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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民商法规则浅析
作者:李彦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5期
摘 要 民商法这部法规的主要作用就要是来调整主体间财产关系的,同时也要兼顾人身关系。就目前我国的法律发展形势来看,这是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一部基本法律法规,它体现出了对信誉的维护和要求,这一制度的建立是在平等诚信的基础上一点点完善的。可以这么说,我国现行的所有商业法律法规中,民商法是一部对信誉秩序方面调整最为直接和具体的法规,不但指导着民事主题的行为,同时也约束了失信行为,维护良好的诚信秩序。就信誉权与名誉权和商誉权来说,这些清晰的分界失信于立法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 民商法 信用权 名誉权 商誉权
作者简介:李彦,贵州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律硕士(法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018-02
民商法包括民法和商法。民法主要包括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商法(包括商主体法和商行为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企业法、保险法、票据法、破产法、海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民法是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注重交易安全,商法注重效率。 一、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就民商法而言,诚实信用这一原则贯穿始终,在维护市场信用机制中起到了不可限量的作用。诚实信用是人的一种基本道德,也是与我国所有的法律法规相统一的规范原则。诚实守信不但可以维护社会的秩序,更可以维护我们的市场经济秩序。在市场上主体双方发生交易时,互相都要求诚实守信,不欺诈对方。不做那些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事情。用最基本的道德底线约束自己的行为,不滥用权力去追求自己的利益。若当事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就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各自履行义务。
诚实信用的适用范围随着我国所有法律法规的健全逐步扩大,不仅适用于契约的订立、履行和解释,而且最终扩及于一切权利的行使和一切义务的履行,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其性质亦由补充当事人意思的任意性规范,转变为当事人不能以约定排除其适用,甚至不待当事人援引法院可直接依职权适用的强行性规定。诚实信用的实质,是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条文具有极大的弹性,法院因而享有较大的裁量权,能够据以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诚实信用原则,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民商法将诚实守信作为基本原则,也是最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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