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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劳动改造功能在监狱行刑功能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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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25 21:54:53

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下到监狱工作的实际工作者,都对监狱生产有所意见。 1955年中央决定从劳改队调3万和1万4千多罪犯分别参加福建鹰夏铁路和湖 北四湖排水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抢工程进度和营养不够、甚至吃水都困 难等原因,发生了成百上千罪犯死亡的现象。这对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造成了 极为恶劣的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时任公安部长的罗瑞卿向中央汇报此事时, 作为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的毛泽东和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刘少齐 对此都给予了严厉的批评。毛泽东指出:“要人道主义和阶级斗争相结合。”刘 少齐指出:“劳改工作的方针是改造第一,生产第二。”李公安部对四湖排水工程 指挥部《劳改犯人病亡情况报告》批示时明确指出:“今后务必纠正片面追求生 产任务而忽视和违反我们改造犯人的政治目的的一切做法各种不合理的管理制 度,应立即彻底废除。”气956年12月,罗瑞卿部长在第八次全国公安工作会 议总结讲话中指出:“劳动改造的目的是为了尽可能把犯罪分子教育成成为善良 的劳动者。因此,既要生产,又要进行必要的充分的思想教育工作。生产也是 为了改造上的目的,但不能妨碍改造。我们在这个工作中所追求的目的,主要 是政治上的目的,而不是经济上目的。”后来到1962年,毛泽东在听取公安部 负责人汇报时强调:“劳动改造罪犯,生产是手段,主要目的是改造,不要在经 济上作许多文章。”

二、罪犯劳动被严重异化

〔一)监狱企业追求经济效益与监狱行刑目的的矛盾

对监狱行刑目的,我国监狱法学界进行专门阐述的不多,但都有一个基本 的共同点,即我国行刑的目的不是(或不单纯是)使犯罪分子受到一定的痛苦 和损失,而是进行犯罪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我国《监狱法》对监狱行刑目 的没有明确表述,但该法第1条、第3条分别规定了:制定本法目的是“预防 和减少犯罪”和“监狱??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可见,将监狱行刑目的 表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既能成为我国监狱法学界普遍接受,又具有一定 法律依据`。监狱组织罪犯劳动就是为了实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目的进行的刑 罚执行活动:而监狱企业作为相对独立的按市场机制运作的法人主体,追求经 济效益最大化是其根本职能和本质任务。纵观行刑发展过程中,只要监狱经费 与罪犯生产劳动有关系,监狱追求经济效益并非是难以理解的问题。利用服刑 罪犯这样的廉价劳动力谋取利益,已经有很长的历史。早在19世纪初期的美国, 因证明监狱的产品事实上是盈利的,立法者很快确信监狱工业是一个有效的经 营,希望监狱自给自足。于是,监狱工业的成功发展逐渐成为了监狱长最关心 的问题??逐渐地,生产变为至高无上的目的,当时的一个报告中写到:“没 有一个州的监狱能证实改造是监狱行刑的最高目的,都尽可能充分利用罪犯这 样的廉价劳动力。”组织罪犯劳动会创造利润,当过分追求利润时,必然导致

其改造工作的削弱②。特别是我国在监企合一的情况下,监狱生产的经济意义被 放在至关重要的位置上,而监狱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基本职能却被架空,由 于我国的监狱生产管理人员与刑罚执行夕、员队伍没有分离,人员配置互为消长, 按照强调“生产第一”的管理思路,大部分的警力被用于监狱生产的管理,教 育改造工作由于警力不足难免流于形式,使改造质量受到极大影响。据统计, 全国监狱干警与押犯总数的比例,按1951年“八劳”会议确定的标准执行, 工业单位20%,农业单位16%,综合性单位18%的比例配。随着市场竞争的 加剧,各监狱都不得不把越来越多的警力,用于市场开拓、产品开发、售后服 务、催款要帐等生产经营业务。农业单位还要动用大量警力办学校、医院等,

使得在一线实际管理、教育罪犯的千警与在押犯的比例,一般在8%以下,有 的甚至在6%以下。而且,为了鼓励发展生产,许多监狱干警的经济待遇与犯 人生产劳动的效益挂钩,甚至直接由各级干警承包犯人生产,由作为国家公务 员的监狱干警对自己管理的犯人的生产经营自负盈亏。为了追求监狱生产利润 的最大化,一些监狱往往置罪犯的合法权益不顾,通过延长犯人的劳动时间、 增大劳动强度等方式提高监狱生产的收入和利润。有的成年犯监狱,罪犯劳动 超过8个小时甚至10个小时以上;有的监狱组织罪犯外役劳动,罪犯劳动时间 超过法律规定的要求;个别女犯监狱安排女犯从事某些不适合妇女身体条件的 劳动项目,等等①。这些做法不可避免地带来不利于罪犯改造的副作用,使罪犯 产生厌倦、抵触劳动的情绪。同时也削减了教育改造的时间,使教育改造功能 严重弱化。,

(二)“监企合一”的管理体制影响监狱公正执法

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社会公众对其最基本的要求是公正执法。

监狱管理者手中掌握着对罪犯的管理、调配、处遇、奖惩甚至减刑、保外就医、 假释等权力。如果监狱干警既是执法者又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他们的执法意 识和等价交换意识必然发生冲突③。由于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监 狱企业的原材料和产品的产、供、销要全部走向市场。又由于监狱企业的产品 多为技术含量较低的初级产品,市场竞争力不强,监狱在寻找市场的过程中, 利用押犯中的经济犯、职务犯、关系犯,在产品销售、优惠贷款取得、减免税 费、动力供应等方面为监狱企业谋取利益。监狱对这些“社会资源”的偿付, 就是“妥协执法”,表现为对做出“贡献”的犯人,“破格”给予各种行政奖励`, “妥协执法”的范围和程度在有些监狱甚至发展到了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 刑罚执行变更环节。以执法权利换取监狱利益的“妥协执法”现象,严重损害 了监狱执法的公正性和执法的正常秩序,也埋下了监狱警察执法腐败的隐忧遏。 (三)监狱企业与社会企业之间不平等竞争的矛盾

监狱利用罪犯作为主要劳动力组织生产的企业与社会上按照公司法组成的

企业之间很大程度上存在不平等竞争。尽管监狱企业存在劳动力素质低、产品 结构单一等问题,但监狱企业享受贴息贷款、税收返还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同 时分利用罪犯这样的廉价劳动力使得生产成本低。因此监狱产品在市场流通, 是一种不平等竞争。从全社会的角度看,在过剩经济的情况下市场份额是有限 的,监狱生产靠各种优惠政策取得竞争优势,监狱企业搞得规模越大,占市场 份额越多,挤占社会企业的市场份额也越大,进而造成社会上的就业岗位减少, 社会上失业人员增多,也同样会从另外一个角度影响社会稳定。 (四)罪犯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关于强制劳动问题:监狱生产是在强制罪犯劳动的条件下开展的。强制罪

犯劳动的理论基础是劳动改造理论。早在建国之初,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 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纲领》中就明文规定对罪犯“强迫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 曾经在新中国监狱史上发挥过巨大作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也 明确规定“为了惩罚一切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并且强迫他们在劳动中改 造自己,成为新人。”同年的《人民日报》发表题为《贯彻对罪犯的劳动改造政 策》的“社论”再次强调了“强迫劳动”。直到现在,大家形成的共识是“罪犯 劳动具有强制性”。不过,具有权威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学习手册》 在解释第69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时,没有用强制性一词, 而是用了一个中性的法律语言“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这是罪犯

的一项重要义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992年发布的《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 (白皮)用了较为缓和的语气“罪犯刚入狱时,有的没有劳动习惯,有的鄙视 劳动,因此参加劳动多少都带有被强迫的性质。”罪犯劳动有着坚强的理论支撑 ,。

监狱组织劳动的强制手段也很明显,完整的警戒设施、严密的监管制度、严 格的监规纪律构筑了威严的管理氛围。一方面,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 动,无所选择,而且劳动的场所、时间、任务、程序都必须服从安排,不得任 行其事;另一方面,抗拒劳动、消极怠工的罪犯将受到监狱的警告、记过、禁

闭等行政处罚李。我国罪犯劳动制度具有强制性、惩罚性等特点与联合国罪犯劳 动制度的非强制性、非惩罚性形成了鲜明对比。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 公约》第8条第3款规定“任何人不得被要求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联合国 罪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71条第3款规定,监狱当局“在正常工作日, 应交给足够的有用工作,使罪犯积极去做”同时规定:“监狱劳动不得具有折 磨性质”,劳动目的是“足以保持或增进罪犯出狱后诚实谋生的能力。??利益 不得屈居于监所工业营利的目的之下”;《欧洲人权公约》第4条规定“任何 人不得使其从事强制或强迫劳动。”圭亚那、巴基斯坦和前南斯拉夫等国宪法均 禁止任何形式的强制和强迫劳动。由此可见,在许多国家参加劳动是罪犯的一 项基本权利,国家有义务保障。但在我国罪犯参加劳动是改造的重要手段,具 有强制性特点,表现为一种义务,无论是否愿意都必须参加。

关于劳动报酬权问题:西方发达国家关于罪犯劳动报酬目前为两大类型: 一类采权利主义,以德国、意大利、法国为楷模:一类采恩惠主义(奖金制), 以日本为典型,其他国家则较少运用。在我国历史上,自清末小河滋次郎主持 起草《大清监狱律草案》起,直至新中国成立止,监狱制度都深受日本影响, 关于罪犯劳动报酬也比照日本采用恩惠主义。这样罪犯作业被视为义务,罪犯 无权请求监狱给付报酬,监狱对罪犯作业是否要给付奖金,也便具有随意性, 因此,不符合尊重、保障罪犯人权之国际潮流'。我国1994年的《监狱法》对 罪犯劳动报酬采用权利主义,《监狱法》第72条规定: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对罪犯的劳动报酬问题做出 明确规定,是对罪犯劳动权的充分肯定。但其条文极其简单,缺乏可操作性, 且缺乏相应的责任条款。在当时监狱的财政拨款不能足额保障,还要靠监狱生 产弥补监狱经费的缺口,而监狱生产举步为艰,连干警工资都出现拖欠,给罪 犯发放劳动报酬无异于天方夜谭。近年来,这种情况有所改观,2003年4月福 建省监狱管理部门在全国率先出台并实施《福建省监狱系统罪犯劳动报酬管理 试行办法》,给参加劳动的罪犯发放劳动报酬。参加劳动的罪犯每月可领取10 余元至300元不等的“工资”以及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和津贴。《办法》规定, 罪犯劳动报酬的考核发放实行按日考核、按月兑现,考核与狱政管理、教育改 造达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罪犯如积极改造,可多领“薪水”,获评先进、劳 动能手、积极分子,可多拿“奖金”。同时,结合平时表现,可优先上报减刑、 假释等。罪犯劳动报酬制度实行8个月来,福建省各监狱先后收到罪犯家属赞 扬这一人性化监管改造新举措的来信2000多封,各监狱的监管改造工作也较以 往更为稳定。与2003年3月相比,该省各监狱2003年11月的罪犯违规率下降 了36%,罪犯学习文化、技术的积极性提高,“学技术、多挣钱、早出狱”成 为他们的现实追求“。但就全国监狱系统而言,罪犯劳动报酬制度还不规范,总 体上尚未开始起步,只有少数监狱对罪犯劳动工资制作了一些探索,对此尚需

要出台相关法规、政策予以落实。

关于劳动休息权问题:按照《监狱法》第71条规定“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时 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 调整劳动时间。罪犯有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显然,只有“在季节 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超时劳动才是合法的。1995年6月14日司法部印发了 《关于罪犯劳动工时的规定》的通知,第3条明确规定:“罪犯每周劳动(包括 集中学习时间)6天,每天劳动8小时,平均每周劳动不超过48小时”,“未成 年犯每天劳动4小时,平均每周劳动时间不超过24小时”,“生产任务不饱满的 监狱,可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批准,实行每周劳动5天,集中 学习l天的制度”。但是,由于监狱管理体制、财政保障体制以及监狱生产的利 益驱动等因素,罪犯劳动日益呈现出现超时间、超体力、超强度现象。这必然 挤占掉必要的教育改造活动,罪犯的休息、娱乐权利也自然受到损害。 第四章监狱劳动改造功能的再定位思考 第一节监狱劳动改造功能定位的思路与基点

监狱是依附于国家的一个“特殊标志物”:它既是当时社会的一个“病态物”, 同时又是当时社会的一个“文明物”。在专制社会,监狱是张扬暴力的机器;在 文明社会,监狱成为治理社会的工具。监狱文听进程的脚步,无不折射了社会 文明、进步的曙光。在当代,监狱“其实是一个国家真正实现高度文明的特殊而 重要的标志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说:“对罪犯的待遇也是衡 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和文明程度的标准之一。”监狱存在的价值决定监狱的具体 结构,并且结构为功能服务。监狱不是单纯惩罚犯罪的国家暴力工具,监狱的 存在有其自身的价值基础,是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综合体。从监狱的行刑观 念到行刑实践,从监狱制度的合理安排到监狱具体设施的配备,都必须有某种 目的性的追求,蕴涵着某种价值理念的实现。过去,我们长期奉行阶级斗争的 哲学,强调对阶级敌人无情打击、严酷斗争。这些思想观念也深深影响到我们 的行刑理念,认为监狱是“专政机器”、“刀把子”,对罪犯就是要“惩罚”、“剥 夺”。现代监狱的理念是什么呢?当然是法治社会的普追价值追求。法治社会所 追求的人道、人权、公正、民主、自由、平等、效率等等都是构成监狱价值理 念体系的基础或主体。这些监狱理念的构建既是法治社会运行规则对监狱行刑 的支配与制约,也是监狱存在的合理根据。 第二节监狱劳动改造功能定位的目标与路径 一、目标是监狱本质属性的回归

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监狱的本质属性究竟是什么?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副 所长郭建安研究员指出:新中国劳动改造制度创立以来的成功经验和惨痛教训 以及我国现行立法都已经作出了答复,那就是“以改造人为宗旨”。监狱如何 实现改造人的宗旨,我认为主要应当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改造意识或我们习 惯所称的思想;二是矫正习惯;三是培养刑满释放后谋生的手段。劳动在这三 个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从不同层面对改造、矫正和培养发挥功效。但 是,劳动不能代替教育和管理等其他手段,更不能成为唯一的手段。从一定意 义上讲,教育手段在改造意识和培养谋生手段方面的作用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可 能比劳动更为重要。

二、监狱行刑功能再定位的路径

(一)行刑理念上突破“劳动改造”一统天下

劳动改造之所以至高无上,来源于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的一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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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下到监狱工作的实际工作者,都对监狱生产有所意见。 1955年中央决定从劳改队调3万和1万4千多罪犯分别参加福建鹰夏铁路和湖 北四湖排水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抢工程进度和营养不够、甚至吃水都困 难等原因,发生了成百上千罪犯死亡的现象。这对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造成了 极为恶劣的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时任公安部长的罗瑞卿向中央汇报此事时, 作为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的毛泽东和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刘少齐 对此都给予了严厉的批评。毛泽东指出:“要人道主义和阶级斗争相结合。”刘 少齐指出:“劳改工作的方针是改造第一,生产第二。”李公安部对四湖排水工程 指挥部《劳改犯人病亡情况报告》批示时明确指出:“今后务必纠正片面追求生 产任务而忽视和违反我们改造犯人的政治目的的一切做法各种不合理的管理制 度,应立即彻底废除。”气956年12月,罗瑞卿部长在第八次全国公安工作会 议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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