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理财师职业道德准则-标准版
第八章 专业精神
第三十三条 金融理财师应该具有职业的荣誉感,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尊重和礼貌对待客户及其他金融理财师。金融理财师还应当与同业者充分合作,共同维护和提高该行业的公众形象及服务质量。
第三十四条 金融理财师应该按照标准委员会制定的各项规范和准则的要求,使用CFP商标和AFP的商标。
第三十五条 金融理财师与其他金融理财专业人士及相关组织,应遵循公平合理的竞争原则,开展业务。
第三十六条 金融理财师了解到其他金融理财师违反本准则的规定,应当立即通报标准委员会。本准则不要求在举报中透露本人信息或基于发现的情况写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七条 当金融理财师有理由怀疑金融理财组织内部有人从事非法活动时,应该立即收集证据并提交其直接主管。如果该金融理财师确信金融理财组织内存在非法活动,并尚未采取补救措施,应该及时向相应的监管机构,包括标准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 金融理财师在其他相关行业从业时,应当取得该行业的相关从业资格,或取得法律授权并注册。
第三十九条 金融理财师不应当使用或威胁使用本准则的具体条款,以达到诋毁或恶意伤害同行的目的。
第四十条 金融理财师应该遵守标准委员会制定的后续认证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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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包括继续教育要求、交纳年费要求、定期签署和提交认证更新程序中所要求的金融理财师声明文件等。
第九章 克尽职守
第四十一条 克尽职守是指充分计划,并监督实施。金融理财师为客户提供服务时应及时、周到、勤勉。
第四十二条 金融理财师必须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提供并实施有针对性的理财建议。
第四十三条 金融理财师应对其向客户推荐的理财产品进行调查。该项调查可以由金融理财师本人来进行,也可由其推荐能够胜任的人士或机构来进行。
第四十四条 金融理财师应当对辅助其向客户提供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下属进行指导监督,对其触犯本准则的行为应及时制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准则由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准则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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