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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李四;性别:男;年龄:44;出身年月:1966年4月;住址:南宁市大学路22号;身份证号码:450987196606012558。
被申请人:南宁市西乡塘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地址:南宁市秀厢大道28号。 复议请求:撤销南宁市西乡塘区公安局交警大队的交通处罚决定
事实和理由:2010年2月12日,申请人李四驾驶牌号为桂A00001悍马牌汽车行至广西大学路口调头,被市民刘三用手机拍下照片送至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交警大队,该交警大队依据该照片认定李四构成违章,随即当日在南宁市交通违法信息网上公示对其的处罚:“桂A00001汽车违章掉头,罚款100元,扣2分,自公告之日起15天到本队接受处罚”。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处罚程序违法。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适用简易程序;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警察应当(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而本案的被申请人仅仅凭一张照片片就对申请人作出处罚,没有告知申请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所做的处罚决定书也没有经申请人签名,交通警察亦未盖章签名。所以被申请人的行为程序严重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
此致 南宁市公安局
申请人:李四 201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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