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舞阳县城乡低保工作规程、管理制度(2009.11)
舞阳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2009.10)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河
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豫政【2006】2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制度,提高低保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一、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条件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城市低保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县常住非农业户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现为180元)。
3、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
(二)、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1、20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劳动就业能力的;
2、家庭成员中,有一方在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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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退休,有稳定收入且达到保障标准的;
3、家庭月人均收入虽然低于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 4、有固定门面并正常营业的; 5、自己有各种车辆正常营运的;
6、3年内私建住房、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7、家庭中拥有使用小汽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机动车除外)和非生活必须的高档消费品,如电脑、摩托车,以及近一年内购买贵重家用电器的;
8、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9、家庭有高档收藏,饲养观赏宠物的;
10、有各项投资行为的承包者、股东或投资股票、基金的;
11、家庭每月电费支出明显超出补差标准的; 12、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13、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红白喜事大操大办的;
14、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15、不按规定申报家庭收入、不据实提供家庭住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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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有劳动能力而不按要求进行求职登记,或无正当理由两次经介绍拒不就业,或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17、家庭因征用土地“农转非”并自愿一次性领取补偿金在3年之内的;
18、新购买户口“农转非”不满一年的,或购买户口“农转非”,在农村家庭仍有责任田的;
19、不配合家庭收入情况调查或弄虚作假的; 20、有两处以上住房,一处闲置或出租的;
21、采取回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22、有本县非农户口,但长期不在我县居住,且又不能提供现常住地公安部门的有关居住证明和县以上民政部门有关收入证明的;
23、经查实,一方多地领取低保资金的;
24、不按规定程序申报和相关材料不全和经认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三)、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批程序
城市低保待遇按照个人申请,居(村)委会或单位调查评议,乡镇政府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 个人申请。城市居民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或委托办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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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下岗证、离退休证; 4、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 5、残疾证;
6、学生证(入学通知书); 7、就业状况证明; 1、收入状况证明; 2、劳动能力状况证明;
3、养老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证明;
4、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补助费的数额及用途证明; 5、有关裁决、判决材料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6、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人员,需首先到有关部门进行求职登记,并由有关部门提供求职登记证明。
单位、居委会初审。居委会、社区或单位负责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和评议。符合保障条件,进行一榜公示,7日内,群众无异议后,签署初审意见,将核实材料上报乡(镇)政府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予说明,退回其申请。
乡(镇)政府复审。乡(镇)政府负责对居委会、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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