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监狱劳动改造功能在监狱行刑功能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即生产劳动是罪犯改过自新的“惟一手段”。其实,马克思的那段话是在论述旧 监狱改造手段的匾乏,批判拉萨尔机会主义思想(为了“维护”工人利益主张 取消监狱劳动),而绝不是在论述社会主义监狱的工作模式。长期以来,我国监 狱学界和监狱实践工作中“惟上”、“惟书”,把本来仅属于改造手段之一的劳动 改造凌驾于其他改造手段之上(甚至称之为“唯一的手段”),认为只有劳动改 造才能使罪犯脱胎换骨、重新做人,其他改造手段只能起辅助作用。更有甚者, 把监狱这一名称也改称为“劳改队”,把监狱人民警察改称为“劳改干部”,仿 佛手段同时就是目的。理论上的片面性,导致认识上的混乱和工作上的“重劳 轻教”和“重生产轻改造”①。这种以罪犯劳动为主体的劳动改造理论左右了我 国半个世纪,当前在新形势下,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与时俱进,寻求新的思
维和变革,突破“劳动改造”理论一统天下的格局。研究我国监狱问题的理论 立场应该是:“首先,研究21世纪中国监狱不能脱离中国国情。社会主义初级 阶段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着中国监狱的走向。对此,我们应有清醒的认 识,跨世纪不等于跨阶段。任何超越时代、超越阶段的讨论都无助于中国监狱 工作在21世纪中的健康发展。第二,研究21世纪中国监狱定位问题必须坚持 改革开放的指导方针,解决好借鉴与继承的关系。改革不能拘泥于马列经典著 作中关于监狱工作的论述,又不能拘泥于别国的监狱模式,也不能拘泥于我国 监狱工作的历史经验。第三,研究21世纪中国监狱定位的问题必须坚持社会主 义方向,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服务。??要以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监狱 制度为落脚点,改革不适应中国监狱向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发展的旧体制, 建立适应监狱贯彻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新体制。”“ 第一、从罪犯劳动演变规律看,在国家困难时期,不少国家也把罪犯劳动 作为创造财富的手段,但当国家具备一定财力后,罪犯劳动一定是回归到改造 罪犯的意义上,尽管罪犯劳动要有效益,甚至有规范、有规模的劳动,但那绝 不是由罪犯劳动给监狱提供经费保障,为工作人员购服装、发工资、发奖金, 而是体现劳动除挣钱以外的其它更重要的目的蛋。
第二、从理性认识行刑效能的角度看,行刑作为一项执法活动,其目标并 非培养一个道德完美、情操高尚的人,这样的目标尽管十分理想,却是不现实 的。我国应当继续坚持对罪犯的改造,但改造的重心应该放在矫治不良心理、 戒除恶习上,而不是放在世界观、人生观的转化上来。当然,并不否认行刑机 关可以在这些方面做一些工作,对罪犯世界观、人生观的塑造起一定的潜移默 化的作用,但这不应是行刑机关所特有的中心任务,更不应作为衡量行刑效能 高低的主要标准。理性认识行刑的功能及效果是极其必要的。一方面行刑的功 能是多方面的,除了改造功能以外,还有剥夺、威慑、鉴别、安抚等功能,不 能因为改造成效不够理想,就断定整个行刑工作一定是低效的、失败的,甚至 否认行刑机构的存在价值:另一方面,行刑功能是存在局限性的,行刑的效能, 尤其是改造的效能,受到主客观多中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如立法质量、量刑水 准、干警素质、国家投入、社会配合和社会风气等等,因此不能对行刑机关改 造罪犯的功能和效果期望值过高①。长期以来,我们都以为,监狱工作改造人类、 改造社会事业,是光荣的、伟大的、崇高的,是化腐朽为神奇的,是功在当前、 利及后人的神圣事业。往往过高的估价监狱惩罚和改造罪犯的价值,以为,重 新犯罪率低就表明监狱工作“威力无比”,而重新犯罪到底和哪些因素相关, 相关到何种程度?尚无准确模型。上海监狱局1992年的定量分析证明,有12 种因素与从新犯罪关系密切:家庭关系、安置情况、帮教情况、婚姻状况、判
刑次数、改造表现、经济状况、出狱年龄、犯罪种类、刑前职业、刑期和户籍 地。从这些分析可以看出,导致重新犯罪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并且呈现出复 杂的结构图式。监狱工作的教育、改造乃至矫正是有限的,不是无限的,更不 能人为地无限放大。也就是说,监狱机关、监狱警察只对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 犯罪承担有限责任。监狱职能的有限性丝毫不意味着贬低监狱工作的伟大价值。 监狱工作是做人的工作,是将社会建设的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将破坏力 量转化为建设力量。这是监狱事业对社会的贡献,也是监狱工作在社会工作中 的定位。拔高、虚夸监狱工作的价值是与事无补的。相反,认识和承认改造工 作的有限性,刁`能恢复了监狱工作的真正价值,使我们、也使全社会认识监狱 工作的真正价值。
(二)法治层面上全面推进行刑法治化
监狱行刑法治化并非单纯指监狱严格依法办事,而是指监狱、监狱人民警 察和其他行刑参与人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范行为,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 违反法律规定。行刑参与人是指除了作为行刑活动主体的监狱、监狱人民警察 之外的直接或间接参与行刑活动的其他机关和个人。直接参与人是指监狱管理 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直接决定或影响监狱行刑活动的机关和个人。 间接参与人是指对监狱行刑活动具有间接影响作用的有关机关、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如人事、财政、公安等部门。监狱的行刑行为是一种国家行为,而不是 部门行为,实现监狱行刑的全面法治化,也决非监狱自身可以完成的,它需要
这个社会的共同推动乏。在正确发挥监狱劳动改造功能,推进依法治监上应注意 以下问题:
一是加强干警法治观念。有的监狱干警存在着“以言代法”、“重权轻法” 的潜意识,把执法活动当成是行使自己的行政权力,为所欲为,习惯依靠行政 命令办事,凡事靠发号施令来进行,而不是从法律依据出发、按照法定程序开 展,依法办事的意识淡薄。对许多监狱干警来说把罪犯劳动放到依法治监的概 念里去思考,是匪夷所思的事。其实,《监狱法》借鉴他国对监狱罪犯劳动的有 关规定和第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与犯罪待遇大会通过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 准规则》及其附件《罪犯劳动》的有关精神,对罪犯劳动进了较全面的、人道 的、文明的、科学的规定,总的原则上规定罪犯劳动时间和休息权利、参加劳 动的罪犯的报酬、监狱执行劳动保护、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罪犯处理 等内容。在其他许多监狱管理制度中也有关罪犯劳动的规定,内容具体,覆盖 面广,要求高c。但这些制度和要求在现实中很难落实,因此,曲面推进行刑法 治化首先要提高监狱干警的法治意识很有必要。
二是完善监狱法律法规体系。依法治监首先要有法可依,完备监狱的法律 法规体系是依法治监的前提。目前,在监狱法律法规上已初步形成了以《监狱 法》以及相关法律为核心的监狱法律法规体系,但目前,这个体系还不尽完善。 现行《监狱法》虽然规定了罪犯劳动时间和休息权利、参加劳动的罪犯的报酬、 监狱执行劳动保护、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罪犯处理等内容,但这些规 定很抽象,可操作性差;《监狱法》实施已10年,但相配套的实施条例至今还 未出台,执法上缺乏统一、规范,各地监狱各行其是,影响了监狱执法的严肃 性。在执法中,虽然反复强调要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但至今还没有建立一套 保护罪犯法定权利的保障体系。罪犯的法定权利得不到制度上的保障,执法随 意性大。如罪犯有休假、学习的权利,但却没有一个具体的保障制度,对罪犯 劳动虽然做作出了大量规定但是弹性过大,所以,尽管上级三令五申禁止超时
加班加点,但罪犯的超时劳动仍普遍存在二因此必须完善罪犯劳动法律制度。 一是在立法中,应根据监狱企业的性质和任务,对监狱生产的管理方式、组织 机构、人员管理、投资渠道、收入分配、产品销售方向、财务和资产管理等方 面进行全面系统的规范。二是在立法中,还应对罪犯劳动生产改造的全过程予 以规范。如对罪犯的劳动管理、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劳动时间、 劳动培训、劳动保险以及考核奖罚等内容。监狱生产是监狱劳动改造功能实现 的重要手段,规范监狱生产必须在人文化与法治化的基础上进行,也就是说, 监狱生产与劳动必须遵循基本的底线,应有利于罪犯的改造与罪犯基本权益之 维护。联合国《罪犯处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对罪犯劳动作了专门规定:监狱 劳动不得具有折磨性质;罪犯必须参加劳动,但以医官断定其身心俱宜为限; 罪犯的劳动,应尽可能有利于增进出狱后谋生的能力;监狱应提供有用行业的 职业训练;在允许的范围内,罪犯可以选择所愿从事的劳动种类;监狱内的劳 动组织与管理方法也尽量与社会的作法相似;罪犯及其职业训练上的利益高于 监狱盈利的目的:监狱要有劳动保护,罪犯劳动每周一日,并保证享有教育和 其它活动时间;监狱应有公平的劳动报酬制度。在监狱生产的立法中,我们可 以参照这些加以规定,以维持人文化与法治化的底线工。
三是加强监督。监狱要实现法治化离不开监督,监督的不力,就会使监狱
执法权失控。完整意义上的监狱法治,就包括了执法监督。目前我国绝大多数 监狱的执法监督既不健全又不完善,甚至流于形式。在新形势下,应当大力加 强对监狱执法的监督。首先是狱务公开,将罪犯从入监到出监,从劳动、学习 到接受管理,从减刑、假释到处分、加刑等有关权利、义务等和监狱工作有关 内容、流程、期限、幅度向社会公布提高了执法透明度;二是建立全方位的法 律监督体系,将整个监狱执法工作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确保执法活动公正、 公平、合法进行。从监督形式上看,应包括权力机关监督、党的监督、群众监 督、舆论监督;从过程上看,应包括事先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从监督 内容上看,应包括执法监督、管理监督等。
(三)体制上建立监狱经费全面保障体制,实现监狱职能一体化
一是落实监狱经费保障机制。全额保障是纯化监狱职能实现监狱劳动改造 功能正确定位的前提。如果监狱经费不能得到财政全额保障,监狱就会想方设 法通过罪犯生产劳动进行创收。现行的监狱经费供应体制与1994年颁布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也相矛盾,《监狱法》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 经费。监狱的警察经费、罪犯的改造、生活、狱政设施等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 列入国家预算。但是在实际上,各地落实监狱经费保障的具体情况差别较大, 普遍存在不到位、标准低、缺口大的问题。当前各地监狱的所需经费实行财政 拨款与监狱企业自身生产双重支持的方针,由于财政拨款所占的比例有限,监 狱企业的生产能力和盈利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那里的监管和被监管人员的 生存状态,这样也就造成了各地监狱贫富不均,差异巨大的现象。有关政府部 门应尽快联合制定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实行收支分开,将监狱经费按支出标准 纳入财政预算,由国家财政全额保障。监狱组织罪犯劳动生产所得收入,应单 独核算并上缴财政。收支分开,将有助于监狱彻底放弃对罪犯劳动的经济利益 的依赖和追求工。二是纯化监狱职能,彻底实现监企分离。监企分离不是简单的 分家,而是将监狱原有的刑罚执行职能和生产经营管理职能的彻底分离。监狱 里凡是从事生产经营等岗位的工作人员,都应当从监狱警察中分离出去,真正 实现监狱管理人员警察化、公务员化。为了纯化监狱职能,从体制上、制度上
保证监狱刑罚执行功能的充分发挥,必须实现“监狱企业分离”。另一方面,为 了有效地经营管理犯人的劳动生产,也必须纯化企业的职能,企业单独运行。 彻底实现“监企分离”,必须有组织保障,在全国和各省分别成立专门机构,组 织实施罪犯的劳动生产活动,并通过经济运作和有效的经营活动,为罪犯劳动
持续提供设施和条件的保障孟。在监狱与监狱企业的管理模式上各国都有不同的 方式。加拿大监狱局成立了监狱劳动服务公司(简称COCRAN公司)来管理监狱 劳动。一该公司是监狱局的下属机构,但它基本采取市场模式运作,与联邦监狱 之间没有从属关系。CORCAN公司具有更透明的社会成本、更具商业化的财务管 理,更易于与私人企业建立关系,对市场的反映能力更强能以更接近私人企业 的标准来培养罪犯的职业技能。公司不交税,生产利润用于扩大再生产或支持
矫正项目。CORCAN公司有一个由商界人士、工人代表和市民组成的咨询委员会。 在CORCAX内部为了方便不同产品和服务种类的管理,设有农业、建筑业、制造 业、纺织品和劳务等5个管理处,现有工作人员300多名,除少数合同工外, 都具有公务员身份,工资由政府支付,与公司盈亏无关。新加坡根据《矫正更 生公司法》组建了新加坡复员技训集团(简称SCORE公司),其职责是:经营全 国监狱生产,负责各监狱的生产项目、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和技术管理;负 责对罪犯的培训;为刑满释放人员介绍职业:协调私人企业在监狱内设工厂,
安排罪犯劳动。可见这些国家的监狱生产模式是设立专门的公司负责监狱生产 的规划和管理,人员与资金都独立于监狱。我国实施监企分离的过程中,可以 参照国外的做法,成立专门的生产部门,根据国家的经济发展计划,并结合监 狱的特点,制订监狱企业的生产计划,包括生产任务、原料供应计划,产品的 销售计划。各监狱按照任务组织罪犯进行生产,不负责原材料采购,也不负责 产品的销售及企业技术设备更新改造。国家通过在政府采购中划定一部分公用 物品指定由监狱进行生产,为监狱生产提供相对稳定的销售渠道,对监狱生产 进行扶持。政府采购是国家机关、实行国家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 用国家财政性资金,为实现政府职能和社会公共利益,以购买等形式获得商品.、 工程、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是国家调节经济和解决社会问题的一种方法。监 狱生产的特点决定了其不可能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而获得政府采购的订单。一 般是国家在政府采购中划定一部分公用物品指定由监狱组织罪犯生产,以此对 监狱生产进行扶持,这是国际上许多国家采用的一种通行做法:我国已经开始 在全国逐步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应当在政府采购中划定一部分公用物品由监狱 组织罪犯生产,由政府定购,以此解决监狱组织罪犯劳动问题注。 (四)行刑社会化
监禁刑的基本属性是将罪犯隔离于正常社会之外,而追求的目标却是罪犯
复归社会,这就使监狱行刑的手段和目标、过程与效果之间产生了尖锐的矛盾。 所谓行刑社会化,是指为了避免和克服监禁存在的某些弊端,使刑事执行服务 于罪犯社会化的目标,而应该慎用监禁刑,尽可能对犯罪人适用非监禁刑,使 其在社会上得到教育改造;同时对于罪行较重有必要监禁的罪犯,应使其尽可 能多地接触社会,并使社会最大限度参与罪犯矫正事业,从而使刑事执行与社 会发展保持同步,为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有利条件李。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 来看,监狱行刑的社会化集中表现为在罪犯改造中充分融入社会思想,使罪犯 服刑中可能产生的“监狱人格”最小化。社会学的理论认为,罪犯犯罪是因为 其社会化不完全,即社会化缺陷的结果,他们在监狱服刑就是强制再社会化,
其目的是使罪犯重返社会。刑罚学上的社会化概念起源于18世纪的欧洲,二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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