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与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的关系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与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的关系
作者:吕娜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6期
【摘要】中国作为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创始成员国,不但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时可能遭遇的政治风险提供了国际保险的途径,优化中国海外投资环境,推动与促进中国海外投资的顺利发展,同时可以通过担保流向中国的国际投资,促进国际资本向中国的流动,有利于中国吸引外资。在MIGA的大力协调、恰当运作之下,获得担保的在华外商可以在政治风险较低的环境下专注经营,实现更多的利润空间;中国可以有效地促进国内的经济发展与建设;MIGA也从担保业务中获得数额可观的保险费收入。
【关键词】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条件与范围;海外投资保险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简称MIGA)成立于1988年4,作为世界银行集团的第5个新增成员,其主要宗旨在于切实保护海外投资者的权益,改善国际投资环境,促进资本的跨国流动,尤其是向发展中国家流动。一、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产生与发展
1984年,世界银行集团重新制定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草案,经过多次磋商、谈判与修订,在1985年10月在世界银行汉城年会上正式通过,向世界银行成员国和瑞士开放签字。1988年4月12日,《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生效(简称《汉城公约》),MIGA于1989年6月正式营业。在政治风险保险机构中,MIGA是最大的多边投资保险实体,它填补了现行各国国家保险机构和私营保险机构在承保能力和担保范围的空白。自营业以来,各国申请者争相投保,截至2009年,MIGA已经向100多个发展中国家进行的900多个投资项目提供了总额超过210亿美元的担保,其担保业务发展的迅速和进一步发展的潜力可见一斑。 中国对MIGA机制的产生和未来发展,向来采取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的态度,中国是MIGA的创始成员国,认购了其中3138股股份,相当于3138万特别提款权,占MIGA全部认缴股份的3.358%,在所有成员国中居第六位,超过了一些发达国家,如意大利和加拿大。MIGA所承保的外商对华投资分别来自于美国、欧洲、日本、韩国等国家,项目涉及电力、金融、农业、纺织、制造、食品等多种行业。尽管在此期间经MIGA正式承保的在华投资外商企业与东道国政府不时有投资争议发生,但是经MIGA出面调解、斡旋后,双方一般均能互相谅解、化解矛盾,达成和解协议,继续合作。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承保条件和范围(一)合格的投资者
对于合格的投资者(也是合格的投保人)的界定,《汉城公约》规定:投保人必须是东道国以外的具备会员国国籍的自然人;或在东道国以外会员国通过法定注册并设有营业点的法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人;或者其多数资本为东道国以外一个或几个会员国所有或其国民所有的法人。此外,如果经东道国同意且资本来源于东道国境外,依据东道国和投资者的联合申请,且由MIGA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即可扩大合格的投资者至东道国以内的自然人或者在东道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其多数资本为东道国国民所有的法人。由于MIGA成员国资格的规范性,使得该机构拥有的潜在的合格投资者远远多于任何一个国家的官办投资保险机构。(二)合格的东道国 《汉城公约》规定合格的东道国:首先必须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因为MIGA的宗旨是促进外国资本向发展中国家作跨国流动,只有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的跨国投资才有资格向MIGA申请投保;其次,必须是一个同意MIGA担保与投资相关的政治风险的国家,在东道国政府同意MIGA就指定的承保风险予以担保前,MIGA不得缔结任何担保合同;第三,该国必须是一个经MIGA查明外国投资在东道国境内可以得到公正、平等待遇以及适当法律保护的国家。为了尽可能避免遇到的政治风险,公约要求担保投资在东道国能享有“公平平等的待遇和法律保护”,所以MIGA在做出一项承保决定之前都必须对东道国的投资环境进行审查。例如具体实践中,如果东道国与资本输出国之间已经签署了双边投资保护条约对外资加以保障,即可认为已构成充分的法律保护。一般情况下,在确实没有适当法律保护的情况下,MIGA在承保之前,应先与东道国就拟担保的外国投资的待遇,按照《汉城公约》第23条(b)款的规定达成协议,以确保MIGA所担保的外国投资在东道国至少享有最优惠待遇。《汉城公约》如此规定,一方面为了减少所承保的投资发生政治风险的概率,以免MIGA承担过重赔付压力;另一方面是防范某些发展中国家因为MIGA的存在而降低国内法或其他政策对外资的保护。(三)合格的投资
MIGA的目标在于承保的投资是否真正有利于东道国的经济发展,《汉城公约》第12条(a)至(c)款对“合格的投资”进行规范,要求投资必须符合特定的种类、形式和时间上的要求,以防范公约被滥用,因此对合格的投资规定了四项标准: 1.经济上的合理性
投资项目是否具有合理性取决于技术上的可行性、实践性以及经济、金融上的独立性,这项标准应考虑相关的因素包括投资项目将来可能实现的合理利润率,而不将国家补贴等外部原因列在其中,其目的是使投资项目在没有政府补贴、关税壁垒等情况下,能够依靠投资项目本身的可行性、预期收益率而生存并发展下去,另一方面也能依靠投资项目本身的经济受益率有益于东道国。 2.投资的可发展性
投资项目是否能为东道国增加收入;能否激增东道国的就业机会,改善收入分配的范围;能否激发东道国的生产潜力,特别在刺激出口贸易和增强应付金融危机或其他外部经济变化的能力方面是否有贡献;是否加大对东道国高新技术或知识的输入;以及是否有利于东道国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所以,MIGA特别鼓励向最不发达国家开展投资活动,向发展中国家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