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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监督管理和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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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13 22:21:43

(三)对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作出限制,建议不授予或取消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荣誉称号;

(四)对参与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资金补贴、政策扶持等政府公共服务项目活动作出限制,建议取消其各类评优评奖资格;

(五)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范围内,依法从重处罚; (六)在办理资质评定、申报、升级、验证、年检等事项中予以限制;

(七)列入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进行联动惩戒;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四条 对“黑名单”企业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市民防局服务窗口和门户网站以“黑名单”的形式公示;

(二)实施第十三条规定的惩戒措施;

(三)建议上级主管部门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执业资格;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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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对年度信用考核优秀的企业,主要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市民防局服务窗口和门户网站以“红名单”的形式公示;

(二)在服务上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利; (三)建议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的,在评选时予以加分;

(四)优先办理资质升级,属于上级机关权限的,优先上报并提交良好信用信息;

(五)在日常监管中减少相关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六条 对年度信用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市民防局在服务窗口和门户网站以“黄名单”的形式公示。企业自考核结果告知之日起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提交书面复查申请。市民防局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如仍未整改到位或发现有新的违规行为的,给予3个月整改期,整改期满后方可申请复查。整改期内,暂停该企业的相关手续办理。第二次复查仍不合格的,依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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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十二条第(四)项,将该企业列为“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并依本《办法》第十三条给予惩戒。

第十七条 市民防局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信用考核结果和处理意见上报省民防局,同时上报市政府信用管理机构,纳入市信用管理体系。

第十八条 在考核中发现应由其他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事项,将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罚。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相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结果将在“苏州市民防局网站”( http://www.rfb.suzhou.gov.cn/)和苏州市行政务服务中心人防窗口进行公示。企业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市民防局书面提出异议,市民防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

第二十条 民防(人防)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质量监管和信用评价时要依法合规,不得擅定标准,不得违反有关程序,不得违背廉政要求。

民防(人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人防工程建设、设计、监理、检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销售和安装等企业的经营活动,不得向建设单位指定服务机构和生产、安装企业,不得干涉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如有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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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纪检监察部门将按照党规党纪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民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XX月XX日起试行。 附 :苏州市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标准(附件1-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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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作出限制,建议不授予或取消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荣誉称号; (四)对参与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资金补贴、政策扶持等政府公共服务项目活动作出限制,建议取消其各类评优评奖资格; (五)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范围内,依法从重处罚; (六)在办理资质评定、申报、升级、验证、年检等事项中予以限制; (七)列入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进行联动惩戒;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四条 对“黑名单”企业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市民防局服务窗口和门户网站以“黑名单”的形式公示; (二)实施第十三条规定的惩戒措施; (三)建议上级主管部门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执业资格;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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