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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婚姻家庭法》-(2012年教材)-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全)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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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23 14:58:01

【正确答案】:

(1)应当判决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当认定为属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准予离婚。本案张某与婚外异性符合法律规定的确认婚姻破裂的情形,应准予离婚。(P158) (2)张某父母赠与的房屋归张某所有,属张某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本案张某的父母为张某结婚购房出资,并未表示赠与张某、李某双方,应认定为是对张某个人的赠与,属于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张某所有。

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夫妻一方的财产。本案张某所获赔偿是身体受到伤害的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属张某个人财产 (3)李某所借5000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因该笔债务是李某为维持正常家庭生活所借属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P175)

(4)该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能够获得支持。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张某与婚外异性田某持续稳定的同居生活,符合法律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因此李某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应予支持。(P178)

3、刘歌(男)与王萍(女)通过自由恋爱于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同年底生育一女,自2008年夏天起因生活琐事,两人经常争吵,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同年12月,刘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萍离婚。王萍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故而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无改善,经常争吵不休。2010年4月起,刘歌住到其舅父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妻子,王萍靠自己微薄收入维持母女两人生活。

2012年6月,刘歌再次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而王萍认为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不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王萍目前所住房屋系刘歌在婚前购买的商品房。刘歌提出:离婚后王萍应该搬出该房迁至其父母家居住,由他本人回家居住;女儿刘小莉由他抚养。但王萍不同意刘歌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在夫妻分居期间,刘歌曾向他人借债3万云,资助他的表弟出国自费留学;王萍向其亲友借债1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治疗,以上情况经查属实。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在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2)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 (3)刘歌婚前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处理? (4)男女各方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

【正确答案】:

(1)法院可以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本案中,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判决离婚。(P159) (2)离婚后女儿刘小莉应由女方抚养为宜。因为女儿随母亲生活时间较长,随父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不利。但刘小莉已满10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离婚后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还应考虑女儿刘小莉本人的意见。(P162)

(3)由于房屋是男方的婚前财产,所以应归男方所有。(P131)

(4)男方所欠债务为其个人债务。因为他未经女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表弟而借债,故应由其本人偿还。女方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因为女方为履行抚养女儿义务而借债,故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如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P175,177)

4、1998年,5月,邵某经人介绍结识本市居民王某,并于同年6月,在相互并不了解的情况下才匆忙结婚。婚后不久邵某发现王某原来是个无业游民,好吃懒做,性情暴躁。于是,邵某苦口婆心地规劝丈夫,岂料,王某见邵某对自己不满意,且有责怪之意,不由得怒火中烧,对邵某张口大骂。夫妻俩大吵大闹一场,邵某一气之下回了娘家居住,不久,又被王某接回。此后,王某依旧恶习难改,不务正业,夫妻俩常为一些生活琐事而争吵。继而大打出手。邵某三天两头跑回娘家向老母哭诉。2010年10月,邵某的父亲身患重病,卧床不起。临终前,他把一个11万元的存折交给了邵某,希望她自己收好,别让王某知道。但不久王某还是知道了这件事,并多次向邵某索要存折,都被邵某拒绝了。2011年年底,邵某成了下岗工人。失业后,王某对邵某更是冷嘲热讽,极尽挖苦之能事。邵某气愤之下,决定用父亲给的钱到商场中承包个摊位,做服装生意。王某知道后威胁邵某不得擅自动用那笔钱,不然就要砸烂她的摊子。无奈之下,邵某提出离婚。王某表示同意,但要把那笔钱拿出来平分。邵某当然不同意,坚持那笔钱是父亲给自己的。双方争执不下。2012年4月,邵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依法确认自己对继承所得财产的所有权。

问:本案中,邵某继承父亲遗产所得的财产,是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是邵某的个人财产?

【正确答案】: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有明确指定的,应当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邵某的父亲在去世之前以口头遗嘱的形式将存折交给邵某,并让邵某自己收好且不让王某知道。结合王某平时的表现,可得邵父的口头遗嘱意在只将财产留给邵某一人。

据此,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显然这笔钱是邵某的个人财产,而不是邵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索要并要求分割这笔钱的行为是错误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将这笔钱判决给邵某一人,这是尊重邵某父亲意思表示的表现,也是保护邵某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P132)

六、论述题

1、论我国婚姻家庭法有关夫妻抚养义务的规定。 【正确答案】:

《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之间的扶养权利和义务,是夫妻身份所导致的必然结果。

a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 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方承担扶养义务,给付扶养费,以维持其生活所必需。

b当夫妻间因履行扶养义务问题发生争议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向人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追索扶养费的民事诉讼,

c夫妻一方不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致使需扶养的一方陷入生活无着的境地,从而构成遗弃罪的,则在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时,亦不免除其应当继续承担的扶养义务。(P116) 2、试述我国婚姻法关于法定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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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1)应当判决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当认定为属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准予离婚。本案张某与婚外异性符合法律规定的确认婚姻破裂的情形,应准予离婚。(P158) (2)张某父母赠与的房屋归张某所有,属张某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本案张某的父母为张某结婚购房出资,并未表示赠与张某、李某双方,应认定为是对张某个人的赠与,属于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张某所有。 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夫妻一方的财产。本案张某所获赔偿是身体受到伤害的赔偿,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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