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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告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政发[2012]30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6.29 【实施日期】2012.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告
(青政发〔2012〕30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市政府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降低16项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现通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按照不高于《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 〔1999〕1283号)和《山东省物价局、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鲁价费发〔1999〕367号)规定收费标准下限的50%收取。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 1 / 2
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鲁价费发
〔1999〕367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设厅关于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239号)规定收费标准的90%收取。
三、土地服务类测绘收费。按照不高于《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取。
四、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1〕243号)规定收费标准的65%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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