且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规范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面积的1.40倍的公共建筑。
3层 2层 200 200 人 数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25人 第二层人数不超过15人 (5)公共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60㎡时,可设置一个门, 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m;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 75
层数不超过2层 面积不超过 200㎡ 人数不超过 50人
㎡时,可设置 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局部升高部分楼梯的设置
08.住宅建筑安全出口设置要求
住宅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个,且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符合下列条件时,每个单元每层可设置 1个安全出口:
(1)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小于 650㎡ 且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小于15m;
(2)建筑高度大于27m且不大于54m,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小于650㎡且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 10m,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每个单元设置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
(3)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建筑,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小于 650㎡且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 10m,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每个单元设置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54m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的疏散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 09.厂房、仓库安全出口设置要求
厂房、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相邻 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厂房、仓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 (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50㎡,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 (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50㎡,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 (4)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400㎡,且同一时间内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
(5)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积不大于 50 ㎡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 15人;
(6)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或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
(7)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积不大于100 ㎡。 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地下、半地下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由于地下建筑设置较多的地上出口有困难,因此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 可利用防火墙上一个通向相邻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 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10.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走道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2)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 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走道仅与一个防火分区相通且
该防火分区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可设置1个直通地面的出口;任一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门至该避难走道最近直通地面的出口距离不应大于60m。 (3)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4)走道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5)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6.0㎡,开向前室的 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走道内应设置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
11.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地下、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必须共用楼梯 间时,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半地下部分与地 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有明显标志。
12.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具体 如下:
(1)医疗建筑、旅馆、老年人建筑; (2)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
(3)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4)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高层建筑的裙房;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1m且不大于33m的住 宅建筑,其疏散楼梯间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住宅建筑的户门为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 间。
13.防烟楼梯间系指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前室或阳台、凹廊,通向前室、阳台、凹廊和楼梯间的门 均为乙级防火门的楼梯间。 14.在下列情况下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1)一类高层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建筑; (2)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高层厂房;
(4)当地下层数为3层及3层以上,以及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 15.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6.0㎡,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以及高层仓库不应小于 10.0 ㎡,居住建筑不应小于 6.0 ㎡;
16.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17.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可按5人/㎡计算。 18.从首层到第一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大于50m。 19.在避难层应设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0h,照度不应低于3.00lx。 20.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各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 21.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
(2)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3.0lx;病房楼和手术部的避难间不低于10.0lx;
(3)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4)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22.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 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 10.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 1.0m。
23.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对于高度超过 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少于1.5h,对于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00 ㎡的公共建筑不应少于1.0h,对于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第七章 建筑电气防火
01.固定敷设的供电线路宜选用铜芯线缆。
02.普通聚氯乙烯电线电缆适用温度范围为-15℃~60℃,使用场所的环境温度超出该范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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