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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GD124-2015
高速铁路接触网运行维修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接触网是电气化铁路重要的行车设备。为保证高速
电气化铁路接触网运行安全可靠,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从事接触网运行维修的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规
章制度,切实贯彻本规则的规定。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铁路局可
根据需要自行规定,并报铁路总公司备案。
第三条 接触网运行维修应坚持“预防为主、重检慎修”的
方针,按照“定期检测、状态维修、寿命管理”的原则,遵循专
业化、机械化、集约化维修方式,依靠铁路供电安全检测监测系
统(6C 系统)等手段,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行“运行、检
测、维修”分开和集中修组织模式,确保接触网运行品质和安全
可靠性。
第四条 本规则技术标准作为高速铁路接触网运行维修和质
量验收依据。
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工频、单相、交流 25kV,列车运行速
度 200km/h 及以上和 200km/h 以下仅运行动车组的铁路接触网设
备的运行维修。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接触网运行维修是通过对设备定期检测、分析诊断、
质量评价和鉴定,并依据结果实施修理,恢复设备正常运行状态
的循环管理过程。主要包括运行、检测、维修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供电段应设置接触网运行、检测、维修管理机构,
配齐相关机具和材料,建立健全技术资料,实行维修成本预算管
理,制定设备抢修预案及相关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接触网运行管
理水平。
第八条 接触网设备应充分利用铁路供电安全检测监测系统
(6C 系统)等手段,定期进行检测,开展即时、定期分析诊断,
按照标准值、警示值、限界值界定设备状态,划分缺陷等级(两
级缺陷),为设备维修提供依据。
铁路供电安全检测监测系统(6C 系统)包括:弓网综合检测
装置(1C)、接触网安全巡检装置(2C)、车载接触网运行状态检测装置(3C)、接触网悬挂状态检测监测装置(4C)、受电弓滑板监测装置(5C)和接触网及供电设备地面监测装置(6C)等。
第九条 维修是指在接触网系统实际运行状态出现不允许的偏差或发生故障时,对接触网系统进行必要修复,恢复正常功能,以及通过精确检测、调整修理,恢复设备标准状态的过程。接触网维修分为一级修(临时修)、二级修(综合修)、三级修(精测精修)三级修程。
第十条 达到或超出限界值的一级缺陷纳入一级修(临时修),由运行工区及时组织修理;达到或超出警示值且在限界值以内的二级缺陷纳入二级修(综合修),由维修工区按计划修
理;达到一定条件的开展三级修(精测精修),恢复设备标准状态。
第十一条 铁路局、供电段应定期组织接触网动态运行质量
评价和设备整体技术状态质量鉴定,不断提高接触网运行管理水
平。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一节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接触网运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管理组织的作用。
铁路总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负责全路接触网运营管理工作,确定运行维修方针、原则;制定、批准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章;统一指导、规划接触网维修方式和手段;监督、检查铁路局和供电段接触网运行维修情况。
铁路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组织制定本局有关标准、制度和办法;制定供电段管理职责和范围;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全局接触网运营管理工作;审批局管新产品试运行和重要设备变更;定期开展设备运行质量评价,安排更新改造工程,增强供电能力,改善设备技术状态,适应运输发展需要。
供电段: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规章、标准和制度;补充制定相关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制定接触网作业指导书;制定生产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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