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产生于德国的原因分析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产生于德国的原因分析
摘 要:工业社会是社会保险得以产生的基础。但在现代工业化的进程中,为何现代社会救助制度产生于率先完成工业革命的英国,而社会保险制度诞生在德国? 本文从英国《济贫法》与德国保险三法相比较的全新视角进行原因分析,希望能对今后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起到借鉴意义。 关键词:现代社会保障;原因分析;德国;英国
一、问题的提出
在全球社会保障发展史上,有两个国家尤其引人注目。第一个是最早建立现代社会救助制度、建成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福利国家的英国,另外一个国家是社会保险的诞生地,也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诞生地——德国。我们普遍认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工业化发展的产物。英德两国对此做出了不同的回应,英国产生了社会救助制度,而德国却产生了社会保险制度。这两种不同的社会保障方式为何产生于两个不同的国家?特别是为什么社会保险不是诞生于率先完成工业革命的英国,而是在工业化后发国家德国产生?【1】弄清这个问题对于我们研究英德两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有重要意义。
二、原因分析
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并非自古就有,它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从人类产生一直到封建社会末期,人们的生活需求和安全保障主要在血缘关系很近的原始人群或家庭、家族的范围内得到满足,不同家庭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帮互济只是偶尔的、零星的、小范围的活动,没有形成制度化的行为。 到了资本主义萌芽阶段,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生产越出了家庭的范围,并且越来越成为需要社会成员共同合作、为满足社会成员共同需要的活动。与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人们的安全保障也越出了家庭的范围,成为需要由统治者出面举办、由社会成员共同参加的制度性、社会化的活动。学者一般认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以19世纪末德国社会保险三法(1883年《疾病保险法》、1884年《工
【2】
伤事故保险法》、1889年《老年与伤残强制保险法》)的颁布为标志。但是,若以国家干预和政府介入弱势人群的保护的角度考察,1601年英国伊丽莎白《济贫法》的颁布,可以看作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最初萌芽。而作为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国家的英国却为何没有率先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这是一个值得研究与思考的问题。
德国率先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原因可以从很多角度去分析,已有研究大都从英德两国的历史文化背景、宗教影响等视角去研究,在此就不再一一赘述。现今,还没有从英国的《济贫法》与德国的社会保险三法相比较的视角去分析的研究成果出现,这就为我们从这个角度研究此问题提供了契机,也是本文的一个创新点。
(一)从适用对象及其保障方式角度分析
16世纪英国圈地运动迫使众多农民背井离乡,沦为流浪汉,偷盗者、流氓人、乞讨者增多,失业现象日益严重,社会不安因素急剧增加。面对大量的社会问题,原有的宗教慈善行为参与解决却又显得力不从心,另一方面,自由民的流
【3】
动使家庭保障难起作用。于是社会动乱增加,政府被迫考虑救济贫民的问题。。1601年,英国政府在以前各项法令的基础上,颁布了著名的伊丽莎白《济贫法》
【4】
(相对于英国1834年颁布的新《济贫法》而言,亦称旧《济贫法》)。该法将已有的宗教或社会救助活动惯例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首次由官方划定一条贫困线,对有需要的孤、老、病人进行收容,同时为失业者、贫民小孩提供有限的帮助。《济贫法》的救助对象主要是贫民、无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者、失依儿童等,
只是对穷人的救济,保障其基本生存权利。旧《济贫法》的最大特点是确认国家负有救济贫民问题的责任,形成了一种社会救助制度,但是救助对象有限,救助水平是低层次的。
1870年代表容克地主阶级利益的普鲁士军队战败法国,于1871年建立了统一的德意志帝国。1883年,德意志帝国议会批准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险法——《疾病保险法》,1884年和1889年,又相继颁布了《工伤事故保险法》和《老年与伤残强制保险法》。德国保险三法的颁布实施,使得国家对民众生存状况的保障,由社会救助发展到了社会保险,从而开启了社会保障制度化的历程,标志
【5】
人类历史上以社会保险为核心内容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由此产生。德国保险三法的保障对象是工业劳动者,因为工业革命使劳动者与土地相分离,成为失地农民,传统的家庭保障方式受到冲击。一方面,工业社会下,工业生产的社会化和规模化,促使越来越多的劳动者从乡村进入城镇工作与生活,成为受雇工人,失去了以土地为依托的家庭保障,生活无法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受雇工人构成一个日益庞大的无产者阶层,以往作为家庭或个人风险的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特定事件,亦开始演变为一种社会风险,使得风险具有系统性。因为每一个工业劳动者只要发生这种风险,便意味着失去收入来源和生活保障,进而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英国的《济贫法》无法解决工业社会下劳动者的保障问题,德国却找到了一个保障社会主要劳动力——工业劳动者的生产与再生产的方法,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解决了工业化时代劳动者的生产与扩大再生产过程中的保障问题,相较于《济贫法》而言,其保障对象更为广泛,保障水平较高,保障性质从济贫发展为促进受保对象的发展,这也是社会发展所必须的。
(二)从资金来源角度分析
英国旧《济贫法》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建立征税机构以满足济贫资金筹集所需,并确定了从富裕的地区征税补贴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方式。英国济贫法规定,教区以一定的税率征收济贫税。这部立法确立了这样的主导思想:以立法强制征收济贫税。而新《济贫法》的济贫资金仍主要来源于各地区的地方税(原称济贫税)。而征收上来的济贫税用于给贫民发放基本的生活资料、失业人员的失业救
济金等,数额相当之少,根本无法满足有需求者的需要。
德国政府颁布的三种关于劳工的社会保险法,均由雇主与劳工联合组成的自治机构予以办理,由政府予以监督。疾病保险的保险费,由雇主分担1/3,由劳工自行负担2/3;灾害保险的保险费,全由雇主负担;老年残疾的保险费,雇主
【6】
与劳工各自承担一半,再由政府对每一个人的年金进行一小部分补贴。由雇员、雇主共同供款和国家资助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险制度,借助商业保险的形式,解决了保障的资源问题,真正确立了社会责任与风险的共同分组机制。
(三)从体制化角度分析
在西方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时期,济贫制度是一种主要的社会保障模式。在英国,自1601年颁布《济贫法》后,又于1723年通过了设立济贫院的法律,其目的是强调使穷人“懂得”劳动。1774-1824年间,英国议会通过了一系列劳工协议法案;1782年通过了格伯特法,放宽了济贫法的实施范围,缓和了旧济贫法因“惩戒性”救助所造成的某些惨况。到1834年,英国议会又通过了著名的《济贫法修正案》(即新济贫法),它确立了“劣等处置”与“济贫院”规则,实现了减少济贫税的目标,从而赢得了社会上层与中产阶级的欢迎,却因缺乏人道而遭
【7】
到了下层民众的诅咒。但是,英国社会救助的传统由此确立下来。
德国形成了一套基本健全的保障体系。1854年4月10日的《矿工、冶金工人和盐场工人全体联合会法》是第一部国家制定的公开合法的工人保险法。1882年,德意志帝国政府又提出《疾病社会保险法案》,并于5月15日交由国会辩论通过。1883年5月31日,国会通过辩论,以多数通过《疾病社会保险法案》。这可视为世界上第一部出台的疾病社会保险法。1881年初,德皇向国会宣布,要采取若干“保护”的社会措施,推行“社会改革”。在“社会改革”的旗号下,作为社会故革的措施之一,帝国提出了《工伤事故保险法草案》,交由国会讨论并通过。1884年5月9日,国会再次辩论《工伤事故保险法草案》。俾斯麦在辩论中第一次正式提出“劳动权利”。1884年6月27日.国会正式通过《工伤事故保险法案》,它也是强制性保险。1888年11月27日,继《工伤事故保险法》之后,帝国国会又提出《老年和残疾社会保险法草案》,要求辩论并通过。1889年5月24日,德意志帝国国会以微弱多数通过《老年和残疾社会保险法》,当年6月22日颁布,并于1891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颁布并实行于全国各地。这样,从1883年到1889年,德意志帝国国会相继通过几项法令,批推由国家建立了疾病保险计划(1883),工伤事故保险计划(1884)和退休金保险汁划(1889),从而完成了当时世界上最完备的工
【8】
人社会保障计划。
四、从影响角度分析
自英国济贫法颁布后,欧洲其他国家亦开始仿效,如瑞典于1763年制定了《济贫法》,经多次修订而在于十殖民地时代,英国的济贫法很自然地直接影响着该
【9】
地区的早期社会救助活动。尤具讽刺意味的是,以压制贫民为出发点的济贫法修正案,却奠定了未来福利国家的基石,成为现代福利国家的先声,这也预示着
旧自由主义的某种总结。
200年来世界上关于保护劳工的立法及其他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的立法皆由英国首开先河,惟有社会保险,创自德国,从此,各国相继仿行。德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建立,带动了一大批国家创建本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继德国之后,西欧与北欧各国如丹麦、芬兰、意大利、英国、法国、英地利、荷兰、瑞士、瑞典、
【10】
比利时等,从19世纪后半叶起,也先后建立了带有强制性的社会保险体系。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由此发展起来。
三、结语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虽然由德国开始建立,但是不管其发源地在何处,社会保障制度都是从传统社会走向现代化国家的一种产物。社会保障制度被许多国家或政府引进和采用,并且有效的保障并改善了公民的基本生活,真正发挥了它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功能。观今宜鉴古,无古不成今。我们研究社会保障的发展历史,只是为了能知古鉴今,对我们今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起到借鉴作用,使我们能从历史观的角度去建立未来的新制度,这也是这篇文章的一个目的。
参 考 文 献:
[1] 吴轩,郭跃.英德不同社会保障传统形成的原因分析[J].科技创业月刊,
2008,(3):130-131.
[2] [4][5][6]史伯年主编.社会保障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7:
21,22,24,24.
[3] [8][10]和春雷主编.社会保障制度的国际比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0:3,14-16,20. [7] [9]郑功成.社会保障学—理念、制度、实践与思辨[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0:122,122.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