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社会契约论的提出与完善
们那种国家形式产生的。其实一切政府形式中的权力,只要完整到足以保障臣民,便全都是一样的。人类的事情决不可能没有一点毛病,而任何政府形式可能对全体人民普遍发生的最大不利跟伴随内战而来的惨状和可怕的灾难相比起来或者跟那种无人统治,没有服从法律与强制力量以约束其人民的掠夺与复仇之手的紊乱状态比起来,简直就是小巫见大巫了。”(1)141也就是说,霍布斯的逻辑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一方面是自由但充满危险,另一方面虽不自由但可以享受安全与和平。在天生没有安全感的霍布斯看来,后者是理所当然的最优答案。
与霍布斯过分关注安全与秩序相反,在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中,对自由的追求表现的极为明显。洛克对人性更为乐观,他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们都拥有完整的自然权利。只不过,自然状态也存在不容忽视的缺陷。一是,人们所享受的自然权利没有稳定的保障,常常面临着受他人侵犯的危险。二是,一旦自然权利被侵犯,每个人都可以在自己的案件中成为适用自然法的法官。人都是有超越理性的激情,这种自己当自己法官的做法显然有违自然公正原则。
同样,为了终止自然状态中存在的混乱与无序,人们应该建立一项政治国家的契约。与霍布斯把社会契约看成是公民完全服从专制君主的条约不同,洛克认为,人们在签订契约后仍然保留着他们在自然状态中所拥有自然权利。换言之,
在协调个人自由和权威需要的时候,洛克认为没有必要像霍布斯那样对权威百般迁就。基于此,洛克反对霍布斯提出的君主专制政体,他主张有限权力政府[2]。洛克强调:自然法是一种适用于所有人(包括立法者与其他人)的永恒规则;人民让渡给政治国家的不过是实施自然法的权利(司法权)。
卢梭也极关注个体自由和权威需要问题。只不过,卢梭的自由观念和权威观念都迥异于先前的思想家。首先,卢梭对在个体自由和权威需要之间划一个界限的妥协思想是绝不会接受的。他认为:“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对于一个放弃了一切的人,是无法加以任何补偿的。这样一种放弃是不合人性的;而且取消了自己意志的一切自由,也就是取消了自己行为的一切道德性。”(2)16其次,卢梭认为自由和权威不可能发生冲突,因为它们是一回事;它们是一块奖章的两面。他认为存在与权威彻底控制相一致的个人自由。你拥有的自由越多,你服从的权威也就越多;你服从的程度越高,你自由的程度也就越大。
卢梭有一句名言:“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他为自己确立的使命就是使人们恢复自由状态。卢梭认为,政治的根本问题就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护卫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
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前一样自由”。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卢梭主张每个人都应该通过缔结契约毫无保留地把自己的全部自然权利让渡给由公意统治的政治国家和社会。
二
霍布斯与洛克的政治思想存在极大差异。如前所述,前者过分关注秩序和安全,后者则极为重视自由的价值。但通过对他们的社会契约理论进行深刻剖析,我们不难发现它们蕴含着共同的政治哲学基础——消极自由观。
消极自由(negative freedom)和积极自由(positive freedom)[3]概念由英国思想家伯林(Isaiah Berlin,1909—1997)首先进行明确概述。
所谓消极自由,又称为“逃离政治的自由”,指的是人们对于在不受他人干涉和强迫情况下从事活动的自由。伯林认为人们必须维持最低限度的个人消极自由。既然人类无法享有绝对自由,因此必须放弃某些自由,以保障其他不准外界干涉的自由。“无论这个不准干涉的范围,是根据什么原则来划定的,无论它是根据自然法、自然权利、功利原则、康德所谓的无上命令、社会契约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或是人类用来厘清并支持他们的信念的其他任何概念来订立的,在这种意义之下,自由都是‘免于……的自由’(be free from)
——即在变动不居但是永远可以辨认出来的界限以内不受任何干扰。”(3)在此意义上,正义就是每个人拥有最低限度的自由。
作为消极自由的对立物,积极自由指的是人们可以按照特定方式行事并主动参与事务的权利能力。积极自由的要求产生于每个人都想成为自己的主人,产生于个体自治和自主的愿望。“按照(积极)自由概念,只有当某个按照自己的本性合理性、按照某一宗教、某一部落或集团的本性合理性而行事的个人有意识地使用自由时,这种自由才被确定为真正的自由。”(4)97积极自由观认为自由是“去做……的自由”(be free to)——即去做一种已经规定好的事务的自由。
洛克式的自由观念显然可以归结为消极自由。一方面,洛克主张在签订契约时人们保留着他们在前政治状态中所拥有的自然权利(出让的仅仅是实施自然法的权利)。他指出:“在任何地方,不论多少人这样地结合成一个社会,从而人人放弃其自然法的执行权而把它交给公众,在那里、也只有在那里才有一个政治的或公民的社会。”(5)64通过保留前政治状态中所拥有的自然权利,洛克为消极自由观确定了不受干涉的范围。另一方面,洛克更是直接用消极自由观来定义他所理解的自由。他说:“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处在社会中的人的自由,就是除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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